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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自2007年正式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来,已建立15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一个整体、活态保护新阶段,为探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继承与创新开辟了新道路。但因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国内外可供参考经验较少,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旨在通过对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点建议,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障机制 市场运作
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一种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提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2012年《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在对各地文化生态综合调研考察的基础上,于2007年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启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项目,由于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时间短,仍处试验性阶段,所以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地也相继展开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评选、命名和建设等工作,很多地区结合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走出新路子。
一、保护区建设中问题浅析
设立保护区是开展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较少,各保护区建设更无现成模式借鉴,在建设过程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政府存在观望及“等、靠、要”现象,保护区建设进展缓慢。
(一)法制法规不健全,制度机制待完善。虽然国家201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还多次以规划纲要、通知、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形式要求开展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各省(市、县、区)制定的文化强省(市、县、区)规划纲要中提出保护区建设等有关表述,还有的省(市、县、区)制定了配套制度和措施。但是,《非遗法》没有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表述,只提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首次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是2012年5月《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直接阐述“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相关法律解释,没有依法维护或修复文化生态系统、制裁损害非遗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区建设的配套法规制度少。
(二)认知理解有偏差,项目建设不理想。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将文化生态保护建设摆上议事日程,更有许多政府人员不知道、不了解国家在非遗保护、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在一些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由于尚未开始保护工作,缺乏整体规划,乱建设的问题不断出现和增多,许多文化遗迹周围脏乱差,增加了以后设立保护区的成本和难度。有些被批准开展保护区建设的地方政府受主要领导更替、资金投入等原因,保护区建设事宜被搁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出现地方政府“冷淡”对待保护区建设现象。当地政府对非遗保护和保护区建设认知有偏差,保护区建设中项目建设不理想。
(三)偏离生产性保护,旅游开发过度。许多申请保护区的规划中,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轻描淡写,以非遗生产性保护理由重点突出文化产业和旅游开发,将保护区建设当做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出现因无人居住、无人管理、无钱修复等原因致使一些有文化符号代表性的老房子逐渐自然毁坏性破坏,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开发房地产项目将一些著名文化史迹强力拆除破坏,甚至有一些文化史迹在修缮和开发利用时“被变脸”,导致严重“失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的历史感、文化性、传统性;有地方政府授意企业开发建设“古建筑一条街”等商业项目,有的将古建筑拆除后用钢筋水泥“复原”,还有地方政府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便在本域内强力推行几种建筑图纸的乱作为;部分商人、官员、名人等权势者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将古建筑购买后大肆拆迁搬运外地等各类现象造成文化保护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遗憾。
(四)资金人才缺乏,推广宣传不足。许多开展保护区建设的县市区财政困难,以至于各保护区建设除拟开发作为旅游景区的文化景点外,地方政府极少拨款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即便有拨款,离资金需求也是“杯水车薪”。还有许多地方几年不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原因是一旦公布不仅需要保护经费,还要承担保护责任,不公布则即使倒塌、盗卖、拆建都不会被追究。在上级没有足够的专项经费拨付和资金困难的同时,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文化生态保护相关问题研究成果屈指可数,政府、媒体等宣传力度不足,造成部分保护区建设观望等待、裹足不前。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几点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地方政府面对GDP考核指标的制约和压力,上级部门又无足够资金等实质性投入,只谈保护不开发利用和旅游,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很难被激发起来。因此,各级政府要以“躲不过、输不起、等不及、坐不住、拖不得、慢不起”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乘国家深化体制改革东风,以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考评机制为契机,全力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重视统筹发展,处理协调各种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文化保护与开发。抓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村落、古城堡等修缮、建设,构建村民主导、政府扶持、专家参与的乡村文化项目运行机制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二是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有限利用的关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移民做到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三是设立专项保护资金或基金,建立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三)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全面保障机制。一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该像自然生态保护区建设那样,建立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法规,建立起一系列执行《非遗法》约束人们行为的若干细则,并建立促使全社会民众自觉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全新的、富有探索性的新事业,迫切需要相互交流和借鉴成功经验,在探索中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各保护区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推动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地方出台配套政策。设立保护区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保护区工作中心组织机构、工作班子,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专项保护经费,解决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编制、交通工具等具体问题,建立完善的保护区建设体制机制。
(四)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市场运作效率。一是在保护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并调动群众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自觉性,鼓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开发,引入和各类融资担保资金捆绑注入融资平台, 撬动更多信用担保资金、社会投资为保护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二是通过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和推进非遗项目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工程, 培育以当地特色非遗为主体的文化产业群体, 带动和吸纳更多群众参与当地特色文化产业, 拓宽增收渠道, 实现增收致富,打造和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的产业支撑体系。
(五)加强宣传交流,培养储备人才。一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宣传力度。保护区建设要建立形式多样的研究、宣传、展示平台,增强区域内群众对非遗的赞赏和尊重,提高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要通过现代传媒、电视专题栏目、报刊专版报道、广播固定节目、非遗网站建设、举办研讨讲座、展馆专题陈列、书籍杂志出版、节会活动等扩大影响力,唤起全民文化自觉意识, 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建设保护区的积极性。二是培养现有人才,储备高素质人才。省市应统筹考虑建立非遗文化大师特殊津贴制度,给当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定的津贴补贴,鼓励他们潜心授徒传艺和创新发展,联合高校和职业院校实行“订单培养”模式培养人才,利用专家库等形式储备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策划、规划编制、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六)建设非遗数据库,加强调研理论研究。一是高度重视兼具数据存储、查询检索、信息共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据库建设工作。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现代科技建立技术平台,加强对保护区建设工作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运用高新技术建立保护区门户网站,网上三维博物馆等,实现对外宣传和信息共享,从而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工作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数据库、工作平台和对外展示平台,有效提升保护区建设工作水平。二是要依托专业研究机构,通过设立相关课题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生态保护研讨会和论坛,整理出版理论研究成果等方式,促进保护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参与保护区建设的工作者和专家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推进保护区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艳喜.整体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J]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2(4):P20-24;
[2]乌力更.内蒙古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理论研究,2012(3):P7-11;
[3]宋俊华.关于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点思考[J].文化遗产,2011(3):P1-7;
[4]卞利.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J] .文化遗产,2010(4):P20-24;
[5]田玉成.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保护的成功之道-----与吴效群教授商榷[J]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 2010(4):P38-40。
作者简介:杨立(1976—),男,公共管理硕士,讲师,现任职广东省文化馆。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障机制 市场运作
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一种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提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2012年《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在对各地文化生态综合调研考察的基础上,于2007年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启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项目,由于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时间短,仍处试验性阶段,所以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地也相继展开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评选、命名和建设等工作,很多地区结合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走出新路子。
一、保护区建设中问题浅析
设立保护区是开展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较少,各保护区建设更无现成模式借鉴,在建设过程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政府存在观望及“等、靠、要”现象,保护区建设进展缓慢。
(一)法制法规不健全,制度机制待完善。虽然国家201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还多次以规划纲要、通知、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形式要求开展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各省(市、县、区)制定的文化强省(市、县、区)规划纲要中提出保护区建设等有关表述,还有的省(市、县、区)制定了配套制度和措施。但是,《非遗法》没有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表述,只提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首次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是2012年5月《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直接阐述“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相关法律解释,没有依法维护或修复文化生态系统、制裁损害非遗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区建设的配套法规制度少。
(二)认知理解有偏差,项目建设不理想。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将文化生态保护建设摆上议事日程,更有许多政府人员不知道、不了解国家在非遗保护、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在一些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由于尚未开始保护工作,缺乏整体规划,乱建设的问题不断出现和增多,许多文化遗迹周围脏乱差,增加了以后设立保护区的成本和难度。有些被批准开展保护区建设的地方政府受主要领导更替、资金投入等原因,保护区建设事宜被搁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出现地方政府“冷淡”对待保护区建设现象。当地政府对非遗保护和保护区建设认知有偏差,保护区建设中项目建设不理想。
(三)偏离生产性保护,旅游开发过度。许多申请保护区的规划中,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轻描淡写,以非遗生产性保护理由重点突出文化产业和旅游开发,将保护区建设当做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出现因无人居住、无人管理、无钱修复等原因致使一些有文化符号代表性的老房子逐渐自然毁坏性破坏,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开发房地产项目将一些著名文化史迹强力拆除破坏,甚至有一些文化史迹在修缮和开发利用时“被变脸”,导致严重“失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的历史感、文化性、传统性;有地方政府授意企业开发建设“古建筑一条街”等商业项目,有的将古建筑拆除后用钢筋水泥“复原”,还有地方政府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便在本域内强力推行几种建筑图纸的乱作为;部分商人、官员、名人等权势者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将古建筑购买后大肆拆迁搬运外地等各类现象造成文化保护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遗憾。
(四)资金人才缺乏,推广宣传不足。许多开展保护区建设的县市区财政困难,以至于各保护区建设除拟开发作为旅游景区的文化景点外,地方政府极少拨款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即便有拨款,离资金需求也是“杯水车薪”。还有许多地方几年不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原因是一旦公布不仅需要保护经费,还要承担保护责任,不公布则即使倒塌、盗卖、拆建都不会被追究。在上级没有足够的专项经费拨付和资金困难的同时,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文化生态保护相关问题研究成果屈指可数,政府、媒体等宣传力度不足,造成部分保护区建设观望等待、裹足不前。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几点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地方政府面对GDP考核指标的制约和压力,上级部门又无足够资金等实质性投入,只谈保护不开发利用和旅游,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很难被激发起来。因此,各级政府要以“躲不过、输不起、等不及、坐不住、拖不得、慢不起”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乘国家深化体制改革东风,以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考评机制为契机,全力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重视统筹发展,处理协调各种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文化保护与开发。抓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村落、古城堡等修缮、建设,构建村民主导、政府扶持、专家参与的乡村文化项目运行机制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二是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有限利用的关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移民做到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三是设立专项保护资金或基金,建立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三)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全面保障机制。一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该像自然生态保护区建设那样,建立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法规,建立起一系列执行《非遗法》约束人们行为的若干细则,并建立促使全社会民众自觉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全新的、富有探索性的新事业,迫切需要相互交流和借鉴成功经验,在探索中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各保护区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推动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地方出台配套政策。设立保护区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保护区工作中心组织机构、工作班子,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专项保护经费,解决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编制、交通工具等具体问题,建立完善的保护区建设体制机制。
(四)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市场运作效率。一是在保护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并调动群众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自觉性,鼓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开发,引入和各类融资担保资金捆绑注入融资平台, 撬动更多信用担保资金、社会投资为保护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二是通过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和推进非遗项目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工程, 培育以当地特色非遗为主体的文化产业群体, 带动和吸纳更多群众参与当地特色文化产业, 拓宽增收渠道, 实现增收致富,打造和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的产业支撑体系。
(五)加强宣传交流,培养储备人才。一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宣传力度。保护区建设要建立形式多样的研究、宣传、展示平台,增强区域内群众对非遗的赞赏和尊重,提高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要通过现代传媒、电视专题栏目、报刊专版报道、广播固定节目、非遗网站建设、举办研讨讲座、展馆专题陈列、书籍杂志出版、节会活动等扩大影响力,唤起全民文化自觉意识, 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建设保护区的积极性。二是培养现有人才,储备高素质人才。省市应统筹考虑建立非遗文化大师特殊津贴制度,给当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定的津贴补贴,鼓励他们潜心授徒传艺和创新发展,联合高校和职业院校实行“订单培养”模式培养人才,利用专家库等形式储备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策划、规划编制、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六)建设非遗数据库,加强调研理论研究。一是高度重视兼具数据存储、查询检索、信息共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据库建设工作。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现代科技建立技术平台,加强对保护区建设工作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运用高新技术建立保护区门户网站,网上三维博物馆等,实现对外宣传和信息共享,从而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工作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数据库、工作平台和对外展示平台,有效提升保护区建设工作水平。二是要依托专业研究机构,通过设立相关课题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生态保护研讨会和论坛,整理出版理论研究成果等方式,促进保护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参与保护区建设的工作者和专家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推进保护区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艳喜.整体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J]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2(4):P20-24;
[2]乌力更.内蒙古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理论研究,2012(3):P7-11;
[3]宋俊华.关于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点思考[J].文化遗产,2011(3):P1-7;
[4]卞利.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J] .文化遗产,2010(4):P20-24;
[5]田玉成.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保护的成功之道-----与吴效群教授商榷[J]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 2010(4):P38-40。
作者简介:杨立(1976—),男,公共管理硕士,讲师,现任职广东省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