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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销售的不断普及,广大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从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也愈加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食品作为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加强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管,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食品销售标准是确保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消费者;互联网;食品安全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市场交易发展越来越迅速,互联网食品销售也日益增多,而互联网食品安全又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在2016年10月1日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其次,食品安全的监管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互联网这一特殊的虚拟市场完成食品的交易便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中之重;所以,只有加强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才能牢守消费者的健康之门。
二、我国互联网食品销售市场概述
1.互聯网食品销售的特征及交易方式
(1)特征。互联网食品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销售方式。互联网交易市场较传统市场更特殊,主要表现在虚拟性和广域性这两方面,而互联网食品销售主要有:食品交易网络化、经营方式虚拟化、地域限制取缔化等特征。
(2)交易方式。互联网食品销售通过虚拟市场进行交易,它的交易方式与传统市场不同,消费者可以开通网上银行支付购买的食品价钱,也可以在收到所购买的食品后再付款交易,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比如:支付宝、微信零钱、QQ钱包等。
2.规制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必要性
(1)互联网食品销售主体参差不齐。如今,许多食品销售商在传统市场和互联网市场同时交易的现象越来越多,不同食品销售商的资质等级也不统一,不具有互联网食品销售资质的主体也比比皆是,因此,统一互联网食品销售主体的管理很有必要。
(2)互联网食品销售法律关系复杂。销售者与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食品销售平台进行交易,这就涉及第三方,对食品信息的发布和消费者评价都有权进行管理和筛选,而线上线下的付款方式和第三方对食品的配送就牵扯了更多的法律关系进来,因此,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是规制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关键。
(3)互聯网食品销售监管难度大。互联网食品销售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难以确定管辖权限,无法及时展开调查,同时调查取证也是一件难事,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食品销售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对销售者的义务规定不够全面
有关销售者的义务在《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取得食品生经营许可、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从事的相关行为,以及对相关信息的公示;上述规定主要是确定了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市场准入和销售过程中不可为的事项,这些大多都是事前规定,缺乏事后的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互联网市场销售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等现象出现。
2.监管职责划分不具体
该《办法》中对监管的职能划分十分模糊,只是简单规定了监督指导我国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对地区内的查处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就容易造成互联网食品质量的监督不到位,工作效率十分低下,不将监管部门的职能具体化必然会导致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安全监管体系落后,也无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落到实处。
3.缺少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
消费者在我国传统交易市场权益受到侵害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而在互联网食品销售市场中对侵权事件的处理大多也是遵循该原则;其次,对互联网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更多的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根本难以找到侵权的源头,举证更是难上加难,而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性,用传统的保护方法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兼评《办法》中的进步之处
1.将互联网食品的抽样程序进行细化
监管部门通过对互联网随机购买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从抽样单、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抽样结果、将检验结果通知第三方平台等多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对食品的质量有严格的保证,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第三方平台都纳入抽样程序中,使互联网食品销售环环相扣,各主体间责任透明化,也起到了严格的监督作用。
2.明确了责任约谈的具体情形
该《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负责人和互联网食品的生产、销售者都规定了责任约谈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以上主体分别进行责任约谈,在可能发生、已经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后,有助于第一时间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蔓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准确的排查,也有利于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真正将食品安全落到实处。
3.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负责人,还是互联网食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其法律责任都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将会面临停业的后果,而该《办法》对严重危害后果又进行了具体细化,比如:致人死亡或伤害、发生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等;除此之外,还将未履行严格审查制度的罚款处罚提高到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总之,本次《办法》的实施是互联网食品销售安全的一次重大飞跃,但仍然还有提升的空间,所谓“人民无小事”,更何况这是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妍,杨芸萁,花慧敏,刘雅婕,夏俐.网购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20)
[2]李信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6
[3]何雅洁.论网购食品的法律监管问题[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7
作者简介:
蒲柯全(1991.10~),女,汉族,四川南充人,就读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主修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秩序法。
关键词:消费者;互联网;食品安全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市场交易发展越来越迅速,互联网食品销售也日益增多,而互联网食品安全又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在2016年10月1日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其次,食品安全的监管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通过互联网这一特殊的虚拟市场完成食品的交易便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中之重;所以,只有加强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才能牢守消费者的健康之门。
二、我国互联网食品销售市场概述
1.互聯网食品销售的特征及交易方式
(1)特征。互联网食品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销售方式。互联网交易市场较传统市场更特殊,主要表现在虚拟性和广域性这两方面,而互联网食品销售主要有:食品交易网络化、经营方式虚拟化、地域限制取缔化等特征。
(2)交易方式。互联网食品销售通过虚拟市场进行交易,它的交易方式与传统市场不同,消费者可以开通网上银行支付购买的食品价钱,也可以在收到所购买的食品后再付款交易,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比如:支付宝、微信零钱、QQ钱包等。
2.规制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必要性
(1)互联网食品销售主体参差不齐。如今,许多食品销售商在传统市场和互联网市场同时交易的现象越来越多,不同食品销售商的资质等级也不统一,不具有互联网食品销售资质的主体也比比皆是,因此,统一互联网食品销售主体的管理很有必要。
(2)互联网食品销售法律关系复杂。销售者与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食品销售平台进行交易,这就涉及第三方,对食品信息的发布和消费者评价都有权进行管理和筛选,而线上线下的付款方式和第三方对食品的配送就牵扯了更多的法律关系进来,因此,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是规制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关键。
(3)互聯网食品销售监管难度大。互联网食品销售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难以确定管辖权限,无法及时展开调查,同时调查取证也是一件难事,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食品销售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对销售者的义务规定不够全面
有关销售者的义务在《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取得食品生经营许可、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从事的相关行为,以及对相关信息的公示;上述规定主要是确定了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市场准入和销售过程中不可为的事项,这些大多都是事前规定,缺乏事后的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互联网市场销售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等现象出现。
2.监管职责划分不具体
该《办法》中对监管的职能划分十分模糊,只是简单规定了监督指导我国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对地区内的查处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就容易造成互联网食品质量的监督不到位,工作效率十分低下,不将监管部门的职能具体化必然会导致互联网食品销售的安全监管体系落后,也无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落到实处。
3.缺少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
消费者在我国传统交易市场权益受到侵害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而在互联网食品销售市场中对侵权事件的处理大多也是遵循该原则;其次,对互联网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更多的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根本难以找到侵权的源头,举证更是难上加难,而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性,用传统的保护方法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兼评《办法》中的进步之处
1.将互联网食品的抽样程序进行细化
监管部门通过对互联网随机购买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从抽样单、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抽样结果、将检验结果通知第三方平台等多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对食品的质量有严格的保证,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第三方平台都纳入抽样程序中,使互联网食品销售环环相扣,各主体间责任透明化,也起到了严格的监督作用。
2.明确了责任约谈的具体情形
该《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负责人和互联网食品的生产、销售者都规定了责任约谈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以上主体分别进行责任约谈,在可能发生、已经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后,有助于第一时间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蔓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准确的排查,也有利于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真正将食品安全落到实处。
3.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负责人,还是互联网食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其法律责任都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将会面临停业的后果,而该《办法》对严重危害后果又进行了具体细化,比如:致人死亡或伤害、发生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等;除此之外,还将未履行严格审查制度的罚款处罚提高到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总之,本次《办法》的实施是互联网食品销售安全的一次重大飞跃,但仍然还有提升的空间,所谓“人民无小事”,更何况这是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妍,杨芸萁,花慧敏,刘雅婕,夏俐.网购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20)
[2]李信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6
[3]何雅洁.论网购食品的法律监管问题[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7
作者简介:
蒲柯全(1991.10~),女,汉族,四川南充人,就读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主修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秩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