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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是农民获取生活经济来源的重要渠道,同时它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源和生活屏障。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农村中的一些隐藏的矛盾也开始逐渐浮出水平,其中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更是在众多矛盾中“脱颖而出”,成为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当前环境背景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农村劳动力大批量向城市转移。他们当中有人在城市长期就业,甚至还存在部分人员告别农村、走进城市,举家外迁到城市居住,一些村组便开始出现了以农民工进城打工为由收回他们所承包的土地的现象。但是在另一角度来看,现阶段城市资源紧缺,城市所拥有的客观条件并不能完善满足农村所转移来的劳动力生活和就业需求,再加上很多农民工自身也没有做好融入城市的准备。在此情况下,农民工成为了一个“边缘”群体,他们在农村里被当成“城里人”,在城市里却仍旧是“农村人”的身份,他们只能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倘若无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那么不仅会影响到农民工群体的内部稳定性,还会进一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纠纷
一是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在二轮承包期间,一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这批涌向城市的农民工许下口头承诺不承包土地,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和让土地税费落空,一些村组就把原本应由外出务工人员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伴随着税费改革相关政策条例的颁布,农民所承担的税费大幅度下降,特别是近几年所出台的惠农政策,农民可以在种田中获取更多的效益,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看到“好处”,纷纷脱离城市回乡耕种,而那些曾许下口头承诺不承包土地的农民,也找到村组要回耕地,甚至还一度出现要不到地就上访的现象。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在二轮承包期间,农民都需要承担自己所承包土地的税费,农民所承担的责任重,而且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效益也不高,这严重打击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再加上村组干部责任意识薄弱,在操作承包政策时不规范,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没有收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了部分土地权属不明的问题。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种田效益日益增加,这让广大农民看到了希望,大大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种田积极性,农民群体中甚至还一度掀起了“要地”热潮,原来被农民弃之如履的土地变得炙手可热,这就使得原来就权属不明的土地更加混乱。农民群体中存在“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无凭无据”等现象,土地权属关系变得更加糊涂。三是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伴随着“三农”优惠政策的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的价格变得越来越高,随之由手续不完备、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土地纠纷现象也日益凸显。总的来说,存在以下几种纠纷类型:①转包型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所占据的比例高达50%以上。主要是由于在进行土地税费改革之前,尤其是在二轮承包期间,一些农民进城打工,他们把土地转包给了其他的农户,当然土地税费也相应地落实到承办土地的农户身上。当前土地税费已经全面减免,种地也相应地可以获得国家的“两补”资金,原来的土地承包农户纷纷要求被转让用户退还属于他们的承包地,而被转让的农户又不愿意退还,随之便引发了纠纷。②代耕种型纠纷。在二轮承包期间,种地效益低下,不少农民都丢弃农田,外出务工经商,却又不承担土地税费。村组的干部为了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不使土地税费落空,就让其他的一些农户代为耕种,并由这些代耕种农户承担相应的土地税费义务。在进行土地税费改革时,这些耕地也被纳入了代耕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今那些丢弃农田的原承包户回来向代耕种农户和村组索回自己的承包地,由此而引发了土地纠纷。③土地流转合同型纠纷。就当前情况进行分析,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基本属于自发性,而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转多数都是口头协议,没有文件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而引发了农业税费尾欠等问题。在加上,农户间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绝大多数都是由农户自己草拟,存在内容格式不规范、所明确的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这种简单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存在严重的纠纷隐患。
二、解决纠纷的可行性途径
一是协调处理。对于参加过二轮承包,外出务工返乡要地的农户,我们可以采用调剂的方法进行解决,即是从机动地中调剂部分土地供他们承包;而对于那些并没有参加过承包,且外出务工现返乡要低的农户,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农户自身的实际,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对承包大户和原承包农户之间的纠纷,则可以和双发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可行性的协议方案;由企业租赁土地而引发的土地矛盾,则可以采用经济赔偿的方法。二是司法调解。司法调解主要是针对那些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倘若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仍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则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失去的耕地。
三、多管齐下,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一要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想维护农村内部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建立一个稳固的土地承包关系。为此,必须要加大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视力度,对一些混乱的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查、理顺。在此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农村的土地承包实际,结合当前正在深入推行的农村土地明确工作,对土地承包时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以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条例,对土地的权属和承包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并下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逐步建立规范性的土地承包关系。二要多渠道、多途径转移农民,真正变“农民”为“市民”,缓解人地矛盾,减轻土地压力。归根究底,土地纠纷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土地无法满足农户的耕种需要,即人多地少。为此,我们必须要着力于减少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缓解土地压力,才能长远解决土地纠纷。一方面,应加大惠民政策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的鼓励、扶持,引导和鼓励农村发展第三产业,以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就近转移农村劳动力。另一方面,根据农村实际,拟定出台新的政策条例,降低农民工的准入门槛,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对待,实行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积极性,使农民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真正变农民为城镇居民,不再倒灌回流,从而达到推动城乡化进程发展,缓解土地压力的目的。三要因势利导,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有偿流转,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土地纠纷。伴随着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也愈发普遍。然而由于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缺乏一套规范化的程序作为依据,往往会引发新的土地纠纷。针对这种情况,应要制定针对性的、规范化的土地流转政策条例,才能让农户在有法可依的前提基础上,采取租赁、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次,还要从土地流转程序、土地合同文件等方面予以规范,杜绝一切违背农户意愿、强迫进行土地流转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归档工作,以备日后查用。四要严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由土地而引发的纠纷问题,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村组按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循绝大多数农民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畴内,对土地进行适宜调整。根据多年的实践来看,一大部分的村组在进行土地纠纷调解时,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支持,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為此,我们应把村民自治工作落实到实处,鼓励村组在法律许可范畴内,在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支持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纠纷的自我调解和处理。此外,还要重视人员素质建设,增强基层组织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战斗力,切实做好土地纠纷调解工作。五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靠地吃地”,是我国农村一直以来的生活谋生方式,当前的一部分农民更是把土地当做是他们养老、防老最主要的依托,即使他们自身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的就业途径,他们也不愿意放弃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作者简介:孙芳(1975—),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1997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毕业于大连理工学院,大专学历,农经师中级职称,现在南洋镇农经服务中心工作;唐勇(1974—),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1996年9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毕业于扬州大学经济管理系,农经师中级职称,现任南洋镇农经服务中心主任。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纠纷
一是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在二轮承包期间,一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这批涌向城市的农民工许下口头承诺不承包土地,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和让土地税费落空,一些村组就把原本应由外出务工人员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伴随着税费改革相关政策条例的颁布,农民所承担的税费大幅度下降,特别是近几年所出台的惠农政策,农民可以在种田中获取更多的效益,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看到“好处”,纷纷脱离城市回乡耕种,而那些曾许下口头承诺不承包土地的农民,也找到村组要回耕地,甚至还一度出现要不到地就上访的现象。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在二轮承包期间,农民都需要承担自己所承包土地的税费,农民所承担的责任重,而且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效益也不高,这严重打击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再加上村组干部责任意识薄弱,在操作承包政策时不规范,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没有收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了部分土地权属不明的问题。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种田效益日益增加,这让广大农民看到了希望,大大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种田积极性,农民群体中甚至还一度掀起了“要地”热潮,原来被农民弃之如履的土地变得炙手可热,这就使得原来就权属不明的土地更加混乱。农民群体中存在“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无凭无据”等现象,土地权属关系变得更加糊涂。三是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伴随着“三农”优惠政策的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的价格变得越来越高,随之由手续不完备、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土地纠纷现象也日益凸显。总的来说,存在以下几种纠纷类型:①转包型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所占据的比例高达50%以上。主要是由于在进行土地税费改革之前,尤其是在二轮承包期间,一些农民进城打工,他们把土地转包给了其他的农户,当然土地税费也相应地落实到承办土地的农户身上。当前土地税费已经全面减免,种地也相应地可以获得国家的“两补”资金,原来的土地承包农户纷纷要求被转让用户退还属于他们的承包地,而被转让的农户又不愿意退还,随之便引发了纠纷。②代耕种型纠纷。在二轮承包期间,种地效益低下,不少农民都丢弃农田,外出务工经商,却又不承担土地税费。村组的干部为了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不使土地税费落空,就让其他的一些农户代为耕种,并由这些代耕种农户承担相应的土地税费义务。在进行土地税费改革时,这些耕地也被纳入了代耕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今那些丢弃农田的原承包户回来向代耕种农户和村组索回自己的承包地,由此而引发了土地纠纷。③土地流转合同型纠纷。就当前情况进行分析,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基本属于自发性,而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转多数都是口头协议,没有文件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而引发了农业税费尾欠等问题。在加上,农户间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绝大多数都是由农户自己草拟,存在内容格式不规范、所明确的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这种简单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存在严重的纠纷隐患。
二、解决纠纷的可行性途径
一是协调处理。对于参加过二轮承包,外出务工返乡要地的农户,我们可以采用调剂的方法进行解决,即是从机动地中调剂部分土地供他们承包;而对于那些并没有参加过承包,且外出务工现返乡要低的农户,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农户自身的实际,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对承包大户和原承包农户之间的纠纷,则可以和双发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可行性的协议方案;由企业租赁土地而引发的土地矛盾,则可以采用经济赔偿的方法。二是司法调解。司法调解主要是针对那些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倘若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仍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则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失去的耕地。
三、多管齐下,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一要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想维护农村内部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建立一个稳固的土地承包关系。为此,必须要加大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视力度,对一些混乱的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查、理顺。在此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农村的土地承包实际,结合当前正在深入推行的农村土地明确工作,对土地承包时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以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条例,对土地的权属和承包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并下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逐步建立规范性的土地承包关系。二要多渠道、多途径转移农民,真正变“农民”为“市民”,缓解人地矛盾,减轻土地压力。归根究底,土地纠纷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土地无法满足农户的耕种需要,即人多地少。为此,我们必须要着力于减少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缓解土地压力,才能长远解决土地纠纷。一方面,应加大惠民政策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的鼓励、扶持,引导和鼓励农村发展第三产业,以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就近转移农村劳动力。另一方面,根据农村实际,拟定出台新的政策条例,降低农民工的准入门槛,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对待,实行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积极性,使农民转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真正变农民为城镇居民,不再倒灌回流,从而达到推动城乡化进程发展,缓解土地压力的目的。三要因势利导,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有偿流转,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土地纠纷。伴随着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也愈发普遍。然而由于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缺乏一套规范化的程序作为依据,往往会引发新的土地纠纷。针对这种情况,应要制定针对性的、规范化的土地流转政策条例,才能让农户在有法可依的前提基础上,采取租赁、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次,还要从土地流转程序、土地合同文件等方面予以规范,杜绝一切违背农户意愿、强迫进行土地流转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归档工作,以备日后查用。四要严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基础工作,增强基层调解、调处纠纷的能力。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由土地而引发的纠纷问题,农民自己最有发言权。村组按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循绝大多数农民意愿,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畴内,对土地进行适宜调整。根据多年的实践来看,一大部分的村组在进行土地纠纷调解时,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支持,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為此,我们应把村民自治工作落实到实处,鼓励村组在法律许可范畴内,在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支持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纠纷的自我调解和处理。此外,还要重视人员素质建设,增强基层组织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战斗力,切实做好土地纠纷调解工作。五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靠地吃地”,是我国农村一直以来的生活谋生方式,当前的一部分农民更是把土地当做是他们养老、防老最主要的依托,即使他们自身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的就业途径,他们也不愿意放弃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作者简介:孙芳(1975—),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1997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毕业于大连理工学院,大专学历,农经师中级职称,现在南洋镇农经服务中心工作;唐勇(1974—),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1996年9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毕业于扬州大学经济管理系,农经师中级职称,现任南洋镇农经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