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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