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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为各国立法所禁止。但在具体规制体例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倾向于采取"统一定义、分别主体"和"概括禁止、分别列举"的立法模式,美欧等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统一立法,特别列举,一体适用"的立法模式。由于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任务的艰巨性及特殊性,中国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应当采取"一体立法、分别规制"的立法体例,即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中包括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同时在具体行为的列举上对行政性垄断做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