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2月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17号公告:"经等效或高于中心温度70℃至少1 min处理标准加工的禽类产品,如羽绒服、羽绒被等羽绒羽毛制品,达到国家标准GB/T17685-1999的水洗羽绒羽毛、禽羽毛粉,除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别的限制,均不在停止或暂停出口报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