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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技术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改变了人们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风险,尤其是进入信息时代以后,各种风险不断涌现,为更好应对风险,法律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工具,风险刑法也就不容被忽视。但在风险刑法应用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风险,这就需要对其开展研究,并做好风险控制。
关键词:风险刑法;现实风险;控制
风险是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一旦风险爆发将给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怎样应对风险,将不安全因素控制住就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风险刑法被提出,然而,在其应用中却带来了一些现实风险,因此,有必要研究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且加强风险控制。
一、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
对于风险刑法来说,就是在规制行为人违法规定行为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通常多以处罚危险犯的形式更早或周延的进行保护法益,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所实行且带有积极防范目的的一种新型刑法体系。
1.来自政治与政策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很容易受政治或政策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应用刑法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便会引起公众不满[1]。然而,对于这种刑事立法来说,其实质是象征意义较强,且带有一定的政治性,作用也只是平复大众情绪,而无法将问题彻底解决,也就是说风险刑法仅仅是一种象征规定,因此,不少法律学者认为风险刑法就是象征刑法。
2.刑法防卫线的推移
刑法防卫线向前推移是风险刑法最显著的特征,其实质主要表现为法益保护超前和刑罚前置[2]。从大陆法系角度讲,其早期形式就是将危险犯或嫌犯的立法作为行政刑法中的一部分,但这样的方式却会带来刑法被滥用的风险,同时也会让刑法应用机能不断被扩大,进而致使人权得不到保障。
3.刑事处罚范围扩大
導致刑事处罚范围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行为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通常情况下,一些场合对于风险行为的约束并不是很明显,两者的差距也很小,这样一来就造成两者间存在划分不清的问题。此外,逐渐失去对风险进行挑战的信心,也会促使处罚范围不断扩大,有时甚至会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一般而言,在风险刑法中,很多新罪名都具有规制性,不仅容易触碰刑事责任原则,还具有不作为等特点,加之缺少传统刑法理论的支撑,也导致风险刑法基础并不稳定,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风险刑法的控制
对于风险刑法来说,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在风险控制阶段就要联系实际情况做出精准判断,以便实现其应有价值。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认真对待风险刑法的确立,切忌过度效仿国外立法,避免将国外与风险犯有关的内容融入到我国刑法中。尽管国外学者已经界定了风险刑法与风险犯,然而在风险刑法的理论界依然有反对声音,如德国学者就曾对刑法规范范围提出了之一,认为风险刑法的规范范围仅局限于个人保护,不然则应参照干预法的设立方式,这也是风险刑法中最显著的特征[3]。同时,对于风险刑法的规制对象而言,不仅有风险犯,还有嫌犯,然而国外一些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如,德国学者认为所谓的嫌犯是有悖于罪责原则的,也有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提出并不利于依法治国。此外,在我国人民心中,只有给社会或人民带来危害的行为才是风险刑法规制范畴,所以,在我国的风险刑法中并没有较为宽泛的规制范畴,这也就决定了不能将国外与风险刑法有关的一切研究都照搬过来。
第二,导致大众不满或公愤的主要因素是出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进而促使带有报复性质的恶劣事件不断涌现。以引发不良事件最多的危险驾驶为例,为减少危险驾驶造成恐慌,我国设定了危险驾驶罪,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在处理阶段应按照交通法处罚。在我國刑法中规定对于危险驾驶最高可判处拘役,这与部分法律要求相违背,这样一来就导致在追诉时效的过程中容易引发不良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风险刑法的确立中,应做好调查工作,保证论证充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报复性等问题的出现,更可以有效避免情绪化立法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对于西方国家的风险刑法来说,理论上其特征是增强刑法效率,保护社会,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却弱化了刑法在社会中的影响力,降低了社会保护能力,这主要是由于大陆法律系过于重视人权的保护,过于强调其特殊功。尤其是在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人们在关心自身安全的同时,也给予了社会更多关爱,这就要求风险刑法发挥更大作用,满足人们实际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情与大陆法系国家并不相同,以前我国一直受“左”思想影响,总是用重罚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认识到刑法中还存在与人权有关的内容盲目,面对这一现实,如果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依然采用风险刑法理论,就很容易再次陷入“左”思想中,这与我国现代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是相违背的[4]。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识到刑法作用,深化对社会保护技能与人权的认识,防止忽视任何一方。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风险刑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保护人们自身与社会安全,是一种相对先进的刑法理论,研究风险刑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风险刑法在实际利用中依然存在不少风险,这就需要分析与控制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本文在研究中介于本人学识有限,难免存在不足,希望其中的良性观点能为专业人士带来参考,为风险刑法研究贡献力量,而分析不到位的观点希望得到专业人士指点,完善本次研究。
参考文献:
[1]蔡家华. 风险刑法产生的必然性探析[J].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04:49-52.
[2]何立荣,蔡家华. 风险刑法正当性探析[J]. 社会科学家,2013,11:102-105.
[3]张亚平. 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42-51.
[4]吕英杰. 风险刑法下的法益保护[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4:26-33.
作者简介:
杨海晶(1985~)女,山东济南人,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
关键词:风险刑法;现实风险;控制
风险是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一旦风险爆发将给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怎样应对风险,将不安全因素控制住就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风险刑法被提出,然而,在其应用中却带来了一些现实风险,因此,有必要研究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且加强风险控制。
一、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
对于风险刑法来说,就是在规制行为人违法规定行为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通常多以处罚危险犯的形式更早或周延的进行保护法益,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所实行且带有积极防范目的的一种新型刑法体系。
1.来自政治与政策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很容易受政治或政策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应用刑法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便会引起公众不满[1]。然而,对于这种刑事立法来说,其实质是象征意义较强,且带有一定的政治性,作用也只是平复大众情绪,而无法将问题彻底解决,也就是说风险刑法仅仅是一种象征规定,因此,不少法律学者认为风险刑法就是象征刑法。
2.刑法防卫线的推移
刑法防卫线向前推移是风险刑法最显著的特征,其实质主要表现为法益保护超前和刑罚前置[2]。从大陆法系角度讲,其早期形式就是将危险犯或嫌犯的立法作为行政刑法中的一部分,但这样的方式却会带来刑法被滥用的风险,同时也会让刑法应用机能不断被扩大,进而致使人权得不到保障。
3.刑事处罚范围扩大
導致刑事处罚范围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行为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通常情况下,一些场合对于风险行为的约束并不是很明显,两者的差距也很小,这样一来就造成两者间存在划分不清的问题。此外,逐渐失去对风险进行挑战的信心,也会促使处罚范围不断扩大,有时甚至会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一般而言,在风险刑法中,很多新罪名都具有规制性,不仅容易触碰刑事责任原则,还具有不作为等特点,加之缺少传统刑法理论的支撑,也导致风险刑法基础并不稳定,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风险刑法的控制
对于风险刑法来说,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在风险控制阶段就要联系实际情况做出精准判断,以便实现其应有价值。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认真对待风险刑法的确立,切忌过度效仿国外立法,避免将国外与风险犯有关的内容融入到我国刑法中。尽管国外学者已经界定了风险刑法与风险犯,然而在风险刑法的理论界依然有反对声音,如德国学者就曾对刑法规范范围提出了之一,认为风险刑法的规范范围仅局限于个人保护,不然则应参照干预法的设立方式,这也是风险刑法中最显著的特征[3]。同时,对于风险刑法的规制对象而言,不仅有风险犯,还有嫌犯,然而国外一些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如,德国学者认为所谓的嫌犯是有悖于罪责原则的,也有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提出并不利于依法治国。此外,在我国人民心中,只有给社会或人民带来危害的行为才是风险刑法规制范畴,所以,在我国的风险刑法中并没有较为宽泛的规制范畴,这也就决定了不能将国外与风险刑法有关的一切研究都照搬过来。
第二,导致大众不满或公愤的主要因素是出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进而促使带有报复性质的恶劣事件不断涌现。以引发不良事件最多的危险驾驶为例,为减少危险驾驶造成恐慌,我国设定了危险驾驶罪,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在处理阶段应按照交通法处罚。在我國刑法中规定对于危险驾驶最高可判处拘役,这与部分法律要求相违背,这样一来就导致在追诉时效的过程中容易引发不良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风险刑法的确立中,应做好调查工作,保证论证充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报复性等问题的出现,更可以有效避免情绪化立法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对于西方国家的风险刑法来说,理论上其特征是增强刑法效率,保护社会,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却弱化了刑法在社会中的影响力,降低了社会保护能力,这主要是由于大陆法律系过于重视人权的保护,过于强调其特殊功。尤其是在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人们在关心自身安全的同时,也给予了社会更多关爱,这就要求风险刑法发挥更大作用,满足人们实际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情与大陆法系国家并不相同,以前我国一直受“左”思想影响,总是用重罚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认识到刑法中还存在与人权有关的内容盲目,面对这一现实,如果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依然采用风险刑法理论,就很容易再次陷入“左”思想中,这与我国现代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是相违背的[4]。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识到刑法作用,深化对社会保护技能与人权的认识,防止忽视任何一方。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风险刑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保护人们自身与社会安全,是一种相对先进的刑法理论,研究风险刑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风险刑法在实际利用中依然存在不少风险,这就需要分析与控制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本文在研究中介于本人学识有限,难免存在不足,希望其中的良性观点能为专业人士带来参考,为风险刑法研究贡献力量,而分析不到位的观点希望得到专业人士指点,完善本次研究。
参考文献:
[1]蔡家华. 风险刑法产生的必然性探析[J].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04:49-52.
[2]何立荣,蔡家华. 风险刑法正当性探析[J]. 社会科学家,2013,11:102-105.
[3]张亚平. 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42-51.
[4]吕英杰. 风险刑法下的法益保护[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4:26-33.
作者简介:
杨海晶(1985~)女,山东济南人,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