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美国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美国除了证券交易主市场外,还开辟了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第二板块”——NASDAQ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大多是一些新兴和成长中的公司,其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直接融资机会。这一方面缓解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元化需求。
(二)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贷款担保。
美国中小企业的长期融资额中有25%~85%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商业融资的比重并不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同样面临贷款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美国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它通过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承诺,在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贷款额,但不超过75万美元。这种做法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从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
(三)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得到联邦政府不超过9 000万美元的低息贷款支持,或者是由联邦政府购买和担保购买该公司的证券。投资公司也只能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投资内容上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不能长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所投资的企业。美国还设有属于民间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对勇于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或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风险投资公司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政府资助。
对融资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资助,这种资助主要是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低息贷款。一是对于受到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拒贷但符合中小企业管理局支持贷款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也低于同期市场利率。二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受到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以帮助这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尽快完成重建、恢复经营。最后是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美国国会于198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政府出资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长期资金来源中,日本政府直接投资的比例是最高的。日本政府通过设立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以更为有利的条件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政策性贷款,约占中小企业全部融资的9%。这些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政府还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特别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相当于设备金额50%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贷款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和设备租赁,帮助解决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众多,成为解决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
日本商业银行分为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两种。都市银行主要为大企业服务,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重视发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到90年代初期,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已占其贷款总额的50%;地方银行一般规模较小,主要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日本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有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劳动金库及其联合会等互助合作型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或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较好地化解了信贷市场风险。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险公库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向保证协会提供保险,成为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层担保机构;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则由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设立,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直接担保机构。从担保的结果看,信用保证协会为近70%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担保,信用保险公库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了近60%的再担保。
(四)风险投资事业得到较大发展。
日本有着较为发达的风险基金,风险资本公司有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民间风险资本公司和投资事业组合三种,其风险企业已达2万家以上。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知识密集化与高新技术化的政策,日本政府还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由政府、日本开发银行和民间组织共同出资建立的产业基础健全基金,为创业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贷款及投资。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融资渠道单一,自身内部积累比重较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内源融资比重过高,不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由于创业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摸索和建设阶段,加上体制方面的限制,资本市场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发达国家的天使基金、风险基金等在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或数量极其有限。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对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讲,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甚至无法获得银行信贷,只能依靠企业主的自有资金或向亲戚朋友借款、职工内部集资及民间借贷等方式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虽然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中小企业还是只能从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获得短期信贷,中长期信贷供给严重不足。而且为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经很少;银行票据业务发展较慢,中小企业的贴现更是微乎其微,其他如租赁融资和典当融资等发展水平还较低;而各种投资基金对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而言还是新生事物,这些都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三)商业信用筹资较多。
中小企业较为倚重企业之间赊购赊销的商业信用这一负债融资渠道。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资产抵押能力弱等局限,中小企业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面临较大的约束,加上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烦琐,耗费时间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时效性的需求,这就迫使中小企业更多地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以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促进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当然,这一融资形式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
(四)信用担保机构流于形式。
担保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的支持。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尝试建立政府出资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199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积极的配合。此后,许多城市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尽管如此,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成熟的经验,在各城市的试行办法中,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背书、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的关键内容没有统一的运作规范,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关系也较为模糊,再加上信用担保法律法规的缺位,担保机构存在许多问题。
四、改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一)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各级地方政府也就中小企业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了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整个政策法律显得过于单薄,执行时遇到了许多障碍和空白点。因此,应出台一些具体的法规、条例以改善这种局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应加快企业信息透明化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牵头,协调与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为各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级提供依据和基础。其次,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同时建立与完善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制度,将银行风险降到最小。最后,建立再担保制度,以降低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保证信用担保机构所持债权的“流动性”,激励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大力发展地方性商业银行。
加强区域性中小银行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熟悉的优势,调整经营思路、明确市场定位,重视收集和整理中小企业信息,把优秀的中小企业作为业务增长的突破口和基本客户群,不断推出特色鲜明的个性化服务。加强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金融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规模及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推出不同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金融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融资、项目融资、保付代理业务、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等。
(四)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大陆的中小企业板块虽已启动,但仅靠一个中小企业板市场还不足以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所以必须为那些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入二板市场创造条件,为它们入市提供一个门槛较低的直接融资机会,从而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难题。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一)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美国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美国除了证券交易主市场外,还开辟了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第二板块”——NASDAQ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大多是一些新兴和成长中的公司,其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直接融资机会。这一方面缓解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元化需求。
(二)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贷款担保。
美国中小企业的长期融资额中有25%~85%来自企业内部积累,商业融资的比重并不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同样面临贷款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美国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它通过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局承诺,在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贷款额,但不超过75万美元。这种做法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从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
(三)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得到联邦政府不超过9 000万美元的低息贷款支持,或者是由联邦政府购买和担保购买该公司的证券。投资公司也只能投资于合格的中小企业,投资内容上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不能长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所投资的企业。美国还设有属于民间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对勇于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或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风险投资公司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政府资助。
对融资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资助,这种资助主要是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低息贷款。一是对于受到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拒贷但符合中小企业管理局支持贷款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也低于同期市场利率。二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受到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以帮助这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尽快完成重建、恢复经营。最后是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美国国会于198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政府出资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长期资金来源中,日本政府直接投资的比例是最高的。日本政府通过设立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以更为有利的条件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政策性贷款,约占中小企业全部融资的9%。这些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政府还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特别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相当于设备金额50%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贷款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和设备租赁,帮助解决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众多,成为解决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
日本商业银行分为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两种。都市银行主要为大企业服务,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重视发展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到90年代初期,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已占其贷款总额的50%;地方银行一般规模较小,主要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日本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有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劳动金库及其联合会等互助合作型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或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较好地化解了信贷市场风险。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险公库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向保证协会提供保险,成为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层担保机构;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则由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设立,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直接担保机构。从担保的结果看,信用保证协会为近70%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担保,信用保险公库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了近60%的再担保。
(四)风险投资事业得到较大发展。
日本有着较为发达的风险基金,风险资本公司有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民间风险资本公司和投资事业组合三种,其风险企业已达2万家以上。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知识密集化与高新技术化的政策,日本政府还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由政府、日本开发银行和民间组织共同出资建立的产业基础健全基金,为创业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贷款及投资。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融资渠道单一,自身内部积累比重较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内源融资比重过高,不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由于创业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摸索和建设阶段,加上体制方面的限制,资本市场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发达国家的天使基金、风险基金等在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或数量极其有限。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对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讲,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甚至无法获得银行信贷,只能依靠企业主的自有资金或向亲戚朋友借款、职工内部集资及民间借贷等方式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虽然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中小企业还是只能从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获得短期信贷,中长期信贷供给严重不足。而且为减少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经很少;银行票据业务发展较慢,中小企业的贴现更是微乎其微,其他如租赁融资和典当融资等发展水平还较低;而各种投资基金对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而言还是新生事物,这些都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三)商业信用筹资较多。
中小企业较为倚重企业之间赊购赊销的商业信用这一负债融资渠道。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资产抵押能力弱等局限,中小企业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面临较大的约束,加上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烦琐,耗费时间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时效性的需求,这就迫使中小企业更多地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以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促进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当然,这一融资形式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
(四)信用担保机构流于形式。
担保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的支持。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尝试建立政府出资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199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积极的配合。此后,许多城市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尽管如此,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成熟的经验,在各城市的试行办法中,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背书、损失理赔等担保运行的关键内容没有统一的运作规范,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关系也较为模糊,再加上信用担保法律法规的缺位,担保机构存在许多问题。
四、改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一)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各级地方政府也就中小企业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制定了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整个政策法律显得过于单薄,执行时遇到了许多障碍和空白点。因此,应出台一些具体的法规、条例以改善这种局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应加快企业信息透明化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与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牵头,协调与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为各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级提供依据和基础。其次,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同时建立与完善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制度,将银行风险降到最小。最后,建立再担保制度,以降低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保证信用担保机构所持债权的“流动性”,激励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大力发展地方性商业银行。
加强区域性中小银行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熟悉的优势,调整经营思路、明确市场定位,重视收集和整理中小企业信息,把优秀的中小企业作为业务增长的突破口和基本客户群,不断推出特色鲜明的个性化服务。加强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金融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规模及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推出不同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金融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融资、项目融资、保付代理业务、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等。
(四)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大陆的中小企业板块虽已启动,但仅靠一个中小企业板市场还不足以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所以必须为那些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入二板市场创造条件,为它们入市提供一个门槛较低的直接融资机会,从而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难题。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