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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透过对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应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规则体系和制度平台。
关键词 认沽权证侵权 信息披露 司法审查 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孙冬梅,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务合同部合同主管,工程师;张磊,深圳市杉叶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市场部经理,法学硕士,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68-03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赔偿案,历经上海中级、高级两级法院审理,虽然个案的审判结果已经尘埃落定豍,但透过本案的司法审判、新闻舆论以及事后理论、实务两界专家学者的研究,管中窥豹,对其间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乃至法律解释等问题进行追问与思考,希冀对完善我国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法制体系架构建设,推进市场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确保市场安全规制目标等有所裨益。
一、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世界知名的经济学家、金融经济学领域的思想家尤金·法玛(EugeneF.Fama)早已明确指出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的市场才可以定义为有效市场(efficientmarketshypothesis)豎,而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的基本标志之一就是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那么,接下去的问题就是:谁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信息的加工与传递过程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信息接受者能否对所获悉的信息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与理解。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所涉及的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表现形式之一的认沽权证作为其对未来某个时期证券本券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合约,白云机场认沽权证作为国内首份美式权证,以其精巧的设计在发挥其特有的规避风险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诱发风险和扩散风险的缺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豏,法院认定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在“机场JTP1”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均严格依照规则充分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豐,一言以蔽之,被告在权证发行与交易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均不存在民事法律赔偿意义上的过错。
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依赖于信息的市场,信息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与投资信心,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豑陈某在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买入机场JTP1权证,忽略了12月15日是最后交易日,并把12月22日当作是交易终止日。虽然法院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裁定权证发行方广东机场集团不存在过错,但我们也必须反思有关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即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更多的内容属于“非法定信息披露”豒义务,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一种诚信、体贴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到本案,谁应该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即除了作为控股公司的广东机场集团,以其股票为标的而发行的证券衍生品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如何把握,是否已经达到了尤金?法玛所指出的“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从本质上讲,证券认沽权证市场就更是一个风险交换的场所,也是一个信息博弈的场所,信息掌握程度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交易风险的大小。豓法律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责任制度的设计,证券法律责任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直接相关。笔者认为,认沽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比证券等金融产品本身具有更高的市场风险,在这样的前提情况下,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豔,应该对认沽权证的发行者及发行产品标的关联者提出比一般证券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和精细的义务,而这种诉求在现有的法治资源与架构体制下应该可以得到实现,那就是应该依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确立的信息披露标准对“机场JTP1”的发行方和关联方进行司法审查豖,而不是选择适用对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较为模糊的和更为原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司法审查。
二、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
交易所是权证交易市场的组织者,提供的是一体化的交易平台,并不与权证投资者直接发生关系。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过错。豗
但是,长期以来,国内交易所在法律性质上,一直定位不明确。虽然从相关规定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交易所是实施自律监管的法人,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它也承担了大量源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实践中上述两种监管方式和监管权力来源的模糊性又反过来进一步放大了交易所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豘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就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违规行为未尽有效的监管职责,且制定的权证交易规则存在较大不足,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豙,以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包括“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等。豛但细观《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可以发现,其对高风险权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既没有编为分则引起重视,又没有对至关重要的“最后交易日”及“行权期”等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的概念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审查程序等缺乏制度规范,对最后交易风险未进行规范化防范和处置,埋藏着权证交易行权的制度隐患,丧失了信息披露的目的性和善意性。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中,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体系监管边界模糊不清,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方法与手段贫乏。豜这些问题的解决若不完善,则难以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豝,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市场现状,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金融安全为价值取向,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打造适合国情的权证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而如本案这样的司法介入,则是监督制约交易所自律管理必不可少的外部力量。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种类型的资本市场参与者,通过由证券交易所搭建的平台,在统一的规则系统内部进行交易,市场的力量将资金导入最具有投资效率的生产和服务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不仅是投资者获取利益的场所,更具有分配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在制度设计上,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一套规则体系和一个制度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正义、公平、秩序、安全和效率等价值目标成为交易规则考量的主要因素,必将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注释:
[1]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公报指导案例进行推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中指出:1、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2、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2期.
[2]许业荣.有效市场假说与信息充分披露.厦门大学2004年度博士论文.
[3]《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第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第十七条规定: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
[5]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6]主流的观点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广东机场集团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畴,“这种不周全、这种消极披露形态究竟属于义务范畴,还是服务质量范畴就很难判断”,《15万买的权证几分钟变成废纸》,载《上海证券报》2006年12月20日.
[7]石星.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硕士学位论文.
[8]《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实现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证券法》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1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
[11]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人民司法.2011(4).
[12]《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证字[1999]7号。
[14]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度硕士论文.
[15]刘冰.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07年度硕士学位论文;金红.韩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年度硕士学位论文;陈欣.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364,等.
参考文献:
[1]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规制的创新.法学.2006(3).
[2]王小丽,张宇润.中国权证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中国发展.2012(1).
[3]赵磊.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研究.长春工业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4]张晓萍.证券与证券衍生工具法律规制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5]金杜律师事务所课题组.海外权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2005年.
[6]王金辉,赵康毅.我国认沽权证现状分析.知识经济.2007(10).
关键词 认沽权证侵权 信息披露 司法审查 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孙冬梅,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务合同部合同主管,工程师;张磊,深圳市杉叶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市场部经理,法学硕士,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68-03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赔偿案,历经上海中级、高级两级法院审理,虽然个案的审判结果已经尘埃落定豍,但透过本案的司法审判、新闻舆论以及事后理论、实务两界专家学者的研究,管中窥豹,对其间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乃至法律解释等问题进行追问与思考,希冀对完善我国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法制体系架构建设,推进市场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确保市场安全规制目标等有所裨益。
一、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世界知名的经济学家、金融经济学领域的思想家尤金·法玛(EugeneF.Fama)早已明确指出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的市场才可以定义为有效市场(efficientmarketshypothesis)豎,而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的基本标志之一就是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那么,接下去的问题就是:谁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信息的加工与传递过程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信息接受者能否对所获悉的信息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与理解。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所涉及的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表现形式之一的认沽权证作为其对未来某个时期证券本券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合约,白云机场认沽权证作为国内首份美式权证,以其精巧的设计在发挥其特有的规避风险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诱发风险和扩散风险的缺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豏,法院认定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在“机场JTP1”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均严格依照规则充分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豐,一言以蔽之,被告在权证发行与交易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均不存在民事法律赔偿意义上的过错。
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依赖于信息的市场,信息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与投资信心,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豑陈某在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买入机场JTP1权证,忽略了12月15日是最后交易日,并把12月22日当作是交易终止日。虽然法院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裁定权证发行方广东机场集团不存在过错,但我们也必须反思有关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即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更多的内容属于“非法定信息披露”豒义务,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一种诚信、体贴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到本案,谁应该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即除了作为控股公司的广东机场集团,以其股票为标的而发行的证券衍生品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如何把握,是否已经达到了尤金?法玛所指出的“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从本质上讲,证券认沽权证市场就更是一个风险交换的场所,也是一个信息博弈的场所,信息掌握程度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交易风险的大小。豓法律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责任制度的设计,证券法律责任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直接相关。笔者认为,认沽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比证券等金融产品本身具有更高的市场风险,在这样的前提情况下,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豔,应该对认沽权证的发行者及发行产品标的关联者提出比一般证券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和精细的义务,而这种诉求在现有的法治资源与架构体制下应该可以得到实现,那就是应该依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确立的信息披露标准对“机场JTP1”的发行方和关联方进行司法审查豖,而不是选择适用对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较为模糊的和更为原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司法审查。
二、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
交易所是权证交易市场的组织者,提供的是一体化的交易平台,并不与权证投资者直接发生关系。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授权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向交易所会员及投资者揭示权证交易风险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过错。豗
但是,长期以来,国内交易所在法律性质上,一直定位不明确。虽然从相关规定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交易所是实施自律监管的法人,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它也承担了大量源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实践中上述两种监管方式和监管权力来源的模糊性又反过来进一步放大了交易所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豘在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就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违规行为未尽有效的监管职责,且制定的权证交易规则存在较大不足,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豙,以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包括“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等。豛但细观《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可以发现,其对高风险权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既没有编为分则引起重视,又没有对至关重要的“最后交易日”及“行权期”等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的概念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审查程序等缺乏制度规范,对最后交易风险未进行规范化防范和处置,埋藏着权证交易行权的制度隐患,丧失了信息披露的目的性和善意性。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中,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监管体系监管边界模糊不清,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方法与手段贫乏。豜这些问题的解决若不完善,则难以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豝,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市场现状,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金融安全为价值取向,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打造适合国情的权证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而如本案这样的司法介入,则是监督制约交易所自律管理必不可少的外部力量。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种类型的资本市场参与者,通过由证券交易所搭建的平台,在统一的规则系统内部进行交易,市场的力量将资金导入最具有投资效率的生产和服务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不仅是投资者获取利益的场所,更具有分配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在制度设计上,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一套规则体系和一个制度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正义、公平、秩序、安全和效率等价值目标成为交易规则考量的主要因素,必将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注释:
[1]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公报指导案例进行推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中指出:1、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2、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2期.
[2]许业荣.有效市场假说与信息充分披露.厦门大学2004年度博士论文.
[3]《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第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第十七条规定: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
[5]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6]主流的观点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广东机场集团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畴,“这种不周全、这种消极披露形态究竟属于义务范畴,还是服务质量范畴就很难判断”,《15万买的权证几分钟变成废纸》,载《上海证券报》2006年12月20日.
[7]石星.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硕士学位论文.
[8]《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实现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证券法》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1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
[11]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人民司法.2011(4).
[12]《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证字[1999]7号。
[14]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中南大学2012年度硕士论文.
[15]刘冰.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07年度硕士学位论文;金红.韩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年度硕士学位论文;陈欣.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4364,等.
参考文献:
[1]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规制的创新.法学.2006(3).
[2]王小丽,张宇润.中国权证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中国发展.2012(1).
[3]赵磊.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研究.长春工业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4]张晓萍.证券与证券衍生工具法律规制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5]金杜律师事务所课题组.海外权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2005年.
[6]王金辉,赵康毅.我国认沽权证现状分析.知识经济.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