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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问题是贯穿整个复议环节的核心问题,其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两种复议机构样态:一种是行政复议局,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为复议机构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在复议委员会的案审方式与人员构成等方面做好复议条文的设计,以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