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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在我国餐饮业作为社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以及弘扬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餐饮业“霸王条款”侵权现状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通过对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现象的研究,提出“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以期对规范餐饮服务业的行业规范产生积极效果。
一、餐饮业“霸王条款”的现状
餐饮业属于社会服务行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差异化消费拉动着的经济增长,促进国家经济转型,由出口消费投资转变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从而消费者的消费情况呈现一种透明化的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刺激消费。但是在餐饮业服务行业中出现的更多的是“霸王条款”侵权现状的问题。
二、餐饮业“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和分析
至今“霸王条款”侵权现状在部分酒店任然存在,例如设有包间最低消費、禁止自带酒水消费、加收开瓶费、价格欺诈等问题,那为什么会出现了这些问题呢 ,并且消费者也不能有效的进行解决。是因为行政管理部门、商家、消费者三方都有其原因。
(一)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
1.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例如2016年春节期间,江苏省游客在哈尔滨饭店吃饭时,两桌花费近1万元情况,后该网友把事情发到微博上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饭店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在把人工养殖鱼类冒充野生鱼累售卖,欺诈消费者。其次该店服务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无证经营。点菜单也没有经过顾客签字,而是服务员代签。该事件造成消费者对于哈尔滨市餐饮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质疑,反映了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行政监管力度不足,相关法律不完善这件事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于2014年发布,其中对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价格欺诈和无证经营台账不符的情况应该全部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监管。而本案中商家,到期已超过六个工作日而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造成了这样事情的发生。对于这件事,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应该制定自己的工作细则,不断加强服务人民的能力建立多种方式,及时沟通即将到期的商户进行审核,加强监管能力,创新工作方式,为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服务。
2.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应让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不能出现个、只、份、盘等区别的理解错误。开店虽有明码标价,但从在家过高过高,监管部门应提前进行价格干预,防止价格过高,造成消费者被宰的现象。
3.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方式过于单一,过度拘泥于传统处罚手段,导致处罚效果的有限。例如上述案件中该酒店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50万元人民币这种方式过于单一,大额罚款会造成经营者积极性降低过多的还会造成新的社会治安隐患,不如改变罚款方式,将其作为保留金的方式设置一定的期限,如期限已满,如依旧不符合规定,就将执行罚款,如改良后可分批给予少量奖励。为在维权程序上复杂时间长行政管理部门和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有游客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简易程序,快速解决调查问题。
(二)对于商家而言
1.商家没有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在我国第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提出要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明码标价基本实现,但是有些商家却变相地利用明码标价,另加收其他费用。
2.商家利用政策漏洞,在消费者消费时没有提前做出申明。商家利用政策漏洞在消费者消费时没有提前作出声明,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表示商家要明码标价,商家也在菜单上标明了需要加收的其它费用,但这些费用中出开瓶费、包间费是明确禁止不允许加收的。商家利用政策漏洞,只对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但收费还是存在着漏洞,这样的行为应该被严厉查处禁止。
(三)对于消费者而言
1.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且存在侥幸心理,在消费者人群中很多人是因为自身对维权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其次是消费者的维权程序复杂、时间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和书籍了解维权法律知识,及时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和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不要给不良商家创造机会。
2.消费者在应对“霸王条款”的意识淡薄,在消费之前没有充分参考等方面因素。当今互联网发展迅速,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订餐。各商家网站也大多有提前进行订餐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寻找适合自己的餐厅进行消费,避开一些,不良加收其它费用的餐厅。
三、餐饮业“霸王条款”中的改进建议
“霸王条款”的解决不仅要靠消费者和行政部门的配合,更重要的还是要靠商家的自律。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让商家必须明码标价。根据调查研究报告的分析,在我们日常酒店中普遍存在着洗杯费、开瓶费等强制性收费手段。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不定时的对市区的各大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让商家进行明码标价,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
2.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就餐饮业的要求来说,行政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可以将餐饮业整体要素中的酒水要素拆解下来,令消费者可以自行带酒水,进行自主消费。也可以发布相关的政策取消包间的最低消费,阻止行业形成的垄断,禁止暴力消费。
3.行政管理部门应创新处罚方式,避免处罚方式的单一导致处罚效果有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继承和创新处罚方式,保留以前的处罚效果较佳的方式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创新。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与商家进行协商、设置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设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对商家的建议
1.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通过透明化消费來吸引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是主体。在竞争激烈的餐饮业行业中,商家应该注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可以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此来促进消费。当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同时,商家应该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通过透明化消费来吸引消费者,促进消费。
2.商家应该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进行温馨提示,对消费者提前进行申明。例如据《扬子晚报》的一个报道,报道中马先生自称被“霸王条款”给上了一节课,原因就是自己自带红酒被收20块一个的洗杯费 。商家在设置这一类收费手段,完全没有对消费者进行申明,因此才会出现这样的报道。商家应该注重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如果本店一定要有这样的收费方式应该提前对消费者作出申明,可以在消费者消费的通过进行温馨提示,比如开瓶费、洗杯费。这样不但可以刺激消费,而且还可以促进回头客的产生,更加有利于商家的发展。
3.商家可以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自行进行调整,例如提高饭菜价格;允许自带白酒,不开发票、不抹零;自带酒水,需付服务费、开瓶费、茶位费等;不享受优惠价格或者自带酒杯等。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进行保护自身的权益,另外商家要有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所有餐馆都不能制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基于利润的追逐,商家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赢利。
(三)对消费者的建议
1.消费者应该树立维权意识,不因维权途径复杂而退缩,可以和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者和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协调。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的侵权,比如商家在加收开瓶费、包间费、洗杯费。应该加强维权意识。可以主动和商家进行协调,如果与商家协调不成功,消费者可以通过向记者、消费者协会求助。现在行政部门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方便消费者自身进行维权。
2.消费者在应对“霸王条款”的时候,可以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于餐饮业的监督。在消费的同时可以利用自身的手机在网上进行搜索参考消费价位。例如:大众点评、美团等消费软件。通过多方面参考进行消费,可以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维护自身的利益。
3.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时被加收开瓶费、洗杯费。南京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餐厅对于消费者自带餐厅没有的酒水而收取一定的费用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在这之外再收取杯子清洗费就有强制消费的嫌疑,违背了餐厅服务的基本规范和公平原则。为消费者提供酒杯这是餐厅服务的一项基本条件,就算消费者不饮酒,餐厅也应该提供。许秘书长表示,以洗杯子为由收费这是他过去闻所未闻的,个人觉得“太不像话”。
四、餐饮业“霸王条款”的分析总结
当前,餐饮服务业还存在着“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究其原因,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商家、消费者共同导致了上述现象的产生,因此只有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商家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通过透明化消费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应该树立维权意识,通过多方面参考进行消费的办法,才能有效的应对“霸王条款”的侵权现状。(作者单位为江苏省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2016年度科研项目“饮业“霸王条款”侵权现状及改进建议”(项目编号:(201612213010XY)的阶段研究成果。
一、餐饮业“霸王条款”的现状
餐饮业属于社会服务行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差异化消费拉动着的经济增长,促进国家经济转型,由出口消费投资转变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从而消费者的消费情况呈现一种透明化的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刺激消费。但是在餐饮业服务行业中出现的更多的是“霸王条款”侵权现状的问题。
二、餐饮业“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和分析
至今“霸王条款”侵权现状在部分酒店任然存在,例如设有包间最低消費、禁止自带酒水消费、加收开瓶费、价格欺诈等问题,那为什么会出现了这些问题呢 ,并且消费者也不能有效的进行解决。是因为行政管理部门、商家、消费者三方都有其原因。
(一)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
1.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例如2016年春节期间,江苏省游客在哈尔滨饭店吃饭时,两桌花费近1万元情况,后该网友把事情发到微博上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饭店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在把人工养殖鱼类冒充野生鱼累售卖,欺诈消费者。其次该店服务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无证经营。点菜单也没有经过顾客签字,而是服务员代签。该事件造成消费者对于哈尔滨市餐饮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质疑,反映了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行政监管力度不足,相关法律不完善这件事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于2014年发布,其中对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价格欺诈和无证经营台账不符的情况应该全部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监管。而本案中商家,到期已超过六个工作日而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造成了这样事情的发生。对于这件事,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应该制定自己的工作细则,不断加强服务人民的能力建立多种方式,及时沟通即将到期的商户进行审核,加强监管能力,创新工作方式,为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服务。
2.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应让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不能出现个、只、份、盘等区别的理解错误。开店虽有明码标价,但从在家过高过高,监管部门应提前进行价格干预,防止价格过高,造成消费者被宰的现象。
3.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方式过于单一,过度拘泥于传统处罚手段,导致处罚效果的有限。例如上述案件中该酒店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50万元人民币这种方式过于单一,大额罚款会造成经营者积极性降低过多的还会造成新的社会治安隐患,不如改变罚款方式,将其作为保留金的方式设置一定的期限,如期限已满,如依旧不符合规定,就将执行罚款,如改良后可分批给予少量奖励。为在维权程序上复杂时间长行政管理部门和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有游客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简易程序,快速解决调查问题。
(二)对于商家而言
1.商家没有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在我国第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提出要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明码标价基本实现,但是有些商家却变相地利用明码标价,另加收其他费用。
2.商家利用政策漏洞,在消费者消费时没有提前做出申明。商家利用政策漏洞在消费者消费时没有提前作出声明,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表示商家要明码标价,商家也在菜单上标明了需要加收的其它费用,但这些费用中出开瓶费、包间费是明确禁止不允许加收的。商家利用政策漏洞,只对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但收费还是存在着漏洞,这样的行为应该被严厉查处禁止。
(三)对于消费者而言
1.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且存在侥幸心理,在消费者人群中很多人是因为自身对维权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其次是消费者的维权程序复杂、时间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和书籍了解维权法律知识,及时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和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不要给不良商家创造机会。
2.消费者在应对“霸王条款”的意识淡薄,在消费之前没有充分参考等方面因素。当今互联网发展迅速,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订餐。各商家网站也大多有提前进行订餐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寻找适合自己的餐厅进行消费,避开一些,不良加收其它费用的餐厅。
三、餐饮业“霸王条款”中的改进建议
“霸王条款”的解决不仅要靠消费者和行政部门的配合,更重要的还是要靠商家的自律。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1.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让商家必须明码标价。根据调查研究报告的分析,在我们日常酒店中普遍存在着洗杯费、开瓶费等强制性收费手段。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不定时的对市区的各大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让商家进行明码标价,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
2.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就餐饮业的要求来说,行政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可以将餐饮业整体要素中的酒水要素拆解下来,令消费者可以自行带酒水,进行自主消费。也可以发布相关的政策取消包间的最低消费,阻止行业形成的垄断,禁止暴力消费。
3.行政管理部门应创新处罚方式,避免处罚方式的单一导致处罚效果有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继承和创新处罚方式,保留以前的处罚效果较佳的方式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创新。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与商家进行协商、设置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设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对商家的建议
1.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通过透明化消费來吸引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是主体。在竞争激烈的餐饮业行业中,商家应该注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可以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此来促进消费。当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同时,商家应该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通过透明化消费来吸引消费者,促进消费。
2.商家应该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进行温馨提示,对消费者提前进行申明。例如据《扬子晚报》的一个报道,报道中马先生自称被“霸王条款”给上了一节课,原因就是自己自带红酒被收20块一个的洗杯费 。商家在设置这一类收费手段,完全没有对消费者进行申明,因此才会出现这样的报道。商家应该注重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如果本店一定要有这样的收费方式应该提前对消费者作出申明,可以在消费者消费的通过进行温馨提示,比如开瓶费、洗杯费。这样不但可以刺激消费,而且还可以促进回头客的产生,更加有利于商家的发展。
3.商家可以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自行进行调整,例如提高饭菜价格;允许自带白酒,不开发票、不抹零;自带酒水,需付服务费、开瓶费、茶位费等;不享受优惠价格或者自带酒杯等。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进行保护自身的权益,另外商家要有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如果所有餐馆都不能制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基于利润的追逐,商家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来赢利。
(三)对消费者的建议
1.消费者应该树立维权意识,不因维权途径复杂而退缩,可以和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者和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协调。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的侵权,比如商家在加收开瓶费、包间费、洗杯费。应该加强维权意识。可以主动和商家进行协调,如果与商家协调不成功,消费者可以通过向记者、消费者协会求助。现在行政部门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方便消费者自身进行维权。
2.消费者在应对“霸王条款”的时候,可以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于餐饮业的监督。在消费的同时可以利用自身的手机在网上进行搜索参考消费价位。例如:大众点评、美团等消费软件。通过多方面参考进行消费,可以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维护自身的利益。
3.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时被加收开瓶费、洗杯费。南京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餐厅对于消费者自带餐厅没有的酒水而收取一定的费用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在这之外再收取杯子清洗费就有强制消费的嫌疑,违背了餐厅服务的基本规范和公平原则。为消费者提供酒杯这是餐厅服务的一项基本条件,就算消费者不饮酒,餐厅也应该提供。许秘书长表示,以洗杯子为由收费这是他过去闻所未闻的,个人觉得“太不像话”。
四、餐饮业“霸王条款”的分析总结
当前,餐饮服务业还存在着“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究其原因,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商家、消费者共同导致了上述现象的产生,因此只有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商家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通过透明化消费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应该树立维权意识,通过多方面参考进行消费的办法,才能有效的应对“霸王条款”的侵权现状。(作者单位为江苏省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2016年度科研项目“饮业“霸王条款”侵权现状及改进建议”(项目编号:(201612213010XY)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