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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影衍生品是电影产业的延伸也是电影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并不成熟,现实中电影衍生品知识侵权纠纷案件层次不穷。本文从电影衍生品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现状和立法现状对我国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 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
前言
起源于美国的电影衍生品概念,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美国电影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中国今年才引入该观念,因此纵观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例如电影《三枪拍案惊奇》后开发的《麻子面馆》等尝试还都停留于电影衍生品开发的初级阶段而且华谊兄弟传媒诉广州千骥动漫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等纠纷表明我国目前盗版泛滥,侵权现象严重。电影衍生品开发中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如何确定于保护,成为发展电影衍生品开发产业的前提。
一 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电影衍生品概念
电影衍生品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电影衍生品就是利用电影及其内在因素——如角色形象、音乐、道具或标志等电影内在的相关因素,根据电影衍生而来可增加电影产业下游产值的电影产品。例如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各类玩具、电影海报、音像制品、图书、植入广告甚至主题公园等。
电影衍生产品在美国电影产业发展史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美国迪尼斯是美国电影衍生品开发的先驱。“米老鼠”肖像权被授权给生产者到发展销售“米老鼠”电影原声带,迪尼斯衍生品开发的规模不断扩大深入。但是我国电影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因此国内关于电影衍生品的开发还出于初级阶段。
(二)电影衍生品开发的价值
电影衍生品的开发指对上述具备电影特有要素的相关产品的开发。根据电影衍生品的开发模式,一般分为播出授权开发和形象授权开发。
电影衍生品开发是电影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据调查,美国电影总收入的73%来自于电影衍生品。美国电影《星球大战》的全球票房总收入为18亿但其衍生品入账却高达45亿。电影衍生品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营销宣传和收益增值。衍生品研发的过程当会与其他相关的产业领域之间形成了产业链,这种产业间的一种联系和互动,使得电影与其他领域的产业间互利互惠,初期电影厂商对衍生品生产者收取形象使用费,不仅可带动影片的销量而且因为衍生品比影片本身具备的更长生命周期决定可产生超出预期的无穷的价值。“不管衍生出什么样的商业产品,该商业产品都包含着相应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同时,也正因为电影上市后,受众群体广泛,使相应的衍生品免去大部分的受众群体去购买或收藏衍生作品。因此,电影衍生品共享了电影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消费市场,这也构成电影版权所有者期待的其他大部分非院线受益。”[1]
(三)电影衍生品中知识产权问题
电影衍生品区别于普通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一切内在价值全部“衍生”于电影作品。电影中特定的文化要素决定了电影衍生品特有的“增值”部分。电影衍生品的特殊“附加值”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电影衍生作品的权利与电影作品类似,都是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呈现出的物权。学理上将赋予商业价值的特定知识产权商品化后形成权利人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称之为商品化权。电影衍生品的取材来源于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与电影产品有关的关一切要素,因此电影衍生品的价值实现就是知识产权商品化的过程。简言之,电影衍生品的权利本质就是商品化权。
电影作品的影片本身和影片相关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作为电影作品商品化而形成的电影衍生品当然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二 我国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现状
据调查,国内电影收入的90%~95%来自票房和植入式广告,甚至许多电影衍生品的收入为零,国内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停留于初级阶段,与美国的电影产业相比,中国电影是仅靠票房“一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现状为:
1.开发模式单一,未形成产业开发链条。国内少数电影对电影衍生品的开发例如《建国大业》推出的网络游戏《麻子面馆》或《建国大业》推出的打火机都未形成完整的电影衍生品的开发链条和运作体系,不能与其他产业进行互动合作,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增加电影衍生品的生命周期。
2.開发缺乏创新。国内衍生品的开发缺少专业设计团队的指导,其开发理念陈旧,电影厂商推出的电影衍生品种类单薄,现还停留在电影原声影片、网络游戏层面。因为缺乏创意,国内的衍生品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很难吸引消费者。
3.盗版情况严重。盗版是每个电影作品红火后必然面临的问题。盗版横行不仅压缩了正版产品的盈利空间,而且占据电影衍生品市场份额,据统计国内的电影衍生品市场中盗版产品占80%,主要来自粗劣的手工作坊和批发市场。国内少数涉足电影衍生品的公司面临盗版的致命冲击。在我国因场地、渠道等因素的制约电影衍生品的授权并不好做。
(二)我国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逐步建立电影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电影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包括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电影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條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表明要“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但因为电影衍生品的权利性质是商品化权,而我国尚未将商品化权纳入法规作为独立的财产权予以保护,仅是将其放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因为缺乏对盗版行为量刑的依据,当属于商品化权的电影衍生作品遭遇盗版时往往面临无法救济或者救济成本高昂的困境。
三 我国电影衍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思
盗版猖獗是制约我国电影衍生品发展的重要因素。纵观盗版猖獗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缺失空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处于空白地带的商品化权这一权利形式,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增加确认商品化权的内容,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商品化权这一新型权利,从而促进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与保护
四 结语
国内电影开发商的目光仍聚焦于票房之上而忽视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利用个,使得电影衍生品开发处于单靠票房的“一条腿”走路模式,只有健全电影衍生品保护法律体系,电影权利人维权意识觉醒,才能突破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事业的瓶颈。
参考文献:
[1] 刘历励:《电影衍生作品知识产权不应当被遗忘》,《中国电影》,2013年。
【关键词】 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
前言
起源于美国的电影衍生品概念,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美国电影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中国今年才引入该观念,因此纵观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例如电影《三枪拍案惊奇》后开发的《麻子面馆》等尝试还都停留于电影衍生品开发的初级阶段而且华谊兄弟传媒诉广州千骥动漫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等纠纷表明我国目前盗版泛滥,侵权现象严重。电影衍生品开发中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如何确定于保护,成为发展电影衍生品开发产业的前提。
一 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电影衍生品概念
电影衍生品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电影衍生品就是利用电影及其内在因素——如角色形象、音乐、道具或标志等电影内在的相关因素,根据电影衍生而来可增加电影产业下游产值的电影产品。例如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各类玩具、电影海报、音像制品、图书、植入广告甚至主题公园等。
电影衍生产品在美国电影产业发展史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美国迪尼斯是美国电影衍生品开发的先驱。“米老鼠”肖像权被授权给生产者到发展销售“米老鼠”电影原声带,迪尼斯衍生品开发的规模不断扩大深入。但是我国电影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因此国内关于电影衍生品的开发还出于初级阶段。
(二)电影衍生品开发的价值
电影衍生品的开发指对上述具备电影特有要素的相关产品的开发。根据电影衍生品的开发模式,一般分为播出授权开发和形象授权开发。
电影衍生品开发是电影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据调查,美国电影总收入的73%来自于电影衍生品。美国电影《星球大战》的全球票房总收入为18亿但其衍生品入账却高达45亿。电影衍生品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营销宣传和收益增值。衍生品研发的过程当会与其他相关的产业领域之间形成了产业链,这种产业间的一种联系和互动,使得电影与其他领域的产业间互利互惠,初期电影厂商对衍生品生产者收取形象使用费,不仅可带动影片的销量而且因为衍生品比影片本身具备的更长生命周期决定可产生超出预期的无穷的价值。“不管衍生出什么样的商业产品,该商业产品都包含着相应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同时,也正因为电影上市后,受众群体广泛,使相应的衍生品免去大部分的受众群体去购买或收藏衍生作品。因此,电影衍生品共享了电影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消费市场,这也构成电影版权所有者期待的其他大部分非院线受益。”[1]
(三)电影衍生品中知识产权问题
电影衍生品区别于普通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一切内在价值全部“衍生”于电影作品。电影中特定的文化要素决定了电影衍生品特有的“增值”部分。电影衍生品的特殊“附加值”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电影衍生作品的权利与电影作品类似,都是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呈现出的物权。学理上将赋予商业价值的特定知识产权商品化后形成权利人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称之为商品化权。电影衍生品的取材来源于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与电影产品有关的关一切要素,因此电影衍生品的价值实现就是知识产权商品化的过程。简言之,电影衍生品的权利本质就是商品化权。
电影作品的影片本身和影片相关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作为电影作品商品化而形成的电影衍生品当然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二 我国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现状
据调查,国内电影收入的90%~95%来自票房和植入式广告,甚至许多电影衍生品的收入为零,国内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停留于初级阶段,与美国的电影产业相比,中国电影是仅靠票房“一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现状为:
1.开发模式单一,未形成产业开发链条。国内少数电影对电影衍生品的开发例如《建国大业》推出的网络游戏《麻子面馆》或《建国大业》推出的打火机都未形成完整的电影衍生品的开发链条和运作体系,不能与其他产业进行互动合作,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增加电影衍生品的生命周期。
2.開发缺乏创新。国内衍生品的开发缺少专业设计团队的指导,其开发理念陈旧,电影厂商推出的电影衍生品种类单薄,现还停留在电影原声影片、网络游戏层面。因为缺乏创意,国内的衍生品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很难吸引消费者。
3.盗版情况严重。盗版是每个电影作品红火后必然面临的问题。盗版横行不仅压缩了正版产品的盈利空间,而且占据电影衍生品市场份额,据统计国内的电影衍生品市场中盗版产品占80%,主要来自粗劣的手工作坊和批发市场。国内少数涉足电影衍生品的公司面临盗版的致命冲击。在我国因场地、渠道等因素的制约电影衍生品的授权并不好做。
(二)我国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逐步建立电影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电影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包括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电影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條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表明要“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但因为电影衍生品的权利性质是商品化权,而我国尚未将商品化权纳入法规作为独立的财产权予以保护,仅是将其放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因为缺乏对盗版行为量刑的依据,当属于商品化权的电影衍生作品遭遇盗版时往往面临无法救济或者救济成本高昂的困境。
三 我国电影衍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思
盗版猖獗是制约我国电影衍生品发展的重要因素。纵观盗版猖獗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缺失空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处于空白地带的商品化权这一权利形式,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增加确认商品化权的内容,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商品化权这一新型权利,从而促进我国电影衍生品的开发与保护
四 结语
国内电影开发商的目光仍聚焦于票房之上而忽视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利用个,使得电影衍生品开发处于单靠票房的“一条腿”走路模式,只有健全电影衍生品保护法律体系,电影权利人维权意识觉醒,才能突破我国电影衍生品开发事业的瓶颈。
参考文献:
[1] 刘历励:《电影衍生作品知识产权不应当被遗忘》,《中国电影》,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