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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学前教育事业起步较早,立法相对成熟,其主要特征有:规定学前教育部分免费,或者国家提供一定学前教育条件以保障其公益性;强调政府以财政投入、家庭补贴等形式为学前教育提供支持;用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设立严格的准入资格,通过完善的培训和薪资制度吸引优秀的学前教育师资;提供家长培训,加强家园合作,促进家长履职;通过立法保护幼儿安全等。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对我国《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