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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快速发展,入社农户迅速增加,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截止到2010年,辽宁省共成立合作社1万多个,入社农户成员已达51.6万户,带动了非成员农户118.6万户[1]。为了了解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贷款现状、贷款意愿以及内部信用合作开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重要作用,2011年12月,我们对辽宁省的36个合作社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发放并收回问卷36份,其中有效问卷30份。本次调查的30家合作社均为运行比较规范,实力相对雄厚,在当地农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1.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合作社能够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将负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成立时间短,总体上发展水平还不高,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根据对30家合作社的随机抽样调查(见表1),50%以上认为资金短缺是合作社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其中有80%以上的合作社认为资金问题是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资金问题已经成为辽宁省合作社规范建设和深入发展的瓶颈。
2.内部融资有限
合作社社员大多为低收入的农民,且有些合作社成员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十分有限,因而内部融资的资金极有限。根据本次调研数据,30家合作社中大多数主要靠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出资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合作社有14家,占46.67%;有9家合作社新入社社员无需出资,占30%;有11家合作社新社员入社出资额小于1000元,占被调查合作社的36.67%,其中有一部分还不是现金资本。
3.金融支持严重不足,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
(1)资金供求错位,信贷支持不足,与合作社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与其资金需求严重脱节。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其中有17家合作社在遇到资金困难时曾寻求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但是仅有3家合作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获得贷款。
(2)信贷机构和信贷模式有限,无法满足合作社的多渠道融资需求。目前,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的仅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在调查中获得贷款的3家合作社的贷款全部来自于信用社。同时,合作社为了获得资金,多以间接方式贷款,即通过向合作社的成员个人获取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间接为合作社贷款。但这种贷款的期限短、额度低,一般为一年期10到20万的小额贷款,这仅能提供合作社日常资金周转,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生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需要。在本次调查中有4家合作社以这种方式获取贷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得到贷款的仅为3家。
二、当前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合作,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总体经济实力弱,盈利水平低,抵押品缺乏,合作社成员收入水平低,合作社经常面临资金困境,难以满足合作社及农户的发展与生产需求。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合作社原则存在缺陷,造成产权融资不足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有限且不稳定;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吸引大额出资者;资本报酬有限、利润返还原则不利于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造成的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
2.合作社成员多数属于低收入群体,投资合作社股金数量有限
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26家是由农民牵头成立的;而30家合作社的农民成员数占到总成员数中比例达到97.18%。绝大多数农户的自身经济实力弱,农民手头并没有多少剩余资金。因此,通过内部成员融资数额十分有限。
3.大部分合作社经济实力弱,整体盈利水平低
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仅限于种植和养殖类,很少有涉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处于资源性的生产销售初级阶段。跟据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统计,仅有4家合作社成立了深加工实体。这样使得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强,利润率很低。以盈余为例,在2010年度,30家合作社共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6亿元,而获得利润仅仅901万元,因此要依靠留存收益获得资金数额也是十分有限。
4.从财务运行看,大部分合作社财务不规范
由于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济组织,其财务运行有其独特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合作社的会计主体地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核算和监督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16家是聘请兼职人员进行财务核算,真正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的合作社更是在少数。由于财务核算及记录的不规范,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增加了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的风险,阻碍了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5.农业的弱质性与金融的逐利性产生矛盾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
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的农民的联合型组织。商业性金融以盈利为目的,其天然地与小农经济缺乏联系,小农经济制度无法产生有效的商业性金融需求。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额的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因此,即便是合作社,其资金需求也大多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保本点,银行基本上没有积极性去满足其贷款需求。
6.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不健全的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无法为金融机构贷款转移风险。一是合作社缺少可抵押资产;二是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在调查的10家申请贷款而未获得的合作社中,有7家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最大障碍。三是农村保险市场萎缩。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去开展农业保险。另外,农民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低,造成资金风险向金融部门转嫁。在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投保农业保险的仅有两家。抵押资产的缺少及担保机制和农业保险的缺位,增大了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三、破解融资难的思考
针对当前辽宁省合作社的融资特点及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供需两方面应对。首先,合作社应该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增强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更好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1.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1)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与积累机制,弥补合作社制度缺陷,增强融资能力。
在股金筹集上,可采用相对灵活的形式。例如,对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作社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员资格制度方面,“新一代合作社”首先根据合作社的生产交易或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然后算出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一般要求每个社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交易权股,但对社员的最低与最高持股额有限制,不允许少数社员占多数股份。同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社,只能将股份转让。在合作社管理制度方面,已有合作社开始突破“一人一票”制这一原则,拿出一定比例的投票权作为投资股表决权。同时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以上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弥补的传统合作社的缺陷,使得内部融资有了可靠地保证。
建立规范科学的公积金和利益分配制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不稳定性,一定的公共积累能够保证社员生产活动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由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的还贷问题。例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番茄合作社明确规定:年终盈余,除按35%提取公积金、5%提取公益金后,剩余的60%作为社员返还收入,充分的体现“民收益”的原则。
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提高规范运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与否,是衡量所有经济实体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合作社也不例外。财政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合作社从事经营管理的会计准则。严格贯彻执行合作社财会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合作社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其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为合作社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铺平道路。
(2)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自办资金互助社。合作社把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结合起来。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互助,就可以把社员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互助资金解决了农民的资金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合作社的融资难题。此处以湖北省建始县益寿果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为例加以说明。2007年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联合社下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
截至2011年底,辽宁省参与建立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合作社为13家,这一模式还处在初步的摸索阶段。但其缓解合作社资金压力的作用十分明显,2011年4月份统计,13个试点单位筹集互助资金1050万元,其中投放农民成员生产设施建设163万元,占16%;投放农民成员购买生产资料等297万元,占28.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生产设施10万元,占0.9%;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590万元,占55%。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逐渐得到成员的认识和支持,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不断增加。[2]
2.金融加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
一是对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财政扶持。在这一点上,政府不应简单提供资金,而应该以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的形式提供支持。这样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合作社。根据调查数据,30家合作社累计供货的政府支持资金389万元,平均每家13万元。应该说支持力度已经不小,但这些资金支持全部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每家合作社,而十几万元的资金对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仍显得杯水车薪。如果这些现金是以贷款贴息的形式提供,那么为合作社带来的资金就将达到上百万,对解决合作社资金困难会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二是尽早出台合作社地方法规。针对本省出现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如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开具发票等问题给予解决,为合作社规范发展,以取得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是加大对合作社负责人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会计人才的培养。
(2)创新商业性金融服务模式,培育适应合作社特点的金融产品。
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利用价值链融资理论,探索发展合作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三方的融资模式。
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合作社联保贷款。鉴于农村信用社与民间融资利率基本接近,建议率先在农村进行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重视非正规金融的作用。
对部分合作社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9家合作社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占被调查对象的30%。非正规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缘性的信息优势,通过互相监督,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比银行更好地解决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根据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应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其规范化可以先进行试点而后再推广。
(4)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
建立有效的农业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机构开展农业担保服务,政府应可拿出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合作社树立信用高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到合适的时机,政府担保基金可选择退出。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经营风险大,完全由商业保险来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不现实。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明确财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力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补贴范围,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种类、风险大小,确定补贴金额。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
本文系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10401017);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0840104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1YJC79024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满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基于辽宁的调[J].中国国情国力,2010,(12)
[2]张力华.辽宁:积极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0)
[3]蒋云龙.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及绩效[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7)
[4]郭宏旭,张国督,李增欣.特色金融产品介入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研究——基于山东、江西、福建、云南四省的案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1(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1.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合作社能够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将负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成立时间短,总体上发展水平还不高,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根据对30家合作社的随机抽样调查(见表1),50%以上认为资金短缺是合作社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其中有80%以上的合作社认为资金问题是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资金问题已经成为辽宁省合作社规范建设和深入发展的瓶颈。
2.内部融资有限
合作社社员大多为低收入的农民,且有些合作社成员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十分有限,因而内部融资的资金极有限。根据本次调研数据,30家合作社中大多数主要靠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出资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合作社有14家,占46.67%;有9家合作社新入社社员无需出资,占30%;有11家合作社新社员入社出资额小于1000元,占被调查合作社的36.67%,其中有一部分还不是现金资本。
3.金融支持严重不足,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
(1)资金供求错位,信贷支持不足,与合作社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与其资金需求严重脱节。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其中有17家合作社在遇到资金困难时曾寻求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但是仅有3家合作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获得贷款。
(2)信贷机构和信贷模式有限,无法满足合作社的多渠道融资需求。目前,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的仅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在调查中获得贷款的3家合作社的贷款全部来自于信用社。同时,合作社为了获得资金,多以间接方式贷款,即通过向合作社的成员个人获取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间接为合作社贷款。但这种贷款的期限短、额度低,一般为一年期10到20万的小额贷款,这仅能提供合作社日常资金周转,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生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需要。在本次调查中有4家合作社以这种方式获取贷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得到贷款的仅为3家。
二、当前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合作,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总体经济实力弱,盈利水平低,抵押品缺乏,合作社成员收入水平低,合作社经常面临资金困境,难以满足合作社及农户的发展与生产需求。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合作社原则存在缺陷,造成产权融资不足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有限且不稳定;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吸引大额出资者;资本报酬有限、利润返还原则不利于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造成的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
2.合作社成员多数属于低收入群体,投资合作社股金数量有限
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26家是由农民牵头成立的;而30家合作社的农民成员数占到总成员数中比例达到97.18%。绝大多数农户的自身经济实力弱,农民手头并没有多少剩余资金。因此,通过内部成员融资数额十分有限。
3.大部分合作社经济实力弱,整体盈利水平低
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仅限于种植和养殖类,很少有涉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处于资源性的生产销售初级阶段。跟据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统计,仅有4家合作社成立了深加工实体。这样使得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强,利润率很低。以盈余为例,在2010年度,30家合作社共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6亿元,而获得利润仅仅901万元,因此要依靠留存收益获得资金数额也是十分有限。
4.从财务运行看,大部分合作社财务不规范
由于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济组织,其财务运行有其独特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合作社的会计主体地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核算和监督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16家是聘请兼职人员进行财务核算,真正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的合作社更是在少数。由于财务核算及记录的不规范,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增加了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的风险,阻碍了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5.农业的弱质性与金融的逐利性产生矛盾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
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的农民的联合型组织。商业性金融以盈利为目的,其天然地与小农经济缺乏联系,小农经济制度无法产生有效的商业性金融需求。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额的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因此,即便是合作社,其资金需求也大多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保本点,银行基本上没有积极性去满足其贷款需求。
6.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不健全的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无法为金融机构贷款转移风险。一是合作社缺少可抵押资产;二是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在调查的10家申请贷款而未获得的合作社中,有7家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最大障碍。三是农村保险市场萎缩。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去开展农业保险。另外,农民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低,造成资金风险向金融部门转嫁。在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投保农业保险的仅有两家。抵押资产的缺少及担保机制和农业保险的缺位,增大了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三、破解融资难的思考
针对当前辽宁省合作社的融资特点及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供需两方面应对。首先,合作社应该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增强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更好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1.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1)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与积累机制,弥补合作社制度缺陷,增强融资能力。
在股金筹集上,可采用相对灵活的形式。例如,对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作社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员资格制度方面,“新一代合作社”首先根据合作社的生产交易或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然后算出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一般要求每个社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交易权股,但对社员的最低与最高持股额有限制,不允许少数社员占多数股份。同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社,只能将股份转让。在合作社管理制度方面,已有合作社开始突破“一人一票”制这一原则,拿出一定比例的投票权作为投资股表决权。同时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以上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弥补的传统合作社的缺陷,使得内部融资有了可靠地保证。
建立规范科学的公积金和利益分配制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不稳定性,一定的公共积累能够保证社员生产活动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由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的还贷问题。例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番茄合作社明确规定:年终盈余,除按35%提取公积金、5%提取公益金后,剩余的60%作为社员返还收入,充分的体现“民收益”的原则。
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提高规范运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与否,是衡量所有经济实体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合作社也不例外。财政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合作社从事经营管理的会计准则。严格贯彻执行合作社财会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合作社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其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为合作社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铺平道路。
(2)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自办资金互助社。合作社把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结合起来。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互助,就可以把社员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互助资金解决了农民的资金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合作社的融资难题。此处以湖北省建始县益寿果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为例加以说明。2007年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联合社下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
截至2011年底,辽宁省参与建立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合作社为13家,这一模式还处在初步的摸索阶段。但其缓解合作社资金压力的作用十分明显,2011年4月份统计,13个试点单位筹集互助资金1050万元,其中投放农民成员生产设施建设163万元,占16%;投放农民成员购买生产资料等297万元,占28.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生产设施10万元,占0.9%;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590万元,占55%。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逐渐得到成员的认识和支持,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不断增加。[2]
2.金融加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
一是对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财政扶持。在这一点上,政府不应简单提供资金,而应该以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的形式提供支持。这样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合作社。根据调查数据,30家合作社累计供货的政府支持资金389万元,平均每家13万元。应该说支持力度已经不小,但这些资金支持全部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每家合作社,而十几万元的资金对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仍显得杯水车薪。如果这些现金是以贷款贴息的形式提供,那么为合作社带来的资金就将达到上百万,对解决合作社资金困难会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二是尽早出台合作社地方法规。针对本省出现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如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开具发票等问题给予解决,为合作社规范发展,以取得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是加大对合作社负责人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会计人才的培养。
(2)创新商业性金融服务模式,培育适应合作社特点的金融产品。
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利用价值链融资理论,探索发展合作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三方的融资模式。
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合作社联保贷款。鉴于农村信用社与民间融资利率基本接近,建议率先在农村进行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重视非正规金融的作用。
对部分合作社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9家合作社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占被调查对象的30%。非正规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缘性的信息优势,通过互相监督,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比银行更好地解决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根据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应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其规范化可以先进行试点而后再推广。
(4)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
建立有效的农业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机构开展农业担保服务,政府应可拿出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合作社树立信用高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到合适的时机,政府担保基金可选择退出。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经营风险大,完全由商业保险来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不现实。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明确财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力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补贴范围,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种类、风险大小,确定补贴金额。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
本文系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10401017);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0840104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1YJC79024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满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基于辽宁的调[J].中国国情国力,2010,(12)
[2]张力华.辽宁:积极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0)
[3]蒋云龙.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及绩效[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7)
[4]郭宏旭,张国督,李增欣.特色金融产品介入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研究——基于山东、江西、福建、云南四省的案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