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八旗行政职能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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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八旗制度,军事职能,行政职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3—0070—03
  
  八旗制度源出于女真族的原始氏族狩猎组织,其“出则为兵,人则为民”的军事行政方式,既保证了兵源,又发展了生产。在统一女真各部及定鼎中原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八旗制度历来为学界所重视。不过,诸如《清史稿》等书对八旗制度的记载,只偏重其兵制及军事职能,近世学者对其行政职能的探讨,也尚嫌薄弱。本文拟结合《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等政书,对其行政职能加以归纳。
  八旗之“旗”,满语为“固山”。每固山以一旗纛为标志,俗称“八旗”,因此,在汉语中“旗”与“固山”互用。在八旗中,每一旗下分别有满洲、蒙古、汉军三种固山各一,同一色旗下的三固山为一独立的领辖及行政系统。每固山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为其正、副行政长官,“掌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固山下辖甲喇,其正、副长官为参领、副参领,“掌颁都统之政令以达于佐领,凡佐领之事,则受其成而审定焉”。佐甲喇下辖牛录,其长官为佐领,“按壮丁多寡随时编设,无定员”,每佐领下设骁骑校一人,掌佐领下之政令。对于八旗的行政建构,有人曾如此比拟:“该都统、副都统犹如外省督抚,参佐领犹如两司、道府,骁骑校犹如州县。”不过,由于八旗的组织方式、行政地位独特,其行政职能也相应较为复杂、特殊,既不同于普通的州县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少数民族自治机构,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我们可将其行政职能分为以下五类:
  
  (一)负责本旗职官铨选、爵位世袭及部分官员考核。在八旗职官选补中,本旗内参领以下官及旗外应由本旗选用的旗缺职官,均应由该旗都统开列、或者选拟正陪,然后引见补放。驻防协领以下官、陵寝防御、盛京调繁官员,也均需由相关大臣拣选后,咨送本旗都统,然后引见补放。其他军营或者合旗选用官缺的除授,也需要召集专管大臣共同协商选定。此外,下五旗包衣参领、佐领,由负责该处的王公大臣选定二人,然后咨送本旗都统处验看,并引见补放。乾隆以后,王府长史、贝勒府司仪长若出缺,由上三旗都统挑取应选之人,咨会兵部,会同领侍卫内大臣协商后,拟定正陪,然后引见补放‰世爵世职一旦出缺,本旗要将出缺缘由及原领诰敕送吏部审定,然后再由本旗具奏承袭。世职中的世管佐领,即“凡因祖父宣力所得佐领、及伊祖父带来之人编为佐领,或初编佐领即令承管积有数辈者”,其承袭人选,需由该旗都统核实其有袭职资格者选拟,然后引见补放。
  定期对部分八旗官员进行考核。主要从操守、才能、骑射能力、任职年限四方面加以考察。五年举行一次,由都统等将所属官员,“填注考语、开明四柱,并将各官履历,及有无出兵打仗受伤得功牌之处”分析并造册,咨送兵部。
  
  (二)管理本旗人口及与丁口相关事务,如户口统计、造册及分类,旗内挑甲、选秀女等。
  1 户口及编审。旗人生有子女,满月后即需到佐领处报到、注册。到十岁后,再由佐领、参领报到八旗都统处注册。八旗户籍可分为正户、另户、户下及开户,由八旗官员详细甄别。遇有民人与户下人混淆不清的情况,八旗官员需加以辨别。若是旗人有罪应削除旗籍者,消除其籍。乾隆以后,汉军出旗为民者及另记档案人等出旗为民者,均需由本旗造好家口清册,然后再转入其所人籍省份的民籍。此外,旗人买卖奴仆,或释放奴仆开户为民,需由佐领出具证明,本旗造册送户部。户口三年编审一次,由各佐领造好丁册后,上报参领,最后呈达都统处注册。驻防旗人官兵及外任旗人官员所生子女,其户口登记及编审,由相关衙门或官员呈报造册,送京城所隶之旗。
  清代对八旗丁册要求严格,规定:佐领、骁骑校、领催必须在丁册内列名保结,然后加盖都统印信。丁册造好后,一式二份,在京者分存本旗、户部,驻防旗人丁册,一存户部,一发各旗核对,核对完后并存户部。
  旗人过继或归宗,族长、族人暨其生父必须出具证明,由佐领、参领核查其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证明列入丁册。
  2 挑甲。挑取马甲、养育兵等,俱由本旗负责。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选取马甲,该佐领与骁骑校等,先将正身人等择其应选者告知参领,参领等复加详阅,择其优者送都统、副都统验其人才,公同选取”。
  3 选秀女。清代秀女三年选一次,应选的旗人女子由其族长保结,佐领、参领分别查核、造册。因故不能选送或残疾的女子,则均应由都统查核,然后上奏。选看之日,各旗派领排章京送选。
  
  (三)旗人日常行为管理也是八旗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旗人日常出行,旗人违法行为和治安管理。
  1 旗人出行管理。清代对旗人出行的管理,较为严格。旗人若出京前往近地及口外游牧等,均须向负责官说明出发缘由、所往地及期限。如果出发者是官,需要上报都统,然后咨会兵部给予路引;如果出发者是领催、马甲,则需由参领给与印票;那些在前锋营、护军营者及各处执事人,要凭本处来文,方能给与印票;如果是一般的闲散旗人,则需由佐领给与加盖印章的票据。票据注明所往地及日期,并记存档案。若前往外省,无论官兵均需由本旗咨会兵部,给予路引,返回后立即缴回引、票,以便查核其是否违规。
  清代对旗人在外者,也有严格要求,“凡隶驻防者,以在京之佐领统焉。驻防官兵,皆统于在京之原佐领下,岁终,将在京各旗更换佐领名数汇咨各省驻防。”旗人外任做官者及驻防官兵与其家口归旗,到京后报本旗,由本旗负责者查其日程及家口名数,咨会兵部后给回文。
  2 旗人逃亡,在清初尤为严重,为此,统治者制定严厉的逃人法进行打击。一旦出现,需迅速在规定期限内投递逃牌,并将逃人情况向上级部门做详细汇报,然后设法缉拿。缉拿过程中,需按逃人所属情况分别进行投递逃牌:“京旗所属逃人,咨刑部及步军统领衙门严行缉拿;外省驻防逃人,赴该管之将军都统等衙门投递逃牌,各该衙门转咨督抚存案;盛京所属逃人,将逃牌送盛京刑部存案。”
  3 治安管理。八旗官员对其所辖地域,有稽查盗贼、维护治安等职责。他们需要打击盗窃,监视徒流罪犯的去向,管制赌博、酗酒行为等等。清统治者对此颇为重视,顺治十三年(1656年),畿辅地方土贼充斥,且多为旗人。顺治帝严厉斥责八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官督察不严,并命令大臣详察盗案卷宗,查出“旗下人为土贼行劫者,系何旗、何甲喇、何牛录,某旗下若干、某甲喇下若干、某牛录下若干”,然后,“视名数多寡,将该管各官分别议处具奏”。同时,命令各管官严加整饬、经常稽察,如有失职,严惩不贷。
  4 丁忧。旗员丁忧、服阙,官兵呈请终养、留养,要由本佐领、参领呈明本旗,然后咨会各部。   
  (四)经济事务。
  1 旗人田宅管理。清代对旗人田产管理较为严密。规定:旗人旗地,均需由本旗将其地亩实数及坐落州县地方四至造册,然后咨会户部,由户部转行该处地方官存贮。同时,禁止将旗产典卖与民人或户下人。若是正常的按制买卖典当田宅,均需由本佐领记档,出典回赎者,佐领销其记档。
  2 俸饷发放、借贷与赏恤。清代旗人俸饷领取等经济事务,一般以本旗为单位。嘉庆《大清会典》规定:各旗王公、世爵世职、文武官员兵丁、汉侍卫俸饷,及随甲战粮、鳏寡孤独养赡银,俱在本旗领取,由本旗俸饷房查造俸饷册档,送部查核。俸饷发放,也有一个程序,即由都统、副都统抽验后,再由参领、佐领、骁骑校监视具体发放。除此之外,官赎圈地每年所收租银,拨为普赏八旗兵丁一月钱粮,年终由各旗造册具结,咨部核给。
  如果是贫困旗人需要借贷官银,及还贷、追缴欠贷,均需经过佐领、参领。鳏寡孤独者,需核实后,按规定发给养赡银米。八旗各管官有责任进行督察,严查八旗兵丁以应领银米作为利息借私债,及“内外旗员将在官钱粮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私放印子、转子银钱,坐扣兵饷”等行为。如果失察,该管官或上司无论都统、将军,或佐领、骁骑校,会受到罚俸、降级,甚至革职的处罚。
  此外,若是旗人有婚丧事,均需报知佐领、族长。其赏恤银,若是兵丁红事,则呈明都统请领;若是白事,需由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出具盖印证明,赴库支领,最后再补呈都统。清代对此要求严格,严禁“假捏红白事故,冒领赏银”。同时,对于“应嫁娶嘉会丧葬之越分过费者,令八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人之前惩责”。
  
  (五)教育及教化。清代对旗人的教育颇为重视,八旗官员经常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同时他们也较为重视教化。
  1 八旗教育与科考。
  八旗教育,各设官学,称“八旗官学”,隶属国子监。除此之外,八旗还设有清文义学和世职官学。清文义学设于雍正七年(1729年),汉军旗每旗一所,各设稽察学务参领一人、清文教习二人,弓箭教习一、二人。满洲旗、蒙古旗之清文义学,至嘉庆年间令各旗自行酌办。每参领下各设一所学舍,教授“清文”,即满文,“教导伦理,演习骑射”,而“蒙古学生并习蒙古语”。该旗都统、参领等“仍不时稽查”。世职官学,设于乾隆十七年(1752年)。教八旗中有资格承袭世爵世职的未满二十岁的幼童。每两旗设一所,每翼两所。每翼有总理大臣五人,从满洲一二品大臣内简选。参领,每翼三人,章京,每翼二人,由总理大臣委派,轮流稽察课程。每所官学有清书教习、骑射教习各二人,由满洲旗人充任。
  旗人子弟人八旗官学需要一定的程序,由佐领、参领选取或保举,都统验看。肄业考职,由本旗咨送。都统以下官兼管本旗清文义学教习、学生之遴选及教学之稽察。科举考试前,本旗开具应考人姓名年貌,辨其名籍、资格,严禁混冒,造册送相关部门核办。考试时,都统、副都统令参领、佐领传催赴考,并派参领、章京及本佐领下领催将应试人识别、送考。
  2 八旗教化。都统以下官均负有教化、训导本旗人之责。教化之内容有:宣扬崇立品行、安分守法、崇俭去奢、勤习骑射清语等美行;查禁酗酒滋事、设局赌博、狎比优伶等恶行。每月发饷之日,由识字领催宣读《圣谕广训》一二条以相儆劝。忠孝节义应旌表者,经参领、佐领核实后报明都统、副都统,咨送礼部具奏请旌。教化为有清一代所重视。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帝为杜绝旗人“不思撙节俭约,惟知纵酒酣饮、鲜衣肥马、过于费用”等现象,告诫都统、参领、佐领等,“不当徒以督率为名,亦当诱之向善,使人人以孝弟为本,各知自守、爱惜产业,则不特风俗可至淳朴”。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下令管制和劝诫酗酒行为,“若有酗酒无赖者,拿送该都统,传集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等,当不时诫训,务令俭约,各安本业勤生理”。
  综上所述,清代八旗行政具有鲜明的特色。首先,民族色彩浓重。八旗是清朝统治的基础,其行政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如挑甲、选秀女、世爵继承等,均为满洲所特有;其次,行政事务复杂。八旗制度旨在体现旗人的优越地位,较为重视旗人身份,统治者视其出身不同制定不同的政策,这使得对旗人内部行政事务管理较为复杂;再次,行政职责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八旗行政职能不断完善。如随着汉化加深,八旗行政中教育及教化功能不断加强。
  
  [作者简介]王丽亚,女,1982年生,广西桂林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08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清史、清朝政治制度史。
  [责任编辑:侯林莉]
  
  参考文献:
  [1]大清会典(光绪朝)[Z],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
  [2]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Z],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
  [3]清世祖章皇帝实录[M],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
  [4]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影印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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