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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一五”普法宣传的提出,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开始在我国荧屏上出现。之后,伴随着我国的法制进程与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视法制节目从节目形态到节目内容和时段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拓展。从电视法制节目诞生到现在,法制节目始终是电视观众的收视热点。但是综观其节目形态、内容、采访、编辑、表达方式、镜头的设计与运用等,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法制节目报道中,常见的隐性失实有以下五种:1.立场过明。节目在内容表述时带有“主观情绪”,使观众在理解节目中案件或事情的同时,会不自觉地陷入记者的“情绪场”,影响了观众的正确判断。2.语言和用词不够准确,或者法律用语不够规范。模糊的法律概念会使观众对事实的理解受到不当词汇的暗示影响。3.结论失真。以法律条文对应行为事实,或提供所谓专家意见,从对部分法律条文的解读,形成特定的结论暗示。4.报道失衡。出于某种客观或主观原因,放大了一方的声音或情绪,弱化了另一方的表达,使观众难以辨别事情的全貌。5.解读失误。对司法机关还未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仅会造成事实真实性失准,甚至还会干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为法制节目报道的很多选题来自司法机关,所以记者会放松警惕,这就为隐性失实埋下了隐患。隐性失实多发易发,表面看上去是报道水平不高,而究其根源还是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失实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造成侵权后还会带来诉讼。
要规避隐性失实的发生,就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预防意识。隐性失实多数是主观认识发生偏差,认识到了这一点就可以从源头上重视它,对所有进入节目的信息,学会依据法律主线和节目主线进行质疑筛选,对模棱两可的信息坚决删除,面对信息对应的结果多问几个为什么。2.加强报道审查把关。对于节目中出现的特别是涉案类的报道,一定要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于当事人的采访,要围绕政法部门认定的证据和结论,从剪辑到解说依理依法,不可情绪化。特别是点评,不可说过头的话,要客观、中立、公正。3.提高媒介素养。不要认为所有的观众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适时提醒观众,案件目前的结论是哪个阶段的结果,比如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或终审裁定、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等诸如此类的信息,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观众全面了解事实,还可以帮助他们明确媒介声音只是对司法机关结论的电视表述,并非执法机关。提高媒介素养可以增强公众对信息的自我把关能力,减少观众因片面的认识,而过多地指责节目中的软性信息,因此失去节目在公众中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在所有法制节目形态中,故事化讲述是最通用、最主流、最明显的特点。故事化表达是吸引观众的有效方式,这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是为了讲故事而讲故事,拘泥于其中,便会忽略其他节目要素,难免会有缺失,常见的弊端有:忽视了观众的认知需求和使用需求;注重了对单一事件的讲述,缺乏形成社会热点的助推力,一事一论、一人一议会使观众的注意力停留在个体的悲欢离合上,没有与己关联与社会大众关联,缺乏热度、引导力、权威性,这无疑削弱了预期的传播效果。
法制节目要讲好故事,首先要增强选题内容的质感。媒体工作每天每时都面临着两种判断:一是事实判断,二是价值判断。特别是价值判断是一个节目立场、观点、水平的体现。观众通过节目“镜中自我”的引导,使人们构建健康、和谐、宽容的自我意识。故事类节目的选题就应该具有类似这样“社会镜鉴”的质感,体现出媒体应该担当的社会道义和高尚的传播理念。其次要做好故事向社会的延伸。故事化讲述后的“说法”,除了狭义上的“说法”外,还要满足观众的认知需求和使用需求,而这些就是典型的向社会延伸。
内容低俗化造成媒体伦理缺失。有些法制栏目为了追求收视率,不惜以展示丑陋、血腥、色情、猎奇、变态等低俗内容为诱饵,品位低下,这类节目或许会一时拉动收视率,但是一些有社会良知的观众会非常反感,这样长此下去,不但会影响节目的公信力,而且还会丧失舆论引导力。
避免节目低俗化首先要强化“走转改”,以人为本,凸显人文精神。电视法制节目内容要从人文关怀、人文意识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情感需要。只有获得了受众的认可和接受,电视法制节目才能起到一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对于电视法制节目来说,人文精神也是其建立和拥有高度公信力不可或缺的因素。规避媒体伦理缺失,笔者认为应在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建立权威的道德评价机构。既然利益的驱使使得媒体很难自觉地维护新闻伦理道德,那么就需要靠外力对其进行监督。所谓道德评价,就是对每一阶段新闻从业者的新闻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鼓励和褒奖那些符合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批评和责罚那些违反标准的行为。让这样的褒奖和批评与个人和单位的业绩挂钩,约束其“得”,促其守“德”。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编校:董方晓
在法制节目报道中,常见的隐性失实有以下五种:1.立场过明。节目在内容表述时带有“主观情绪”,使观众在理解节目中案件或事情的同时,会不自觉地陷入记者的“情绪场”,影响了观众的正确判断。2.语言和用词不够准确,或者法律用语不够规范。模糊的法律概念会使观众对事实的理解受到不当词汇的暗示影响。3.结论失真。以法律条文对应行为事实,或提供所谓专家意见,从对部分法律条文的解读,形成特定的结论暗示。4.报道失衡。出于某种客观或主观原因,放大了一方的声音或情绪,弱化了另一方的表达,使观众难以辨别事情的全貌。5.解读失误。对司法机关还未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仅会造成事实真实性失准,甚至还会干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为法制节目报道的很多选题来自司法机关,所以记者会放松警惕,这就为隐性失实埋下了隐患。隐性失实多发易发,表面看上去是报道水平不高,而究其根源还是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失实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造成侵权后还会带来诉讼。
要规避隐性失实的发生,就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预防意识。隐性失实多数是主观认识发生偏差,认识到了这一点就可以从源头上重视它,对所有进入节目的信息,学会依据法律主线和节目主线进行质疑筛选,对模棱两可的信息坚决删除,面对信息对应的结果多问几个为什么。2.加强报道审查把关。对于节目中出现的特别是涉案类的报道,一定要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于当事人的采访,要围绕政法部门认定的证据和结论,从剪辑到解说依理依法,不可情绪化。特别是点评,不可说过头的话,要客观、中立、公正。3.提高媒介素养。不要认为所有的观众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适时提醒观众,案件目前的结论是哪个阶段的结果,比如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或终审裁定、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等诸如此类的信息,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观众全面了解事实,还可以帮助他们明确媒介声音只是对司法机关结论的电视表述,并非执法机关。提高媒介素养可以增强公众对信息的自我把关能力,减少观众因片面的认识,而过多地指责节目中的软性信息,因此失去节目在公众中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在所有法制节目形态中,故事化讲述是最通用、最主流、最明显的特点。故事化表达是吸引观众的有效方式,这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是为了讲故事而讲故事,拘泥于其中,便会忽略其他节目要素,难免会有缺失,常见的弊端有:忽视了观众的认知需求和使用需求;注重了对单一事件的讲述,缺乏形成社会热点的助推力,一事一论、一人一议会使观众的注意力停留在个体的悲欢离合上,没有与己关联与社会大众关联,缺乏热度、引导力、权威性,这无疑削弱了预期的传播效果。
法制节目要讲好故事,首先要增强选题内容的质感。媒体工作每天每时都面临着两种判断:一是事实判断,二是价值判断。特别是价值判断是一个节目立场、观点、水平的体现。观众通过节目“镜中自我”的引导,使人们构建健康、和谐、宽容的自我意识。故事类节目的选题就应该具有类似这样“社会镜鉴”的质感,体现出媒体应该担当的社会道义和高尚的传播理念。其次要做好故事向社会的延伸。故事化讲述后的“说法”,除了狭义上的“说法”外,还要满足观众的认知需求和使用需求,而这些就是典型的向社会延伸。
内容低俗化造成媒体伦理缺失。有些法制栏目为了追求收视率,不惜以展示丑陋、血腥、色情、猎奇、变态等低俗内容为诱饵,品位低下,这类节目或许会一时拉动收视率,但是一些有社会良知的观众会非常反感,这样长此下去,不但会影响节目的公信力,而且还会丧失舆论引导力。
避免节目低俗化首先要强化“走转改”,以人为本,凸显人文精神。电视法制节目内容要从人文关怀、人文意识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情感需要。只有获得了受众的认可和接受,电视法制节目才能起到一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对于电视法制节目来说,人文精神也是其建立和拥有高度公信力不可或缺的因素。规避媒体伦理缺失,笔者认为应在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建立权威的道德评价机构。既然利益的驱使使得媒体很难自觉地维护新闻伦理道德,那么就需要靠外力对其进行监督。所谓道德评价,就是对每一阶段新闻从业者的新闻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鼓励和褒奖那些符合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批评和责罚那些违反标准的行为。让这样的褒奖和批评与个人和单位的业绩挂钩,约束其“得”,促其守“德”。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