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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模型为基础,分析在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下,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展开利益博弈的过程,构成以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结构。分析村集体与家庭农场结构互动的过程中,受到内在与外在的约束,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促使结构再生产与调整,并趋于稳定。把村集体的角色定位于组织协调者、经营监督者、中介服务者及发展引导者,以保证稳定目标的实现,并催生出新的资源和规则,实现家庭农场结构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
关键词:结构化理论模型;家庭农场结构;村集体;互动过程;角色作用
中图分类号: F306.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6)11-0529-04
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任务。家庭农场在这一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为中国现代农业指明发展方向,同时也改变传统农业经营的必然选择。家庭农场在政府引导和监管下健康稳步地发展,在农民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主流转过程中需要可靠、值得信赖的中介组织,村集体是最合适的选择。然而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界定不清、公共职能逐渐弱化、运行机制缺失等,使村集体在家庭农场发展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1 村集体中介组织角色形成的条件和路径
1.1 结构化理论模型
结构化理论由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是对社会学理论传统的反思,着重研究行动者的能动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1]。他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与社会结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结构”是反复卷入到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的“规则”和“资源”[2]。结构在约束个人行动的同时又为其能动行为创造可能,结构既约束着结构中个人的行为,又因个人的能动作用不断调整和改变[3],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行动者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结构,促使其调整与再生产,并趋于稳定。行动者的知识具有反思性和实践性,在特定动机的驱动下采取行动,并反思性地监控着自己的行为及周边的环境[4],但因行动者的知识不够全面,他的行动总会受到一些未知的条件限制,导致出现非预想的结果,这里提到的未知条件就是社会结构,行动者的行为因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通过自己的能动反作用,促使新的社会结构的产生。行动者行动的未知条件、行动者的能动反作用、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及非预想的结果构成了“行动自我的分层模型”,这一模型被吉登斯称为“结构化理论模型”,并在实践中作为认知基础指导着人类的行为[5]。
1.2 村集体中介角色的形成机理
在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同样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家庭农场结构模型。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从各自目标出发,构建起独具特色的家庭农场结构。家庭农场结构为3个行动者提供他们需要的资源,并制定出严格的规则,试图建立起以村集体为中介组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周边城镇转移,培育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3个行动者的行为限定在合理的“度”内,约束3个行动者的行为,使其接受各自的角色,承担相应的义务。3个行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能动作用,试图逃避或突破结构的制约,进行利益博弈,就此与家庭农场结构展开互动[6]。长期被忽视的村集体在农业税取消后,职能地位更是弱化,甚至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在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村集体成为地方政府、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三者之间最为信赖的中介组织。为了维持村庄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为了稳固自己的管理地位,充当着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的中间桥梁,负责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负责宣传和运用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规则和资源。村集体的行为受限于土地流转制度、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政策制度的缺失,同时村集体管理村庄的自主性也受到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家庭农场结构的产生与调整势必会影响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产生不利于村庄稳定的因素,加大村集体沟通协调的难度。在与家庭农场的互动过程中,村集体能动地反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弥补政策制度方面的缺失,通过实践经验,突破制约并推动结构调整,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使家庭农场结构处于动态变化中,反复调整并趋于稳定,形成新的家庭农场结构。结构把村集体的角色定位为基层实践者,确保村庄内部的稳定,并稳固自己的管理地位,处理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产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推进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
2 村集体以稳定为目标与家庭农场结构展开互动
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土地和租金的交换是通过村集体实现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充当着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双方值得信赖的中间人,为农场主和土地流出户提供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规则与资源,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利益目标,以实现村庄的和谐稳定。
2.1 村集体目标实现过程的结构制约
确保粮食安全高效生产是家庭农场结构的目标,村集体的行为直接影响结构目标能否实现。村集体在家庭结构的外在与内在制约因素的共同约束下,通过自己的能动作用,努力实现村庄和谐稳定的目标。
2.1.1 家庭农场结构的外在制约因素 约束村集体行为的最大外在制约因素在于政策制度的缺乏,具体包括土地流转制度、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这些政策制度都制约着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實现。
2.1.1.1 土地流转与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制约着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实现 一是土地流转制度对村集体稳定目标实现的制约。实现家庭农场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在于适度规模的土地,农场主获利、土地流出户保障、村集体稳定等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由于我国土地产权不清晰,国家和集体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只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导致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困难重重[7]。同时,大多农民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矛盾与纠纷,并且土地流转双方之间缺少交易平台,难以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目前,土地流转市场比较混乱,普遍存在漫天要价和刻意压低租金的现象,这都加大了村集体的工作难度。二是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村集体稳定目标实现的制约。国家只提出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注册流程与条件都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8]。另外,地方政府对已注册成功的家庭农场监管不够,部分农业公司以家庭农场的形式注册成功,背离了农场的经营宗旨,抬高了土地流转成本,导致农场主的经营利润受损以及非粮化现象的产生,这些难题都是村集体难以破解的。 2.1.1.2 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化服务对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实现具有制约作用 一方面表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部分农民惜租拒租、恋土情结重,进而导致土地流转难,流转期限短。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把土地当作他们的生活保障,并以土地来养老。农民最为关注的是生活、就业及养老问题,只有帮农民把这些最为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农民才会愿意流转出自己的土地[9]。另外就是土地租金问题,村集体承担着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土地与租金的交换职能,但许多地区给土地流出户提供的土地租金较低,甚至没有租金,这都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另一方面表现在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家庭农场要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必须配套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包括农业科技知识的培训、自然灾害的防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农产品供产销等,但目前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各种农业服务无法及时跟进,许多家庭农场因实力不强,土地基本条件与农机设施设备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导致家庭农场主防灾抗灾能力差,土地耕作水平较低,大大降低了家庭农场主的经营利润。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影响着农场主获利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挫伤了其他农户申报的积极性,给村集体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制约着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实现[10]。
2.1.2 家庭農场结构的内在制约因素 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但家庭农场结构却把村集体的职责定为解释与宣传,为农民解释与传达结构中的资源与规则,鼓励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少数农户来经营,家庭农场结构制约着村集体的管理工作,使其管理缺乏自主性。
2.1.2.1 传达家庭农场结构的规则和资源 家庭农场结构是在地方政府引导和监督下,由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构建而成,结构中村集体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本村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代替地方政府对村庄进行管理,并对地方基层政府负责。但由于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行政权力,无权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及相关制度的制定,无法为本村家庭农场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土地、农业补贴、农机器具等资源,资源的有限性制约着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与规模再扩大,同时也制约土地流出户保障需求的充分满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源及土地流出户的就业、生活保障难题村集体都无法解决。村集体的职能最终只能体现在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传达与宣传方面,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并对土地流出户进行安抚和发放土地补偿金[11]。村集体只能作为一个上传下达的中间人,做好地方政府与农户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2.1.2.2 执行家庭农场结构分配的任务 按照家庭农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严格把关,并进行公平的考核与筛选。家庭农场经营方式被村民广为接受并逐渐成熟,村民们看到了经营利润,会有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场经营的申报竞选中。竞争日趋激烈就要求村集体必须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竞选方案,为家庭农场选出更合适的经营者。村集体要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共同商议,制定出合理的家庭农场实施方案,不能走后门、找关系,最终确定的方案要上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方案。有经营意向的村民可以报名,村集体按照农场准入制度对申报者的条件进行审核,经过筛选挑选出合适的农户进行农场经营。同时,村集体要严格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监督其粮食种植情况是否符合种植要求;监督家庭农场主在养地、护地方面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要求科学种田,是否积极养地护地;村集体还要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来考核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状况,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结构中的管理自主性受限,被定位于基层执行者来完成家庭农场结构分配的任务。
2.2 村集体能动地反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
家庭农场制度是以村为单位推行的,村集体在受到内在因素、外在因素的制约下,能动地打破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推动家庭农场的健康运转。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促进家庭农场结构的再实践,产生新的规则与资源。
2.2.1 冲破外在政策制度的制约
2.2.1.1 能动地弥补土地流转与农场准入退出制度的缺失 面对家庭农场结构的外在制约,村集体能动地反作用于结构,有效弥补土地流转与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缺失,促进村庄的和谐与稳定。土地流转制度方面,村集体通过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进一步约束双方的流转行为,要求双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事[12]。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时,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约定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保证土地流转合同的权威性;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守法意识,督促土地流转双方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方面,村集体通过实地调查和总结其他家庭农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村的优势特点,制定适合本村发展的家庭农场准入制度,严格限定家庭农场主的年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条件及资金投入。根据农产品的特点与家庭农场的规模及类型,制定出不同的农场注册和认定标准,农场的经营管理办法也要依照农场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发展阶段分别制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家庭农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家庭农场退出制度,及时剔除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进行创新,提高农场主的经营利润。对农场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并为农场主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对注册成功的农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非粮化现象,违背家庭农场的经营宗旨,抬高土地经营成本,使家庭农场主的利益受损。
2.2.1.2 对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制约的突破 自古以来,中国的土地赋予了农民生活、就业及养老的功能,这些现实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民是不会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的。为了实现村庄的和谐与稳定,村集村深入考察本村农民的生活、家庭收入及农场的经营效益,综合考虑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主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土地租金,并要求农场主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及时调整土地租金,以满足农民的生活所需[13]。为了让村民流转出更多的土地,村集体与当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联系,为农民争取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村民走向周边城镇,就职于非农业领域,妥善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农民养老方面,村集体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指导农民积极投保,使农民由土地养老转为社会养老,彻底解决他们的养老难题。另外,村集体能动地冲破了社会化服务水平低的限制。村集体通过购买农业技术方面的书籍、报纸、杂志,建立农村图书馆,为村民提供学习的场所,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村民学习更多的农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农业技术水平;定期组织农场主参加专业技能培训,为家庭农场主提供学习与交流的场所,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农场主自发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为各农场提供完善的农技知识、农产品产销、金融保险服务等,提高他们的农业服务化水平,增强农场主的综合能力;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家庭农场主通过农场不动产抵押、与其他农场主联保、当地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取得贷款,获取家庭农场经营所需的投资资金。同时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鼓励家庭农场主通过参加农业保险防御自然灾害引起的经营风险[14]。村集体能动地突破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制约,并促使新资源与新规则的产生。 2.2.2 能动突破内在因素的制约
2.2.2.1 村集体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来突破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 家庭农场结构赋予村集体的职能是传达地方政府提供的资源与规则,协调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的关系,确保家庭农场的正常运转。因为村集体不具有行政权力,对资源的分配与规则的制定没有表决权。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村集体通过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冲破结构的约束。村集体作为村庄的管理者与土地的所有者,充当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值得信赖的中介组织,实现土地流转双方租金与土地的交换,更有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村集体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基层农村,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便于解决农场经营中遇到的现实难题。当申请农场经营的村民相对较少时,村集体根据自己掌握的村民情况,动员村里的种粮能手或村干部去参加农场主竞选活动,选出最佳的农场经营者。反之,当申请农场经营的村民相对较多时,村集体也会根据村民的具体情况,去说服那些不适合家庭农场经营的村民,劝他们改投其他行业,为家庭农场挑选出最适合的经营管理者,进而保障我国粮食的安全与稳产。村集体通過自己的实践经验,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根据农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挑选出最合适的村民进行农场经营,保证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2.2.2.2 村集体能动地削弱了结构的规范性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新思路 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家庭农场主在获利动机的驱动下采取一些违规操作,而村集体默许家庭农场主的这种行为,进而削弱家庭农场结构的规范性。如被淘汰的年老农场主以子女名义再次参与竞选、自发调整自家农场的种植结构、以“种养结合”方式避开换届选举、通过“熟人社会”私下兑换土地等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的出现也证实了家庭农场结构存在漏洞,缺少相应的惩处机制,村干部与家庭农场主在同一村庄生活,对农场主的违规操作也不好制止。另外,为了实现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双方的目标,村集体能动地削弱了家庭农场结构的规范性,破坏了农场准入与退出规则。村集体照顾到双方的难处,没有惩罚部分农场主不以现金预付土地租金的行为,也没有强行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土地流出户办理退出手续,这些行为都削弱了家庭农场结构的规范性,并给村集体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同时,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新思路,包括鼓励农场主申报“种养结合”的农场经营模式,帮助家庭农场主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以及引导农场主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以提高农场防灾抗害的能力[15]。并且村集体会结合村民的现实情况,及时把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的需求反映给地方政府,便于地方政府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
2.3 互动结果
家庭农场以村为单位推行,村集体作为最为可靠的中介组织,在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间发挥着重要作用,村集体将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资源与规则传达给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村集体受到外在土地流转、农场准入与退出、村民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政策制度的制约,同时受到内在管理自主性的制约,村集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定,做好农场主的挑选、换届、监督及考核工作,并尽量满足土地流出户的生活保障。在家庭农场的具体实践中,村集体不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突破内在与外在制约,给农场经营申报者提供宽松的准入条件,为农场经营提供新举措。结构的目的是将村集体培养成基层的执行者,但村集体须要自主管理,在稳定目标的驱动下,与家庭农场结构产生互动,村集体发现突破结构制约的能动行为会给自己增添很多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村集体会选择严格遵守结构制定的规则,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思路,促进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并趋于稳定[16]。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结构的安排下,承担好基层执行者的角色,成为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最具信用性质的中介组织。
3 村集体在与家庭农场结构互动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经营实践中作用重大,要做好地方政府、农场主、土地流出户三者的协调工作。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妥善解决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3.1 组织协调者角色
村庄是村民共同生产、生活的地方,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个村民的配合。结构中的村集体为了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会加大家庭农场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并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对流转出的土地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出合理的租金,并为他们提供农业及非农业的就业机会,确保土地流出户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挑选出种粮能手,鼓励其申报家庭农场经营,并为他们向地方政府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提高他们的经营利润。多方面关注家庭农场主与参与劳作的失地农民,保证他们合法的劳动所得,促进双方有效沟通,进而确保家庭农场生产健康运转。合理分配农业相关资源,避免各家庭农场之间因此而产生纠纷与矛盾。加大家庭农场主之间的合作交流,协调好农场主之间的关系,促进农场主经营水平的整体提高。通过各种关系与农产品加工商、经销商及农业企业取得联系,帮助农场主打开市场找到更多的销路。在家庭农场经营生产过程中充当重要的组织协调者角色,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17]。
3.2 经营监督者角色
经营监督者是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充当的另一个重要角色。首先体现在对家庭农场的准入与退出资格进行监督方面。村集体通过审核家庭农场经营申请者的资质与条件,经过仔细筛选,挑选出最适合经营的家庭农场主。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建立考核机制,考察评估农场经营者的经营效果,淘汰那些经营效果差、收益低的家庭农场主,让有能力的农户取而代之。其次,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家庭农场结构的目标是保证国家粮食的安全稳产,村集体承担着监督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责任,坚决杜绝农业公司以家庭农场名义申报经营,并对土地租金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流出户的土地租金及时到位、及时调整,并保证进入农场辅助劳作的农民得到合理的报酬,为土地流出户提供生活保障。最后,对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农场主艰辛创业时土地流转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但当农场主获得收益时却因土地流出户的违约而被迫提前解除合同,村集体要严格监督土地流出户的行为,避免因合同问题使家庭农场主的利益受损,保证家庭农场主的合法权益。 3.3 中介服务者角色
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的创建与发展过程中作用重大,是實现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政府三者有效沟通与协调的中间人。一方面,村集体充当地方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间人,为农户传达地方政府规定的农场经营规则,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实现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并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村集体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过程中,为土地流出户争取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与生活保障,为农场主争取更多经营资源。另一方面,村集体充当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的中间人,作为双方信赖的中间人,村集体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降低土地流转双方的交易成本,实现双方土地与租金的交换。制定出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要求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力与义务,以土地流转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他们的经济收益,减少因土地流转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18]。同时,村集体为家庭农场主提供更丰富的社会化服务,保证家庭农场主能够获取高额的经营利润,也为土地流出户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4 发展引导者角色
结构中的村集体还充当着发展引导者角色。每个村庄因其资源优势与产业结构不同,所采取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也有所区别,家庭农场主要根据自家农场的优势特长,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努力打造适合本村发展的独具区域特色的家庭农场模式。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村集体充当着重要的发展引导者角色。一是村集体通过组织开展各类农场技能竞赛,考察农场主实战操控能力,进而提高农场主的经营能力;二是引导家庭农场主与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力量,带动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三是村集体可以帮助家庭农场提高销售组织化,集中本村所有的家庭农场成立合作社,各家庭农场主可以利用这个合作社平台进行销售,扩大农产品的销路;四是村集体为家庭农场主搭建平台,与农产品加工行业及销售行业进行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督促家庭农场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农产品,进而拓宽销售渠道。并鼓励农场主积极创新农场经营方式,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为农场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4 结论
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3个行动者是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以村集体为中介,实现村庄内的土地集中流转,交由部分农户来进行规模化的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结构伴随着3个行动者的能动反作用不断调整和再生产,历经多次反复实践,形成新的家庭农场结构,并趋于暂时稳定。新的家庭农场结构催生出新的规则与资源并应用于实践工作中,新的家庭农场结构在实践中继续约束着3个行动者的行为,与3个行动者再互动,实现3个行动者的利益目标。村集体以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为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家庭农场结构的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而村集体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与结构产生互动,突破结构的约束,实现自己的目标,保证村庄的和谐稳定。在与家庭农场结构反复互动过程中,最终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组织协调者、经营监督者、中介服务者、发展引导者,保证农业的高效稳产,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实现家庭农场结构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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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任务。家庭农场在这一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为中国现代农业指明发展方向,同时也改变传统农业经营的必然选择。家庭农场在政府引导和监管下健康稳步地发展,在农民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主流转过程中需要可靠、值得信赖的中介组织,村集体是最合适的选择。然而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界定不清、公共职能逐渐弱化、运行机制缺失等,使村集体在家庭农场发展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1 村集体中介组织角色形成的条件和路径
1.1 结构化理论模型
结构化理论由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是对社会学理论传统的反思,着重研究行动者的能动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1]。他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与社会结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结构”是反复卷入到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的“规则”和“资源”[2]。结构在约束个人行动的同时又为其能动行为创造可能,结构既约束着结构中个人的行为,又因个人的能动作用不断调整和改变[3],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行动者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结构,促使其调整与再生产,并趋于稳定。行动者的知识具有反思性和实践性,在特定动机的驱动下采取行动,并反思性地监控着自己的行为及周边的环境[4],但因行动者的知识不够全面,他的行动总会受到一些未知的条件限制,导致出现非预想的结果,这里提到的未知条件就是社会结构,行动者的行为因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通过自己的能动反作用,促使新的社会结构的产生。行动者行动的未知条件、行动者的能动反作用、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及非预想的结果构成了“行动自我的分层模型”,这一模型被吉登斯称为“结构化理论模型”,并在实践中作为认知基础指导着人类的行为[5]。
1.2 村集体中介角色的形成机理
在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同样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家庭农场结构模型。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从各自目标出发,构建起独具特色的家庭农场结构。家庭农场结构为3个行动者提供他们需要的资源,并制定出严格的规则,试图建立起以村集体为中介组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周边城镇转移,培育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3个行动者的行为限定在合理的“度”内,约束3个行动者的行为,使其接受各自的角色,承担相应的义务。3个行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能动作用,试图逃避或突破结构的制约,进行利益博弈,就此与家庭农场结构展开互动[6]。长期被忽视的村集体在农业税取消后,职能地位更是弱化,甚至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在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村集体成为地方政府、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三者之间最为信赖的中介组织。为了维持村庄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为了稳固自己的管理地位,充当着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的中间桥梁,负责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负责宣传和运用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规则和资源。村集体的行为受限于土地流转制度、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政策制度的缺失,同时村集体管理村庄的自主性也受到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家庭农场结构的产生与调整势必会影响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产生不利于村庄稳定的因素,加大村集体沟通协调的难度。在与家庭农场的互动过程中,村集体能动地反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弥补政策制度方面的缺失,通过实践经验,突破制约并推动结构调整,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使家庭农场结构处于动态变化中,反复调整并趋于稳定,形成新的家庭农场结构。结构把村集体的角色定位为基层实践者,确保村庄内部的稳定,并稳固自己的管理地位,处理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产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推进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
2 村集体以稳定为目标与家庭农场结构展开互动
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土地和租金的交换是通过村集体实现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充当着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双方值得信赖的中间人,为农场主和土地流出户提供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规则与资源,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利益目标,以实现村庄的和谐稳定。
2.1 村集体目标实现过程的结构制约
确保粮食安全高效生产是家庭农场结构的目标,村集体的行为直接影响结构目标能否实现。村集体在家庭结构的外在与内在制约因素的共同约束下,通过自己的能动作用,努力实现村庄和谐稳定的目标。
2.1.1 家庭农场结构的外在制约因素 约束村集体行为的最大外在制约因素在于政策制度的缺乏,具体包括土地流转制度、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这些政策制度都制约着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實现。
2.1.1.1 土地流转与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制约着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实现 一是土地流转制度对村集体稳定目标实现的制约。实现家庭农场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在于适度规模的土地,农场主获利、土地流出户保障、村集体稳定等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由于我国土地产权不清晰,国家和集体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只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导致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困难重重[7]。同时,大多农民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矛盾与纠纷,并且土地流转双方之间缺少交易平台,难以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目前,土地流转市场比较混乱,普遍存在漫天要价和刻意压低租金的现象,这都加大了村集体的工作难度。二是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村集体稳定目标实现的制约。国家只提出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注册流程与条件都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8]。另外,地方政府对已注册成功的家庭农场监管不够,部分农业公司以家庭农场的形式注册成功,背离了农场的经营宗旨,抬高了土地流转成本,导致农场主的经营利润受损以及非粮化现象的产生,这些难题都是村集体难以破解的。 2.1.1.2 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化服务对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实现具有制约作用 一方面表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部分农民惜租拒租、恋土情结重,进而导致土地流转难,流转期限短。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把土地当作他们的生活保障,并以土地来养老。农民最为关注的是生活、就业及养老问题,只有帮农民把这些最为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农民才会愿意流转出自己的土地[9]。另外就是土地租金问题,村集体承担着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土地与租金的交换职能,但许多地区给土地流出户提供的土地租金较低,甚至没有租金,这都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另一方面表现在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家庭农场要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必须配套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包括农业科技知识的培训、自然灾害的防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农产品供产销等,但目前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各种农业服务无法及时跟进,许多家庭农场因实力不强,土地基本条件与农机设施设备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导致家庭农场主防灾抗灾能力差,土地耕作水平较低,大大降低了家庭农场主的经营利润。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影响着农场主获利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挫伤了其他农户申报的积极性,给村集体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制约着村集体稳定目标的实现[10]。
2.1.2 家庭農场结构的内在制约因素 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但家庭农场结构却把村集体的职责定为解释与宣传,为农民解释与传达结构中的资源与规则,鼓励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少数农户来经营,家庭农场结构制约着村集体的管理工作,使其管理缺乏自主性。
2.1.2.1 传达家庭农场结构的规则和资源 家庭农场结构是在地方政府引导和监督下,由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构建而成,结构中村集体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本村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代替地方政府对村庄进行管理,并对地方基层政府负责。但由于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行政权力,无权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及相关制度的制定,无法为本村家庭农场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土地、农业补贴、农机器具等资源,资源的有限性制约着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与规模再扩大,同时也制约土地流出户保障需求的充分满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源及土地流出户的就业、生活保障难题村集体都无法解决。村集体的职能最终只能体现在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传达与宣传方面,为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并对土地流出户进行安抚和发放土地补偿金[11]。村集体只能作为一个上传下达的中间人,做好地方政府与农户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2.1.2.2 执行家庭农场结构分配的任务 按照家庭农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严格把关,并进行公平的考核与筛选。家庭农场经营方式被村民广为接受并逐渐成熟,村民们看到了经营利润,会有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农场经营的申报竞选中。竞争日趋激烈就要求村集体必须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竞选方案,为家庭农场选出更合适的经营者。村集体要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共同商议,制定出合理的家庭农场实施方案,不能走后门、找关系,最终确定的方案要上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方案。有经营意向的村民可以报名,村集体按照农场准入制度对申报者的条件进行审核,经过筛选挑选出合适的农户进行农场经营。同时,村集体要严格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监督其粮食种植情况是否符合种植要求;监督家庭农场主在养地、护地方面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要求科学种田,是否积极养地护地;村集体还要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来考核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状况,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结构中的管理自主性受限,被定位于基层执行者来完成家庭农场结构分配的任务。
2.2 村集体能动地反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
家庭农场制度是以村为单位推行的,村集体在受到内在因素、外在因素的制约下,能动地打破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推动家庭农场的健康运转。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促进家庭农场结构的再实践,产生新的规则与资源。
2.2.1 冲破外在政策制度的制约
2.2.1.1 能动地弥补土地流转与农场准入退出制度的缺失 面对家庭农场结构的外在制约,村集体能动地反作用于结构,有效弥补土地流转与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缺失,促进村庄的和谐与稳定。土地流转制度方面,村集体通过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进一步约束双方的流转行为,要求双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事[12]。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时,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约定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保证土地流转合同的权威性;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守法意识,督促土地流转双方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方面,村集体通过实地调查和总结其他家庭农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村的优势特点,制定适合本村发展的家庭农场准入制度,严格限定家庭农场主的年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条件及资金投入。根据农产品的特点与家庭农场的规模及类型,制定出不同的农场注册和认定标准,农场的经营管理办法也要依照农场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发展阶段分别制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家庭农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家庭农场退出制度,及时剔除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进行创新,提高农场主的经营利润。对农场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并为农场主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同时,对注册成功的农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非粮化现象,违背家庭农场的经营宗旨,抬高土地经营成本,使家庭农场主的利益受损。
2.2.1.2 对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制约的突破 自古以来,中国的土地赋予了农民生活、就业及养老的功能,这些现实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民是不会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的。为了实现村庄的和谐与稳定,村集村深入考察本村农民的生活、家庭收入及农场的经营效益,综合考虑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主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土地租金,并要求农场主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及时调整土地租金,以满足农民的生活所需[13]。为了让村民流转出更多的土地,村集体与当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联系,为农民争取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村民走向周边城镇,就职于非农业领域,妥善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农民养老方面,村集体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指导农民积极投保,使农民由土地养老转为社会养老,彻底解决他们的养老难题。另外,村集体能动地冲破了社会化服务水平低的限制。村集体通过购买农业技术方面的书籍、报纸、杂志,建立农村图书馆,为村民提供学习的场所,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村民学习更多的农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农业技术水平;定期组织农场主参加专业技能培训,为家庭农场主提供学习与交流的场所,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农场主自发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为各农场提供完善的农技知识、农产品产销、金融保险服务等,提高他们的农业服务化水平,增强农场主的综合能力;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家庭农场主通过农场不动产抵押、与其他农场主联保、当地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取得贷款,获取家庭农场经营所需的投资资金。同时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鼓励家庭农场主通过参加农业保险防御自然灾害引起的经营风险[14]。村集体能动地突破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制约,并促使新资源与新规则的产生。 2.2.2 能动突破内在因素的制约
2.2.2.1 村集体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来突破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 家庭农场结构赋予村集体的职能是传达地方政府提供的资源与规则,协调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的关系,确保家庭农场的正常运转。因为村集体不具有行政权力,对资源的分配与规则的制定没有表决权。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村集体通过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冲破结构的约束。村集体作为村庄的管理者与土地的所有者,充当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值得信赖的中介组织,实现土地流转双方租金与土地的交换,更有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村集体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基层农村,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便于解决农场经营中遇到的现实难题。当申请农场经营的村民相对较少时,村集体根据自己掌握的村民情况,动员村里的种粮能手或村干部去参加农场主竞选活动,选出最佳的农场经营者。反之,当申请农场经营的村民相对较多时,村集体也会根据村民的具体情况,去说服那些不适合家庭农场经营的村民,劝他们改投其他行业,为家庭农场挑选出最适合的经营管理者,进而保障我国粮食的安全与稳产。村集体通過自己的实践经验,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根据农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挑选出最合适的村民进行农场经营,保证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2.2.2.2 村集体能动地削弱了结构的规范性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新思路 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家庭农场主在获利动机的驱动下采取一些违规操作,而村集体默许家庭农场主的这种行为,进而削弱家庭农场结构的规范性。如被淘汰的年老农场主以子女名义再次参与竞选、自发调整自家农场的种植结构、以“种养结合”方式避开换届选举、通过“熟人社会”私下兑换土地等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的出现也证实了家庭农场结构存在漏洞,缺少相应的惩处机制,村干部与家庭农场主在同一村庄生活,对农场主的违规操作也不好制止。另外,为了实现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双方的目标,村集体能动地削弱了家庭农场结构的规范性,破坏了农场准入与退出规则。村集体照顾到双方的难处,没有惩罚部分农场主不以现金预付土地租金的行为,也没有强行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土地流出户办理退出手续,这些行为都削弱了家庭农场结构的规范性,并给村集体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同时,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新思路,包括鼓励农场主申报“种养结合”的农场经营模式,帮助家庭农场主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以及引导农场主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以提高农场防灾抗害的能力[15]。并且村集体会结合村民的现实情况,及时把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的需求反映给地方政府,便于地方政府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
2.3 互动结果
家庭农场以村为单位推行,村集体作为最为可靠的中介组织,在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间发挥着重要作用,村集体将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资源与规则传达给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村集体受到外在土地流转、农场准入与退出、村民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政策制度的制约,同时受到内在管理自主性的制约,村集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定,做好农场主的挑选、换届、监督及考核工作,并尽量满足土地流出户的生活保障。在家庭农场的具体实践中,村集体不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突破内在与外在制约,给农场经营申报者提供宽松的准入条件,为农场经营提供新举措。结构的目的是将村集体培养成基层的执行者,但村集体须要自主管理,在稳定目标的驱动下,与家庭农场结构产生互动,村集体发现突破结构制约的能动行为会给自己增添很多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村集体会选择严格遵守结构制定的规则,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思路,促进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并趋于稳定[16]。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结构的安排下,承担好基层执行者的角色,成为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最具信用性质的中介组织。
3 村集体在与家庭农场结构互动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经营实践中作用重大,要做好地方政府、农场主、土地流出户三者的协调工作。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妥善解决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3.1 组织协调者角色
村庄是村民共同生产、生活的地方,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个村民的配合。结构中的村集体为了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会加大家庭农场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并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对流转出的土地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出合理的租金,并为他们提供农业及非农业的就业机会,确保土地流出户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挑选出种粮能手,鼓励其申报家庭农场经营,并为他们向地方政府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提高他们的经营利润。多方面关注家庭农场主与参与劳作的失地农民,保证他们合法的劳动所得,促进双方有效沟通,进而确保家庭农场生产健康运转。合理分配农业相关资源,避免各家庭农场之间因此而产生纠纷与矛盾。加大家庭农场主之间的合作交流,协调好农场主之间的关系,促进农场主经营水平的整体提高。通过各种关系与农产品加工商、经销商及农业企业取得联系,帮助农场主打开市场找到更多的销路。在家庭农场经营生产过程中充当重要的组织协调者角色,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17]。
3.2 经营监督者角色
经营监督者是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充当的另一个重要角色。首先体现在对家庭农场的准入与退出资格进行监督方面。村集体通过审核家庭农场经营申请者的资质与条件,经过仔细筛选,挑选出最适合经营的家庭农场主。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建立考核机制,考察评估农场经营者的经营效果,淘汰那些经营效果差、收益低的家庭农场主,让有能力的农户取而代之。其次,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家庭农场结构的目标是保证国家粮食的安全稳产,村集体承担着监督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责任,坚决杜绝农业公司以家庭农场名义申报经营,并对土地租金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流出户的土地租金及时到位、及时调整,并保证进入农场辅助劳作的农民得到合理的报酬,为土地流出户提供生活保障。最后,对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农场主艰辛创业时土地流转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但当农场主获得收益时却因土地流出户的违约而被迫提前解除合同,村集体要严格监督土地流出户的行为,避免因合同问题使家庭农场主的利益受损,保证家庭农场主的合法权益。 3.3 中介服务者角色
村集体在家庭农场的创建与发展过程中作用重大,是實现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政府三者有效沟通与协调的中间人。一方面,村集体充当地方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间人,为农户传达地方政府规定的农场经营规则,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实现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并监督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村集体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过程中,为土地流出户争取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与生活保障,为农场主争取更多经营资源。另一方面,村集体充当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之间的中间人,作为双方信赖的中间人,村集体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降低土地流转双方的交易成本,实现双方土地与租金的交换。制定出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要求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流出户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力与义务,以土地流转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他们的经济收益,减少因土地流转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18]。同时,村集体为家庭农场主提供更丰富的社会化服务,保证家庭农场主能够获取高额的经营利润,也为土地流出户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4 发展引导者角色
结构中的村集体还充当着发展引导者角色。每个村庄因其资源优势与产业结构不同,所采取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也有所区别,家庭农场主要根据自家农场的优势特长,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努力打造适合本村发展的独具区域特色的家庭农场模式。在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村集体充当着重要的发展引导者角色。一是村集体通过组织开展各类农场技能竞赛,考察农场主实战操控能力,进而提高农场主的经营能力;二是引导家庭农场主与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力量,带动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三是村集体可以帮助家庭农场提高销售组织化,集中本村所有的家庭农场成立合作社,各家庭农场主可以利用这个合作社平台进行销售,扩大农产品的销路;四是村集体为家庭农场主搭建平台,与农产品加工行业及销售行业进行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督促家庭农场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农产品,进而拓宽销售渠道。并鼓励农场主积极创新农场经营方式,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为农场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4 结论
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3个行动者是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以村集体为中介,实现村庄内的土地集中流转,交由部分农户来进行规模化的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结构伴随着3个行动者的能动反作用不断调整和再生产,历经多次反复实践,形成新的家庭农场结构,并趋于暂时稳定。新的家庭农场结构催生出新的规则与资源并应用于实践工作中,新的家庭农场结构在实践中继续约束着3个行动者的行为,与3个行动者再互动,实现3个行动者的利益目标。村集体以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为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家庭农场结构的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而村集体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与结构产生互动,突破结构的约束,实现自己的目标,保证村庄的和谐稳定。在与家庭农场结构反复互动过程中,最终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组织协调者、经营监督者、中介服务者、发展引导者,保证农业的高效稳产,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实现家庭农场结构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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