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屡有发生,而且社会危害很大,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妨碍了司法公正。那么,近些年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都呈现出哪些特点,导致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又有哪些以及我们如何进行积极预防乃是一个值得去深究的课题。
关键词:司法;渎职犯罪;预防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现象较多。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由个体犯罪向共同犯罪转变的现象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由于社会各方面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单个司法工作人员欲实施渎职犯罪很难得逞,往往需要借助多个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协助, 因此近年来查处的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渎职犯罪并不鲜见。如某市原某区看守所所长蒋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 其犯罪的实施就涉及了某监狱、监狱总医院、公安门,甚至检察机关也有人涉及。犯罪中他们有的伪造病历,有的编造证明、制造假象,蒙骗监督审查部门。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和审判三机关,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往往会想方设法“打通”三方关系,腐蚀三方人员,因此,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往往牵扯到的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渎职犯罪诱因多样性。经研究发现,诱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起因越来越呈现多样性。通常,渎职犯罪中行为人产生舞弊的动机和目的一般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是以往诱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起因。但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诱发因素不断呈现出多样性:有的因徇“公”情而诱发渎职犯罪,即为了功名,为了单位小团体利益而舞弊的现象屡屡出现;有的因参与赌博活动而诱发渎职犯罪,如某看守所民警舒某参与赌球后,为筹集赌资及获得赌球信息,接受关押对象家属请托,收受贿赂,勾结管教干部为在押人犯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关押对象逃避法律的严惩。
(三)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大多阅历丰富,关系复杂,熟识法律,了解从侦查、检察、审判到监管的各种工作程序。他们往往具有很高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犯罪前就已深思熟虑,规避法律的意图明显,逃避打击的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职务犯罪力求不留证据,甚至从一开始就选好了“退路”。作案手段隐蔽诡秘,使案件线索难以发现,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在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利用各种关系在“第一时间”获悉,给自己留出足够多的时间销毁证据,用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受封建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所影响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就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最终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渎职犯罪道路。(二)个人因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犯有渎职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个人品质较低,思想觉悟不高。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能够自觉的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能够主动将犯罪拒之门外。反观凡是犯有渎职罪的人员,由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基本的法律职业操守,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拜金主义、享乐注意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法律,无视职业道德规范,最终走向了渎职犯罪的道路。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渎职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到现在的几十年中,我国有关渎职犯罪的立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也处在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但法律制度建设较之于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仍是显得滞后。又加上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来说比较熟悉法律,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健全完善有关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关的法律监督体制,乃是打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治本之策。
(四)惩处力度不够,犯罪成本较低。从众多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案例来看,确实存在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打击不力,惩处不严,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也降低了警示性的社会教育效果。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同样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嫌疑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或近或远、或亲或疏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就很有可能会徇私枉法,渎职犯罪。其次,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错误认识。认为那是为了工作,工作中哪有不犯错的,即使大到触犯刑法,也情由可原,能找出一点一丝让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证据,都像如获至宝的放到主要证据一栏。再加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定罪概率偏低,诱使许多人“前赴后继”步入犯罪歧途。”[1]
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探讨
(一)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大量事实证明,司法工作人员的堕落多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犯罪深渊的。为此,预防渎职犯罪必须从思想源头抓起。首先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做人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教育,使其正确认清法律、地位、权力、利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其次,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中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和新闻单位等力量,营建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使司法工作人员不愿、不敢犯罪。再次要注重正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在严肃处理渎职犯罪典型的同时,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清危害,引以为戒;大力推行廉政先进典型教育,树立一批廉政勤政的典型,弘扬正气,筑牢预防渎职犯罪的思想防线。[2]
(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在这方面主要是强化人格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人格就是一种财富,它是人的良好意愿和尊严的财富。无论是东方的圣人,还是西方的哲人,都十分重视人格,苏格拉底说:“人有了人格的尊严,必不甘堕落为禽兽,而品德也必自然提高。”因此,加强人格教育,塑造完美的人格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很重要。通过人格教育使司法工作人员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追求正义,坚持法律信仰。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在心中树立法律大于一切、甘愿为法律而献身的理想信念,让贪念、杂念、淫念在法律面前消失的无影无踪。
(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本。所谓的成本,就是指为了获取一定收益或欲达到一定的目的所必须付出的消耗或对价。犯罪成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性成本、心理惩处、法律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等。犯罪人犯罪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国家和社会控制犯罪更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一般认为,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提高了,犯罪率就会下降。因此,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犯罪的成本。使欲想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之前就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
注释:
[1]周显威:《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检察日报》,2004-5-28,第三版。
[2] 兰州大学2010硕士论文.陆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16—17页.
参考文献:
[1]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康惠:《对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理论探索》,2006年(3)
[3] 杨学军:《浅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人民检察》,2002年(8)。
[4] 张明楷:《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 肖中华:《读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01年(5)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
关键词:司法;渎职犯罪;预防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现象较多。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由个体犯罪向共同犯罪转变的现象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由于社会各方面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单个司法工作人员欲实施渎职犯罪很难得逞,往往需要借助多个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协助, 因此近年来查处的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渎职犯罪并不鲜见。如某市原某区看守所所长蒋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 其犯罪的实施就涉及了某监狱、监狱总医院、公安门,甚至检察机关也有人涉及。犯罪中他们有的伪造病历,有的编造证明、制造假象,蒙骗监督审查部门。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和审判三机关,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往往会想方设法“打通”三方关系,腐蚀三方人员,因此,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往往牵扯到的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渎职犯罪诱因多样性。经研究发现,诱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起因越来越呈现多样性。通常,渎职犯罪中行为人产生舞弊的动机和目的一般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是以往诱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起因。但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诱发因素不断呈现出多样性:有的因徇“公”情而诱发渎职犯罪,即为了功名,为了单位小团体利益而舞弊的现象屡屡出现;有的因参与赌博活动而诱发渎职犯罪,如某看守所民警舒某参与赌球后,为筹集赌资及获得赌球信息,接受关押对象家属请托,收受贿赂,勾结管教干部为在押人犯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关押对象逃避法律的严惩。
(三)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大多阅历丰富,关系复杂,熟识法律,了解从侦查、检察、审判到监管的各种工作程序。他们往往具有很高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犯罪前就已深思熟虑,规避法律的意图明显,逃避打击的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职务犯罪力求不留证据,甚至从一开始就选好了“退路”。作案手段隐蔽诡秘,使案件线索难以发现,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在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利用各种关系在“第一时间”获悉,给自己留出足够多的时间销毁证据,用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受封建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所影响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就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最终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渎职犯罪道路。(二)个人因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犯有渎职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个人品质较低,思想觉悟不高。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能够自觉的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能够主动将犯罪拒之门外。反观凡是犯有渎职罪的人员,由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基本的法律职业操守,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拜金主义、享乐注意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法律,无视职业道德规范,最终走向了渎职犯罪的道路。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渎职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到现在的几十年中,我国有关渎职犯罪的立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且也处在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但法律制度建设较之于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仍是显得滞后。又加上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来说比较熟悉法律,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健全完善有关渎职犯罪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关的法律监督体制,乃是打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治本之策。
(四)惩处力度不够,犯罪成本较低。从众多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案例来看,确实存在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打击不力,惩处不严,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也降低了警示性的社会教育效果。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同样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嫌疑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或近或远、或亲或疏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就很有可能会徇私枉法,渎职犯罪。其次,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错误认识。认为那是为了工作,工作中哪有不犯错的,即使大到触犯刑法,也情由可原,能找出一点一丝让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证据,都像如获至宝的放到主要证据一栏。再加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定罪概率偏低,诱使许多人“前赴后继”步入犯罪歧途。”[1]
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探讨
(一)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大量事实证明,司法工作人员的堕落多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犯罪深渊的。为此,预防渎职犯罪必须从思想源头抓起。首先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做人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教育,使其正确认清法律、地位、权力、利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其次,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中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和新闻单位等力量,营建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使司法工作人员不愿、不敢犯罪。再次要注重正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在严肃处理渎职犯罪典型的同时,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清危害,引以为戒;大力推行廉政先进典型教育,树立一批廉政勤政的典型,弘扬正气,筑牢预防渎职犯罪的思想防线。[2]
(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在这方面主要是强化人格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人格就是一种财富,它是人的良好意愿和尊严的财富。无论是东方的圣人,还是西方的哲人,都十分重视人格,苏格拉底说:“人有了人格的尊严,必不甘堕落为禽兽,而品德也必自然提高。”因此,加强人格教育,塑造完美的人格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很重要。通过人格教育使司法工作人员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追求正义,坚持法律信仰。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在心中树立法律大于一切、甘愿为法律而献身的理想信念,让贪念、杂念、淫念在法律面前消失的无影无踪。
(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本。所谓的成本,就是指为了获取一定收益或欲达到一定的目的所必须付出的消耗或对价。犯罪成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性成本、心理惩处、法律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等。犯罪人犯罪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国家和社会控制犯罪更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一般认为,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提高了,犯罪率就会下降。因此,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犯罪的成本。使欲想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之前就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
注释:
[1]周显威:《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检察日报》,2004-5-28,第三版。
[2] 兰州大学2010硕士论文.陆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16—17页.
参考文献:
[1]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康惠:《对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理论探索》,2006年(3)
[3] 杨学军:《浅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人民检察》,2002年(8)。
[4] 张明楷:《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 肖中华:《读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01年(5)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