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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是建立在我国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是为了改善当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而制定的,有利于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
1.凸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稳健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突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新《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动双方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2.推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更加民主化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使得劳动者在协调与公司关系方面取得了平等的、实质性的话语权,使自己的合法性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3.保证劳动者及时拿到劳动报酬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事与愿违,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有时候还很严重。而新《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劳动者应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这一条款,使劳动者有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令广大劳动者备受鼓舞。
4.全方位规定了劳动者的使用期限
试用期就是有用单位在正式录用某位员工之前,对他在单位的试用考察期。可是,在试用期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十分严重,象降低试用期工资、延长试用期、加强劳动者试用期的劳动强度、任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等。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定。
二、新《劳动合同法》消极作用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企业来说未必那么幸运了。任何事物都是相对而存在,在平衡中发展。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然对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1.强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更加法律程序化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中的“平等协商”四字明显加强了以劳动者为基础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与劳动者本身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权利,限制了用人单位像以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随意性,是其逐步走上法律程序的轨道。
2.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增加。这主要体现在试用期工资和加班工资两方面。在试用期工资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变相利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剥夺,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快结束前把劳动者强行辞退,或者找个理由延长试用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压低劳动者的报酬,也不能延长试用期来侵占劳动者的报酬。对试用期的新的相关对顶,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指出。在加班工资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随意找借口强迫劳动者加班。在我国,制造业比较多,而这个行业又是劳动者最集中的地方,很多这样的企业不能按照标准时间工作,普遍存在加班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被迫去加班工作,而用企业又不按照规定给加班工资或少支付加班工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赋予拒绝加班的权利,否则不仅支付加班的费用,还要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成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方面是出于减少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是出于劳动者就业的短期新和不稳定性、社会保险的不可专业性。而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劳动者养老关系的转移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是劳动者养老保险转移和延续成为可能,同时,劳动者也会督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药老保险付费,从而使用人单位的成本增加成为可能。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正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最新明的特征就是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提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基于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工资等一些现象的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部门监督不力,员工法律意识单薄,法律法规强制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企业故意解雇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者加班等一些现象的屡次发生。新《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必须承担的后果,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以及违法,均应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是对《劳动法》的继承和延续,使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不仅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同时也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
1.凸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稳健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突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新《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动双方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2.推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更加民主化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使得劳动者在协调与公司关系方面取得了平等的、实质性的话语权,使自己的合法性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3.保证劳动者及时拿到劳动报酬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事与愿违,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有时候还很严重。而新《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劳动者应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这一条款,使劳动者有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令广大劳动者备受鼓舞。
4.全方位规定了劳动者的使用期限
试用期就是有用单位在正式录用某位员工之前,对他在单位的试用考察期。可是,在试用期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十分严重,象降低试用期工资、延长试用期、加强劳动者试用期的劳动强度、任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等。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定。
二、新《劳动合同法》消极作用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企业来说未必那么幸运了。任何事物都是相对而存在,在平衡中发展。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然对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1.强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更加法律程序化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中的“平等协商”四字明显加强了以劳动者为基础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与劳动者本身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权利,限制了用人单位像以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随意性,是其逐步走上法律程序的轨道。
2.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增加。这主要体现在试用期工资和加班工资两方面。在试用期工资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变相利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剥夺,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快结束前把劳动者强行辞退,或者找个理由延长试用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压低劳动者的报酬,也不能延长试用期来侵占劳动者的报酬。对试用期的新的相关对顶,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指出。在加班工资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随意找借口强迫劳动者加班。在我国,制造业比较多,而这个行业又是劳动者最集中的地方,很多这样的企业不能按照标准时间工作,普遍存在加班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被迫去加班工作,而用企业又不按照规定给加班工资或少支付加班工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赋予拒绝加班的权利,否则不仅支付加班的费用,还要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成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方面是出于减少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是出于劳动者就业的短期新和不稳定性、社会保险的不可专业性。而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劳动者养老关系的转移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是劳动者养老保险转移和延续成为可能,同时,劳动者也会督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药老保险付费,从而使用人单位的成本增加成为可能。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正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最新明的特征就是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提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基于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工资等一些现象的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部门监督不力,员工法律意识单薄,法律法规强制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企业故意解雇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者加班等一些现象的屡次发生。新《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必须承担的后果,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以及违法,均应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是对《劳动法》的继承和延续,使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不仅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同时也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