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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监察法》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存在衔接问题,目前的理论框架难以充分阐释监察程序的独立性。《刑事诉讼法》第19条所规定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罪名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也可在适宜情形下交由检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自始的证据资格,无需经过刑事立案环节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涉案款物主要存在违纪违法所得、犯罪所得与违禁品三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