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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刷单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商市场的蓬勃兴起而产生的现象,随之带来的刷单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商网络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现如今“十个淘宝九个刷”的俚语已广为人知,人们对网络刷单问题的关注度也日渐提高。本文就该问题出现的背景及原因,以及相应的治理对策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网络刷单 消费欺诈 虚假宣传 电子商务
基金项目:本研究为四川农业大学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201710626112。
作者简介:孙贞、谢和秦,四川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27
一、网络刷单
(一)网络刷单的定义
在电商市场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自发性的市场经济也在悄然发挥自己的影响,网络刷单应运而生。网络刷单是指网络店家自己或聘请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虚假交易,以搜索、假查看、假咨询、假聊天、假挑选、拍下物品、空包裹投寄、最终为商家打好评,并完全以正常交易价格成交的方式,旨在提高网络商家商品销售量和商品好评度,從而能在以销量和好评度来排名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占得先机。网络刷单的泛滥愈演愈烈,刷单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成为电商行业的潜规则。
(二)网络刷单的运营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些网络平台逐渐出现了许多规模庞大的刷单组织。网络刷单的刷单人一般都是以大学生和家庭主妇为主,因为这些人业余时间充足,又不想彻底赋闲,高额的利益与操作的便捷性,使得刷单成了他们赚钱的不二选择。刷手们通过手机登陆淘宝等其他平台搜索相关商品的关键词,然后浏览、收藏、付款、好评即可。但实际上他们早已与店家联系好并未真正购买该商品。而且在未正式立法前,刷单组织者会给刷手们灌输网络刷单是一种违规不违法的行为,以此打消刷手们的顾虑。同时网络刷单的运作方式也不断在翻新,刷单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一套完整的行为体系。
(三)网络刷单的危害
1.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一,刷单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佣金,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刷单行为的各环节支出最终会体现在商品价格上,由消费者变相承担。 。其二,刷单行为使得店铺轻易拥有高销售量与高好评率,但是其质量难以保证,不利于消费者实现满意的购物。其三,刷单行为制造了虚假的购买信息,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们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
2.扰乱市场秩序
网络刷单的行为通过虚假购买的形式使得店铺购买量疯狂增加,造成一种虚假繁荣的表象,实则不利于商业的正常运营。部分商家雇佣水军刷单、刷信誉,致使一个新店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而其他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家却无人问津,销售惨淡。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诱惑甚至倒逼一些诚信经营商家“下水”,雇佣刷手刷信誉,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
3. 滋生犯罪温床
网络刷单的高额利润使得各种犯罪行为滋生,从近年来有关网络刷单的司法判例来看,多数都是因其刷单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紧密联系和竞合,而以诈骗、洗钱、传销等罪名定罪处罚的 。
4. 增加社会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
例如,信用信息的虚假,导致消费者选择和实现购物所花的时间成本增加,某些快递行业为刷单提供发空包的服务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二、网络刷单现象出现的背景和原因
(一)网络刷单现象出现的背景
1.社会背景
随着人们家庭收入的逐渐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消费者在网络销售平台上购物时,大多数在选择商品时都会把销量、信誉度、好评度等因素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以淘宝为例,淘宝销售平台上显示的店家就是以销量、评论、信誉度等标准来实现店铺排名靠前的。淘宝平台这样做也是为了迎合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这样的排名机制也使商家们想尽一切办法来提高自己店铺的排名。起初,店家们通过说服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尽力购买自己的商品以提高销售量和好评率,还有就是采用各种方法让消费者给好评、“消差评”、“好评返现”等 ,但通过这种方式购物的数量有限,效率相对较低,实际效果并不好。为了占据更大的市场优势,网络店家就会另辟蹊径,尝试花钱雇佣专业人员进行刷单。于是,产业化的刷单活动便应运而生。
2.立法背景
在《电子商务法》尚未通过之前,国家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刷单行为也实行过很多规制方法。比如,网络刷单造成的虚假宣传后果严重影响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在商品宣传中应尽诚实义务。网络刷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碍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非法获得的金额远超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还可属于刑法中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另外针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其行为还应该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处罚。刷单人通过网络刷单向消费者传播虚假的信息,使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而进行购买,最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以上法律都不是专门针对网络刷单类似行为的法律,经过多次草案的修改与补充终于在今年的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刷单行为性质认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条法律明示了网络刷单行为的违法性,并为相关部门治理网络刷单的现象奠定了坚强的后盾。
(二)网络刷单现象出现的原因
网络刷单现象的兴起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是在网络上进行,为网络刷单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其次,巨额的资金在电商平台上的流转也刺激了商家贪念,商家变得利益熏心,追逐暴利,甚至不惜开始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也使网络刷单现象愈演愈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涉及的金额不多,在消费者的接受范围内,即使买回来的东西不尽人意,也不会去深究。最后就是以前电商平台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虽然有《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规制,但是并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网络刷单这种行为的。 三、网络刷单的治理现状
(一)电商平台的治理和困境
针对泛滥成灾的刷单现象,诸多电商平台表示对于此类现象进行过多次打击而且开展过大规模的整治虚假交易活动,如强制删除违规商品、执行“炒一罚二”政策等,但“刷单”乱象却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电商刷单倒逼监管刷屏”的局面。电商监管对于遏制刷单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隶属关系企业来看,寄望于电商打击“刷单”行为,无异于奢望家长重罚自己的孩子,是不可信且不可行的。从实例方面来看,淘宝作为国内最具知名度的互联网企业之一,面对猖獗的刷单行为,淘宝监管平台方面也是三令五申加以禁止,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店铺数量太多,动用人工和机器进行排查却有难度。其次,随着交易量不断攀升,刷单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光靠电商自身加以监管实有难度。此外,依赖他人评价、人云亦云是大多数网民的特性。为迎合并吸引更多用户,一些电商平台对于刷单行为并不排除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同时,电商普遍存在一种饱受零售业其他领域抨击的行为。
(二)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监管
在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刷单现象也愈加常见,无论是QQ、微信等社交群,还是贴吧论坛,又或是电线杆上,都能经常见到其身影。并且许多浏览器上一下就能找到很多活跃的专业刷单网站,可见网络监管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刷单信息在网络上四处蔓延,刷单风气没有得到抑制。
(三)社会征信体制有待建立健全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要知道网络购物“隔皮猜瓜”的特性,商家的销量、好评度、信誉等信息如何,往往就是消费者选择买不买的重要参考。用户评价体系解决的正是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的关键问题。如今倒好,底下一片“好评”都是刷出来的,让消费者还能相信什么。当在网上买到的商品实际上远没有“好评”那么好,甚至很差,如此发展下去,势必会提高网络交易成本,损害整个电商经济的发展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立法较为零散,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规章,使得其很难形成明确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場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网络刷单的规制措施
(一)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维护网购公平秩序
网络刷单的出现从侧面也反映出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人们诚信意识不够高。如果大家都能诚信地进行各种活动,那么网络刷单在伊始就会被人们自觉抵制。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意味着不仅要从外部监督惩治网络刷单,也说明需要从内部构建起一个自我制约、自我规范的价值体系,从而达到内外兼修的效果。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需要政府要加大社会诚信建设力度,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立法,制定对失信行为的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
(二)电商平台以身作则,严格把关商品质量
作为网络交易的服务提供者, 网络平台享有自我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刷单得以发展成为一种产业侧面也反映出电商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够。电商平台不仅要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刷手恶意竞争的行为,更要加强其自身管理,严格规范商家经营活动,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平的环境。
最重要的方式还是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履行事先审查义务, 严格把关进入网络平台的商家的产品质量, 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把根本的商品质量问题解决了,那么势必可以大大减少网络刷单行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奖惩分明
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一经核实平台纵容刷单现象或者倡导刷单行为,须立即对它进行处罚,坚决打击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可以实行检举奖励制度,一旦举报属实将可以获得大额奖金,以此提高人们抵制刷单行为的积极性。
再而可以加快提高网络监测技术,建立一套从购买到售后的全方位监测系统,精确监控电商平台上网络交易整个过程,防患于未然,从而尽早发现影响电商正常经济秩序的刷单行为,及时遏制刷单的产生。最后,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出台快递企业违规寄递“黑名单”制度, 向全社会公示等, 有效切断刷单行为的物流中介。
注释:
王丽博、吕西萍.由网络刷单案引发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思考.法制博览.2017(12).51-52 23.
刘晓梅、刘行星.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2).22-26.
阴建峰、刘雪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知与行.2016(8).53-61.
卢代富、林慰曾.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5).26-3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陈美辰.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前世今生——从“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落槌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商业.2018(17).184-186.
杨柳青. 浅析淘宝网络刷单中的“水军”现象.新西部(理论版).2015(3).72-72 82.
武裕文、张林鹏、何婉瑜、徐慧娟. 电商刷单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探讨.全国流通经济.2017(28).6-8.
关键词 网络刷单 消费欺诈 虚假宣传 电子商务
基金项目:本研究为四川农业大学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201710626112。
作者简介:孙贞、谢和秦,四川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27
一、网络刷单
(一)网络刷单的定义
在电商市场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自发性的市场经济也在悄然发挥自己的影响,网络刷单应运而生。网络刷单是指网络店家自己或聘请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虚假交易,以搜索、假查看、假咨询、假聊天、假挑选、拍下物品、空包裹投寄、最终为商家打好评,并完全以正常交易价格成交的方式,旨在提高网络商家商品销售量和商品好评度,從而能在以销量和好评度来排名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占得先机。网络刷单的泛滥愈演愈烈,刷单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成为电商行业的潜规则。
(二)网络刷单的运营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些网络平台逐渐出现了许多规模庞大的刷单组织。网络刷单的刷单人一般都是以大学生和家庭主妇为主,因为这些人业余时间充足,又不想彻底赋闲,高额的利益与操作的便捷性,使得刷单成了他们赚钱的不二选择。刷手们通过手机登陆淘宝等其他平台搜索相关商品的关键词,然后浏览、收藏、付款、好评即可。但实际上他们早已与店家联系好并未真正购买该商品。而且在未正式立法前,刷单组织者会给刷手们灌输网络刷单是一种违规不违法的行为,以此打消刷手们的顾虑。同时网络刷单的运作方式也不断在翻新,刷单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一套完整的行为体系。
(三)网络刷单的危害
1.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一,刷单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佣金,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刷单行为的各环节支出最终会体现在商品价格上,由消费者变相承担。 。其二,刷单行为使得店铺轻易拥有高销售量与高好评率,但是其质量难以保证,不利于消费者实现满意的购物。其三,刷单行为制造了虚假的购买信息,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们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
2.扰乱市场秩序
网络刷单的行为通过虚假购买的形式使得店铺购买量疯狂增加,造成一种虚假繁荣的表象,实则不利于商业的正常运营。部分商家雇佣水军刷单、刷信誉,致使一个新店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而其他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家却无人问津,销售惨淡。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诱惑甚至倒逼一些诚信经营商家“下水”,雇佣刷手刷信誉,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
3. 滋生犯罪温床
网络刷单的高额利润使得各种犯罪行为滋生,从近年来有关网络刷单的司法判例来看,多数都是因其刷单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紧密联系和竞合,而以诈骗、洗钱、传销等罪名定罪处罚的 。
4. 增加社会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
例如,信用信息的虚假,导致消费者选择和实现购物所花的时间成本增加,某些快递行业为刷单提供发空包的服务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二、网络刷单现象出现的背景和原因
(一)网络刷单现象出现的背景
1.社会背景
随着人们家庭收入的逐渐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消费者在网络销售平台上购物时,大多数在选择商品时都会把销量、信誉度、好评度等因素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以淘宝为例,淘宝销售平台上显示的店家就是以销量、评论、信誉度等标准来实现店铺排名靠前的。淘宝平台这样做也是为了迎合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这样的排名机制也使商家们想尽一切办法来提高自己店铺的排名。起初,店家们通过说服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尽力购买自己的商品以提高销售量和好评率,还有就是采用各种方法让消费者给好评、“消差评”、“好评返现”等 ,但通过这种方式购物的数量有限,效率相对较低,实际效果并不好。为了占据更大的市场优势,网络店家就会另辟蹊径,尝试花钱雇佣专业人员进行刷单。于是,产业化的刷单活动便应运而生。
2.立法背景
在《电子商务法》尚未通过之前,国家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刷单行为也实行过很多规制方法。比如,网络刷单造成的虚假宣传后果严重影响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在商品宣传中应尽诚实义务。网络刷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碍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非法获得的金额远超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还可属于刑法中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另外针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其行为还应该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处罚。刷单人通过网络刷单向消费者传播虚假的信息,使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而进行购买,最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以上法律都不是专门针对网络刷单类似行为的法律,经过多次草案的修改与补充终于在今年的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刷单行为性质认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条法律明示了网络刷单行为的违法性,并为相关部门治理网络刷单的现象奠定了坚强的后盾。
(二)网络刷单现象出现的原因
网络刷单现象的兴起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是在网络上进行,为网络刷单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其次,巨额的资金在电商平台上的流转也刺激了商家贪念,商家变得利益熏心,追逐暴利,甚至不惜开始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也使网络刷单现象愈演愈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涉及的金额不多,在消费者的接受范围内,即使买回来的东西不尽人意,也不会去深究。最后就是以前电商平台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虽然有《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规制,但是并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网络刷单这种行为的。 三、网络刷单的治理现状
(一)电商平台的治理和困境
针对泛滥成灾的刷单现象,诸多电商平台表示对于此类现象进行过多次打击而且开展过大规模的整治虚假交易活动,如强制删除违规商品、执行“炒一罚二”政策等,但“刷单”乱象却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电商刷单倒逼监管刷屏”的局面。电商监管对于遏制刷单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隶属关系企业来看,寄望于电商打击“刷单”行为,无异于奢望家长重罚自己的孩子,是不可信且不可行的。从实例方面来看,淘宝作为国内最具知名度的互联网企业之一,面对猖獗的刷单行为,淘宝监管平台方面也是三令五申加以禁止,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店铺数量太多,动用人工和机器进行排查却有难度。其次,随着交易量不断攀升,刷单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光靠电商自身加以监管实有难度。此外,依赖他人评价、人云亦云是大多数网民的特性。为迎合并吸引更多用户,一些电商平台对于刷单行为并不排除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同时,电商普遍存在一种饱受零售业其他领域抨击的行为。
(二)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监管
在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刷单现象也愈加常见,无论是QQ、微信等社交群,还是贴吧论坛,又或是电线杆上,都能经常见到其身影。并且许多浏览器上一下就能找到很多活跃的专业刷单网站,可见网络监管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刷单信息在网络上四处蔓延,刷单风气没有得到抑制。
(三)社会征信体制有待建立健全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要知道网络购物“隔皮猜瓜”的特性,商家的销量、好评度、信誉等信息如何,往往就是消费者选择买不买的重要参考。用户评价体系解决的正是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的关键问题。如今倒好,底下一片“好评”都是刷出来的,让消费者还能相信什么。当在网上买到的商品实际上远没有“好评”那么好,甚至很差,如此发展下去,势必会提高网络交易成本,损害整个电商经济的发展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立法较为零散,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法律规章,使得其很难形成明确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場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网络刷单的规制措施
(一)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维护网购公平秩序
网络刷单的出现从侧面也反映出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人们诚信意识不够高。如果大家都能诚信地进行各种活动,那么网络刷单在伊始就会被人们自觉抵制。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意味着不仅要从外部监督惩治网络刷单,也说明需要从内部构建起一个自我制约、自我规范的价值体系,从而达到内外兼修的效果。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需要政府要加大社会诚信建设力度,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立法,制定对失信行为的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
(二)电商平台以身作则,严格把关商品质量
作为网络交易的服务提供者, 网络平台享有自我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刷单得以发展成为一种产业侧面也反映出电商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够。电商平台不仅要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刷手恶意竞争的行为,更要加强其自身管理,严格规范商家经营活动,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平的环境。
最重要的方式还是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履行事先审查义务, 严格把关进入网络平台的商家的产品质量, 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把根本的商品质量问题解决了,那么势必可以大大减少网络刷单行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奖惩分明
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一经核实平台纵容刷单现象或者倡导刷单行为,须立即对它进行处罚,坚决打击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可以实行检举奖励制度,一旦举报属实将可以获得大额奖金,以此提高人们抵制刷单行为的积极性。
再而可以加快提高网络监测技术,建立一套从购买到售后的全方位监测系统,精确监控电商平台上网络交易整个过程,防患于未然,从而尽早发现影响电商正常经济秩序的刷单行为,及时遏制刷单的产生。最后,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出台快递企业违规寄递“黑名单”制度, 向全社会公示等, 有效切断刷单行为的物流中介。
注释:
王丽博、吕西萍.由网络刷单案引发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思考.法制博览.2017(12).51-52 23.
刘晓梅、刘行星.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2).22-26.
阴建峰、刘雪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知与行.2016(8).53-61.
卢代富、林慰曾.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5).26-3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陈美辰.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前世今生——从“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落槌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现代商业.2018(17).184-186.
杨柳青. 浅析淘宝网络刷单中的“水军”现象.新西部(理论版).2015(3).72-72 82.
武裕文、张林鹏、何婉瑜、徐慧娟. 电商刷单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探讨.全国流通经济.2017(2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