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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需要编制年度稽察计划、下发稽窿通知、开展稽察取证、形成稽察报告等程序。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和抽查、问题处理决定以及稽察成果运用等也作了相关规定,使稽察工作从启动到闭合的全过程更具有规范性。特别是在问题的处理上明确通报批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往资金,以及将稽察结果和项目审批、投资安排挂钩,为严肃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