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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安排的重要性来自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具有客观性,但契约的完全程度依然重要。契约的完全程度与契约的可实施性高度正相关,而有效的权利安排可以提高契约的完全程度。基于国家强制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和基于声誉约束的自我实施机制作为两种主要的契约实施机制,其有效性直接决定了契约的履约动机和交易行为。国家强制应该被看作是对声誉约束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