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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监督条款不完善。目前,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虽然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条款,但有关条款过于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个阶段和环节缺乏明确而具体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而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都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且均应接受相关监督主体的跟踪监督。只有明确、系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