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刚性稳定论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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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行政程序法多年未立,困难重重,在对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进行研究探析得知,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应当遵从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达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较深层次的触碰到了原有的刚性稳定体制,导致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受到了制约。再者由于我国目前所处于的特殊的社会现狀,立法必然会经历一个很艰难的过程。本文通过对行政程序法在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的研究和探析,将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设计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行政程序法。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 刚性稳定 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张志方,梅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17-02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在世界历史上的记录最早追溯到十九世纪,而对于行政程序法的普遍性立法过程则是起始于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上最早进行行政程序法的定制的是德国人,程序制度的迅速崛起已成为了当今社会中行政法的重要特征。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由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张尚提出,之后迅速得到界内人士的关注,多次出现在舆论中心,国内很多学术界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都为完善行政程序法倾注了心血。但至今,快三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关于行政程序法确立的具体时间仍然没有确切的消息,对于这个现象背后是否蕴含有更深的含义,以及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这么多年经历的困难,我们将从刚性稳定这一理论来探究。
  一、 针对问题和相应结构
  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在经过了一系列的法律的出台后也渐趋丰满起来,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但是在这一体系中,有一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那就是行政程序法。在上个世纪就有学者提出关于行政程序法立法的相关框架,在之后到两千年左右,法学界有数个关于行政程序法的试拟稿出现,一经推出就带来较大的影响,在当时学术界形成了对于行政程序法立法呼声高涨的局面。也使得行政程序法进入了二零零三年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但是这个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提案在此后一直被搁置下来,并没有在人大正式议案之中被呈现出来。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是,在有关的行政程序立法出台的同时,我国关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行政程序研究的热潮日趋高涨,并且使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热门课题。行政法学界曾多次举办学术研讨会,这标志着我国对行政程序法这一课题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在学术理论层面上尽管看起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但是并没有为实施层面上带来一帆风顺的景象,这一问题说明,一个新的法律的出现会对刚性稳定造成影响,因为权威是不容挑战的,公权力可能受到威胁和被削弱是刚性稳定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其次,权力程序法被推上风口浪尖是代表了一种矛盾,这种矛盾还存在海浪下,没有浮出面上来,没有哪一个政府会主动去激化这种矛盾,在现有稳定局面和大刀阔斧的改革的比较下,肯定会更倾向于成本较低的维持,只要局面还能控制,他们都不会去破坏现有的刚性稳定,去花更高的成本来改造,甚至说政府的底线就是不激发大的摆不平的矛盾就行,而没必要去重新立一条法律来规范现有的权力分配格局。并且,行政程序法太过特殊,它的确立必然会使现有的当权者的行为受到限制,会触碰到各个阶级内部的利益,这一个现象说明了线性需求只是其中一个需要关注的方面,但不是最重要的一个,还要有多种思维去中和多方的策略和多方博弈。因为行政程序法不仅仅是受到实体法律法规的规范调整,还会受到系统、严密的程序规范调控。故而不能仅专注于理论的成立,更要结合各方面来考虑和质证程序法的“正当性”,还要考虑其可接受性。所以,想要解决行政程序法在立法过程中的困境,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于立法环境的解构。
  二、 刚性稳定与法的博弈
  当今社会政治生态和立法背景可以通过刚性稳定论这一理论来完美的表达,刚性稳定论的提出者于建嵘认为,在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这是一种以政治权利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作为基础的稳定结构,而执政者的政治统治权利有没有受到威胁是用来衡量社会是否稳定的重要标准。在这一理论中,对社会的安定很是重视,各种游行示威都视为是不对的,是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的,应该予以镇压的,为了达到此目标,利用国家的权利进行强制的对舆论的管制来维护这种刚性稳定。
  然而刚性稳定,事实上是国家权威从一个形态转变到另一个形态时对现有体制的一种妥协,以及在寻找化解这一矛盾的合乎法律的途径的过程。但这种使得社会趋于稳定的过程在当时是被看成是会威胁到权威体制地位的。由这样的社会大背景,我们能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水平和趋势推导出以下几个命题:
  第一,政府会考虑到对权威体制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从而表现出相对应的维护现有体制的态度。对于不会对现有体制造成波动的、或者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法律会采取包容和积极配合的态度,又或是对于可以强化政权的策略,也同样的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是在会打破现有权力分配格局,削弱统治阶级政权的法律面前,又会是一副拒绝配合的模样;第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环境下,任何新的稳定的法律体系的出现都会破坏刚性稳定,因为这种独立而稳定的法律条文会削弱亦或是束缚权威体制的可控性,这将使得权威性在对社会的强力控制时被削弱,权威是不容侵犯的;第三,从整个社会来看,有一定的秩序可以遵守了,法律就成了一种在各种矛盾发生时可以使用的武器,而不是有别的什么意义。也就是说在各种矛盾没有发展到收拾不了的局面,就可以保持刚性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权的权威是不会主动帮助这个领域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的,只有社会矛盾到了无法摆平,维护比改变的成本更高的时候,政府才会选择改革;第四,法制和稳定不是彼此的反义词,法制是在社会发展中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能积极有效的适用于各种矛盾发生的时候,以至于维护刚性稳定,进而缓解其所存在的压力,让法制和稳定相互形塑,是达到这一目标最能发挥其作用的。是选择低成本的维护当下政治体系,还是选择一种看得见效果的改革,就看政府怎么抉择了。政府能不能选择一个合适的方向,其关键在于能不能从静态的稳定变为动态的稳定。
  三、 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相关问题阐述说明以及未来观望
  根据以上对于刚性稳定和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命题,能让我们认识到行政程序法立法过程的艰辛。首先,行政程序法在其所在的领域与经济领域是不能相比的,经济领域对于刚性稳定所作的贡献肯定是比权力程序法要高的,甚至在某种程度或者某些方面影响到现有的刚性稳定,故而在目前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下,一旦建立了行政程序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现在国内的权威体制产生影响,甚至会动摇现有体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力,然而现在公权力最大的价值追求正是对于现有的权力分配格局的维持。所以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和其他领域的法律进行比较就能看出,政府为什么对政治领域的行政程序法不感兴趣了,而且在很多政治领域,类似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早已不是第一次见到,虽然在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就目前来说,对于相关的问题也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依据和途径,这也是造成行政程序法在立法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次要原因。在既有的矛盾在可控制范围内,刚性稳定能够维持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这种会对当前权威有限制或是制约的法律是存在消极抵触态度的 。
  然而由于国内目的政治环境和背景十分的复杂,相互影响,使得立法的难度更为巨大。在探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深切的认识到法制意味着法律至上,将权力行使更为规范化和合理化。所以在立法的时候也不可以囿于一隅,不能仅仅将其当作一个法律问题,更要把它当作一个政治问题。法律不能作为一个独立要素存在,必须在服从公权力和秩序之下存在,以政府能完全实现自身刚性稳定意图为前提,试着将权利、秩序和法律放在天平的两端上保持平衡,将法律从一个理论的角色转变为现实的角色,放在可以给国家发展带来更大作用的位置上,并为之努力。
  注释:
  李健民.基于刚性稳定论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困境探析——兼论权力、秩序与法.学理论.2015(25).132-133.
  吕玉静.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及内容.商.2015(34).224-224.
  参考文献:
  [1]王万华.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辨析——兼论我国应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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