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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化全球背景下,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的结合是大势所趋,但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之时注意其双刃剑的实质也是必要的.在《证据规定》修改之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主观性愈发明显,以科学算法和客观概率为运行基础的人工智能与以主观性为本质特征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结合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排斥反应.因此,有必要通过正确认识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坚持司法独立性、优化裁判信息数据库、加强审判人员释法说理等途径来实现新时代下科技与司法的有效兼容,在提升审判效率的同时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