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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校园招聘渐入尾声,人力资源工作者在校园内外奔忙数月后,一张张新面孔开始出现在各个公司里,为年底忙碌的工作氛围增加了一抹亮色。可曾有人想过,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对这些初来乍到的职场“菜鸟”稍有不慎,这抹“亮色”就有可能演变成巨大的法律隐患。
关键词一:劳动关系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列举的就是不适用《劳动法》的对象,而这些对象中并没有列举实习生。
由此,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已经超过18周岁,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校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社会实践只是学习的一种延伸。学校与在校生之间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观点的依据同样出自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关键词一:劳动关系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列举的就是不适用《劳动法》的对象,而这些对象中并没有列举实习生。
由此,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已经超过18周岁,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校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社会实践只是学习的一种延伸。学校与在校生之间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观点的依据同样出自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