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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乏许多耳熟能详的法治节目,诸如“今日说法”等,旨在为广大老百姓普及法律常识,监督有关部分执法情况。这一类节目受到了大家的喜爱和称赞。那个时候坐在电视机前观看这类节目的我还是一名高中生,也并不知道自己有一天会站上三尺讲台,成为一名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但那个时候,我就萌生出了一种想法:对中学生的普法,可不可以通过班级为载体,贴近生活地进行?而不是从枯燥的书本当中获得?这颗跃跃欲试的种子随着我的班主任生涯的开始而一步步展开。
一、解纠纷
众所周知,班主任工作是一项繁杂且责任重大的工作,我们肩负的不仅仅是教书育人的职业职责,还有立德树人的社会责任,而班级,其实就是学生们身处的一个社会的缩影,创建好一个和谐的“社会”任重道远但也义不容辞。当接到新一届学生时,我给自己定下了一个目标-创建和谐友爱的班集体。但没过多久,我就被这些个还未脱离小学稚气的孩子们弄得焦头烂额,每天疲于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种种争端,苦口婆心地向他们诉说着种种道理,可类似的纠纷仍在继续并愈演愈烈。我心想:再这么下去,我这个班主任不仅当得累,而且班级目标势必达不到。可就在有一天吃午饭的时候,电视里响起了“今日说法”开始的音乐,听着主持人和专家们滔滔不绝地讲述法律知识时,当时埋在我心里的那颗种子发芽了。我决定在班级里创建“班级法庭”-由学生自主报名,产生一名法官,两名调解委员,两名原告代表律师,两名被告代表律师,若报名人数多,则采取轮换制的形式开展。形式:在班级里后黑板旁边,设置有“投诉信箱”,若存在班级纠纷,第一种方式-写信放进“投诉信箱”,其中一位调解委员会在每日放学后查看并判断事件轻重,轻的则两名调解委员调解,严重的交由法官定夺;第二种方式-口述,由另一名调解委员负责,记录下事件起因,经过。两位调解委员和法官一起在周三与我讨论将哪一个事件呈上班级法庭,在“周四说法”那节课中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布结果。当事人则利用周五进行“处置,补救,赔偿”等后续环节。
当我在班级里宣布这一消息时,同学们炸开了锅,起初,大家觉得这是个新鲜事儿,可以看看热闹。随着兴奋劲头过了,一位平时就“十万个为什么”的学生举起了手,提问:那薛老师,这法庭怎么个审理法呢?我立即表扬了这位同学,“问得好!下面请仔细听:当选出公开审理案件之后,四位代表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相关的法律案件,相关的法律条例,能够说服陪审团的真实证据,在辩护过程中,用事实说话,可不是市井吵架。法官则负责主持法庭秩序,总结案件,在总结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类似案件视频。最终,由陪审团人员商议之后,提交“审判结果”,交由法官宣判。所有案件均有记录。”
就这样,同学们若有所思之后,利用课间报起了名来。下午,有学生跑来告诉我,报名律师的同学很多,大家都跃跃欲试;还有学生告诉我说已经有同学去图书馆借阅关于法律常识的书籍了呢!我会心一笑,心想初步达成目的。好戏还在后头哟!
二、长知识
“周四法庭”已初步成立,成員们也已就位。在这不久,一起纠纷就这样上演:小A向来好动,从来坐不住而且老爱欺负女生,总以戏弄女生为乐。因此,几乎成为了众矢之的,没有人愿意和他交朋友,可越是这样,他的挑战欲望就愈加强烈。某天午饭后,小A一进教室就与小B打闹,无意中,小B碰掉了小C心爱的新笔记本,并不小心踩了一脚。小C进教室之后,并没弄清楚事情由来,就张口骂了小A,几句争吵之后,小A气不过,将小C放在桌子上的扇子扯了个粉碎。其实,这样的事情不算少见,虽然不是太大,但是反复发生,就值得重视。于是,“周四法庭”将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官陈述完案件之后,原告小C的代表律师站了起来:
原告律师:请问,小A,你总说不是你踩的笔记本;在上个星期一,你恶意地在小D的英语书上乱画,还有上上周三,你将小E的书包藏在3楼图书室中,你都说不是你做的,怎么解释?
小A:你说是我做的就是我做的吗?你有什么证据?
原告律师:目击证人小F亲眼看到你在小D的英语书上乱画,而且陪审团可以看看小D书上的笔迹,再对比于你书本上的字迹,答案不言而喻。第二,在学校监控中心,我调出了上上周三的监控视频,发现了你提着小E的书包,走进图书馆之后出来时,已两手空空。法官,这是监控视频回放,请看PPT。(由此看出,原告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充足的准备)
被告律师:我反对!就算之前我当事人做过你方说的事情,但怎么能证明这次踩笔记本的事件也是我当事人所为呢?(严密的逻辑,好问题!)
原告律师:那你如何证明你当事人没有做?
被告律师:很简单,现在这里有两只鞋,分别是我当事人和小B的,大家对比鞋印就知道,是小B的鞋印,不是我当事人的。(证据充分)
原告律师:这是我当事人被破坏的扇子,也就是说站在法律的角度,小A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会被刑事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所以“不以恶小而为之”。
小A:我不服!是她先冤枉我的,她先骂我的,为什么不罚她?(好问题)
原告律师:如果骂人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你可以报警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也就是说在学校,你应该向薛老师求助,但是所有的法律制定的原则是论迹不论心,因为论心天下无完人!
三、创和谐
该起“案件”审判的结果是:小A向小C赔偿一把扇子,并向小C赔礼道歉;小C也做出了书面的道歉和声明-不应该冤枉小A。
最后,法官做了如下总结:同学们,我们身处在一个班级,就像一个大家庭,发生矛盾很正常,舌头和牙齿偶尔都会“打架”,但是,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知道:1.不要总拿有色眼镜看人,不随便冤枉好人,否则就会小事化大,语言的力量是很强大的,慎言少语!2.一起纠纷发生,我们要学会冷静处理,不要以牙还牙或者冲动行事,应该向薛老师求助,不然以行为论处的话,既会让自己觉得有委屈,还会为此付出代价!相应的,我们的成长过程大部分是发生在学校的,如果在学校里不学会如何慎言少语,不学会如何理性处事,等有一天我们已长大成人,已需要真正负担起自己行为背后的责任的时候,等待着我们的可不是今天这样的“法庭”哦!
当然,在这之后,“周四法庭”还是在持续开庭,但是同类型案件少了,在一年之后,班级里打架斗殴现象明显改善。有时候,我们班主任苦口婆心地说教,不妨让学生们参与班级,走近生活,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亲身经历永远比什么感同身受来得更真切!而且,从同学口中说出来的事情或者道理,往往对于青少年来说,影响力更深远,我们做班主任的,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
希望在教师行业的你我,秉持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思想,想办法,思措施,创建一个个真真正正和谐的大家庭!
一、解纠纷
众所周知,班主任工作是一项繁杂且责任重大的工作,我们肩负的不仅仅是教书育人的职业职责,还有立德树人的社会责任,而班级,其实就是学生们身处的一个社会的缩影,创建好一个和谐的“社会”任重道远但也义不容辞。当接到新一届学生时,我给自己定下了一个目标-创建和谐友爱的班集体。但没过多久,我就被这些个还未脱离小学稚气的孩子们弄得焦头烂额,每天疲于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种种争端,苦口婆心地向他们诉说着种种道理,可类似的纠纷仍在继续并愈演愈烈。我心想:再这么下去,我这个班主任不仅当得累,而且班级目标势必达不到。可就在有一天吃午饭的时候,电视里响起了“今日说法”开始的音乐,听着主持人和专家们滔滔不绝地讲述法律知识时,当时埋在我心里的那颗种子发芽了。我决定在班级里创建“班级法庭”-由学生自主报名,产生一名法官,两名调解委员,两名原告代表律师,两名被告代表律师,若报名人数多,则采取轮换制的形式开展。形式:在班级里后黑板旁边,设置有“投诉信箱”,若存在班级纠纷,第一种方式-写信放进“投诉信箱”,其中一位调解委员会在每日放学后查看并判断事件轻重,轻的则两名调解委员调解,严重的交由法官定夺;第二种方式-口述,由另一名调解委员负责,记录下事件起因,经过。两位调解委员和法官一起在周三与我讨论将哪一个事件呈上班级法庭,在“周四说法”那节课中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布结果。当事人则利用周五进行“处置,补救,赔偿”等后续环节。
当我在班级里宣布这一消息时,同学们炸开了锅,起初,大家觉得这是个新鲜事儿,可以看看热闹。随着兴奋劲头过了,一位平时就“十万个为什么”的学生举起了手,提问:那薛老师,这法庭怎么个审理法呢?我立即表扬了这位同学,“问得好!下面请仔细听:当选出公开审理案件之后,四位代表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相关的法律案件,相关的法律条例,能够说服陪审团的真实证据,在辩护过程中,用事实说话,可不是市井吵架。法官则负责主持法庭秩序,总结案件,在总结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类似案件视频。最终,由陪审团人员商议之后,提交“审判结果”,交由法官宣判。所有案件均有记录。”
就这样,同学们若有所思之后,利用课间报起了名来。下午,有学生跑来告诉我,报名律师的同学很多,大家都跃跃欲试;还有学生告诉我说已经有同学去图书馆借阅关于法律常识的书籍了呢!我会心一笑,心想初步达成目的。好戏还在后头哟!
二、长知识
“周四法庭”已初步成立,成員们也已就位。在这不久,一起纠纷就这样上演:小A向来好动,从来坐不住而且老爱欺负女生,总以戏弄女生为乐。因此,几乎成为了众矢之的,没有人愿意和他交朋友,可越是这样,他的挑战欲望就愈加强烈。某天午饭后,小A一进教室就与小B打闹,无意中,小B碰掉了小C心爱的新笔记本,并不小心踩了一脚。小C进教室之后,并没弄清楚事情由来,就张口骂了小A,几句争吵之后,小A气不过,将小C放在桌子上的扇子扯了个粉碎。其实,这样的事情不算少见,虽然不是太大,但是反复发生,就值得重视。于是,“周四法庭”将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官陈述完案件之后,原告小C的代表律师站了起来:
原告律师:请问,小A,你总说不是你踩的笔记本;在上个星期一,你恶意地在小D的英语书上乱画,还有上上周三,你将小E的书包藏在3楼图书室中,你都说不是你做的,怎么解释?
小A:你说是我做的就是我做的吗?你有什么证据?
原告律师:目击证人小F亲眼看到你在小D的英语书上乱画,而且陪审团可以看看小D书上的笔迹,再对比于你书本上的字迹,答案不言而喻。第二,在学校监控中心,我调出了上上周三的监控视频,发现了你提着小E的书包,走进图书馆之后出来时,已两手空空。法官,这是监控视频回放,请看PPT。(由此看出,原告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充足的准备)
被告律师:我反对!就算之前我当事人做过你方说的事情,但怎么能证明这次踩笔记本的事件也是我当事人所为呢?(严密的逻辑,好问题!)
原告律师:那你如何证明你当事人没有做?
被告律师:很简单,现在这里有两只鞋,分别是我当事人和小B的,大家对比鞋印就知道,是小B的鞋印,不是我当事人的。(证据充分)
原告律师:这是我当事人被破坏的扇子,也就是说站在法律的角度,小A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会被刑事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所以“不以恶小而为之”。
小A:我不服!是她先冤枉我的,她先骂我的,为什么不罚她?(好问题)
原告律师:如果骂人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你可以报警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也就是说在学校,你应该向薛老师求助,但是所有的法律制定的原则是论迹不论心,因为论心天下无完人!
三、创和谐
该起“案件”审判的结果是:小A向小C赔偿一把扇子,并向小C赔礼道歉;小C也做出了书面的道歉和声明-不应该冤枉小A。
最后,法官做了如下总结:同学们,我们身处在一个班级,就像一个大家庭,发生矛盾很正常,舌头和牙齿偶尔都会“打架”,但是,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知道:1.不要总拿有色眼镜看人,不随便冤枉好人,否则就会小事化大,语言的力量是很强大的,慎言少语!2.一起纠纷发生,我们要学会冷静处理,不要以牙还牙或者冲动行事,应该向薛老师求助,不然以行为论处的话,既会让自己觉得有委屈,还会为此付出代价!相应的,我们的成长过程大部分是发生在学校的,如果在学校里不学会如何慎言少语,不学会如何理性处事,等有一天我们已长大成人,已需要真正负担起自己行为背后的责任的时候,等待着我们的可不是今天这样的“法庭”哦!
当然,在这之后,“周四法庭”还是在持续开庭,但是同类型案件少了,在一年之后,班级里打架斗殴现象明显改善。有时候,我们班主任苦口婆心地说教,不妨让学生们参与班级,走近生活,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亲身经历永远比什么感同身受来得更真切!而且,从同学口中说出来的事情或者道理,往往对于青少年来说,影响力更深远,我们做班主任的,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何乐而不为呢?
希望在教师行业的你我,秉持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思想,想办法,思措施,创建一个个真真正正和谐的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