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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2013年启动的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全力倡导“五位一体”的工作布局。“审核评估”作为其中的关键组成,是建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必需环节,也是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全新思路。本文借助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融合视角,重点解读其中的审核评估及相关内容,旨在对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形成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素描。
关键词: 本科教学评估 审核评估 委托代理理论 管家理论
一、引言
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历经多次变革。2002年,教育部在整合前期推行的“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的基础之上,开始试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此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颁布,《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的出台及相应评估方案的应用,更是多年以来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不断革新突破的权威彰显。
目前,学术界有关本科教学评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例如,沈阳化工大学校长李志义针对审核评估的“概念内涵”[1]、“范围结构”[2]、“基本原则”[3]、“评估方案的设计与实施”[4]等多个方面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做出了详细深入的研究探索。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院长袁益民则从审核评估的“评审方法及技术”[5]等角度对审核评估加以剖析和展思。
综观以往研究,鲜有运用相关理论视角阐释审核评估的情况。例如,学者刘海兰[6]借助响应式评估理论和建构主义方法论,表明审核评估中全员参与、协商交流、过程建构的重要性。然而,学术界相关成果较少,昭示着我国本科教学评估期待更加多样化的理论支撑。
笔者认为,正确融合的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立足政府与大学目标相左或者利益共赢的不同情形,能够为阐释当前我国本科教学评估的正确部署,尤其是审核评估的突出优势,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简析
1.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对比阐述
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界限与分歧更多源自两者“人性假设”的差异。
委托代理理论主张“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该理论认为代理人奉行个人主义的利己行为,易于受到外在的物质因素驱使,难与委托人产生依赖与信任。但是,由于委托代理理论无法涵盖所有人性假设与人类行为,现实社会需要更丰富的理论对其他行为结果做出解释。“管家理论”即是典型的代表。
管家理论认同“社会人”的人性假设,认为管理者信仰集体主义、偏好利他行为,与委托人秉承共同目标,将集体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更加期待精神认同与内在鼓励,恰与委托代理理论形成互补。
(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经济学与金融学领域,其中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由于所有者无法全力承担企业所有经营管理事项,致使企业不得不高薪聘请管理者、让渡经营管理权,以便实现企业更好地运营。最终通过签订契约,所有者成为企业事务委托人,管理者成为企业事务代理人。
“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运行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信息不对称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签约之后”[7]。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诱发“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无论事前还是事后,信息优势方均为代理人,信息劣势方均为委托人。“逆向选择问题”,即代理人在签约前利用信息优势,向委托人刻意隐瞒或者扭曲私人信息,从而诱使最终签订符合代理人利益的合约。“道德风险问题”,即由于委托人无法识别和判断代理人的所有管理行为,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以损害公司集体利益为代价,不断满足个人利益诉求。
目标相左、利益冲突是委托代理关系建构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基于代理人完全理性与机会主义的人性假设,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始终受到威胁,大量“代理成本”继而成为应对威胁不可避免的开销。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同时确保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需求形成调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应运而生。
(2)管家理论
管家理论发端于心理学与社会学领域,可以视作委托代理理论解释不足情形下的理论补充。Davis,Schoorman和Donaldson在1997年发表的“Toward a Stewardship Theory of Management”[8]一文,通过对比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对管家理论做出了更准确详细的界定和分析。其中,文章深入探索了影响管理者行为选择的心理机制与环境机制,另外在肯定委托代理理论存在价值的同时,希冀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之间实现互补与调和。
在所有者——管家关系中,所有者与管理者目标相同,利益一致。管家理论认为,管理者的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保持一致,集体目标的完成与否密切关乎管理者的个人成败。即使双方发生利益冲突,管理者也会首先考虑集体利益,确保组织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管理者热切希望能够在集体工作中施展个人才华,实现自我突破,同时促成组织目标利益的完成。因此,管理者更加享受协同促进和充分授权的治理结构,而非监督密集、控制严格的治理氛围。
2.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协同激励
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使双方形成协同激励,能够更好地弥补彼此的不足,为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行为做出更加合理的诠释。理想情境下,所有者与管理者拥有相同的行为角色时,可以实现更好的治理成效。如果所有者与管理者均倾向于建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那么更容易实现“成本最小化”;如果两者均倾向于建构委托人—管家的关系,更容易实现“效益最大化”。然而,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所有者与管理者可能同时拥有“经济人”与“社会人”的个性倾向。因此,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时,需要兼顾较多客观因素。
首先,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有效融合需要考虑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行为倾向的变化性。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并非指向稳定固化的存在状态,而是指代行为主体的决策判断与行为选择。Davis,Schoorman和Donaldson概括出影响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生成的三种心理因素,分别是心理动机、身份认同和权力使用。同时提出造成两者差异的三种环境因素,分别是管理哲学、文化氛围和权力距离。在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所有者与管理者形成各自的心理动机與行为选择。因此,两者的关系并非只有纯粹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和“委托人—管家”关系,实则还包含混合形态。一旦有“混合动机和行为”的出现,选择“管家”理念的一方就一定会遭受背叛,继而使两者关系变成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不论双方签约之时是怎样的关系状态,均需要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问题。 另外,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有效融合,需要充分考量所有者与管理者对于治理风险的承受程度及彼此的信任程度[8]。例如,风险规避型所有者更倾向于主张管理者自私自利的个性特征,因此更加偏好委托代理的治理模式。彼此信任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更加容易建立委托人—管家关系。因此,调和双方的风险态度、强化双方的风险认识,以及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与认同,对于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内核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融合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热点。很多委托代理理论研究者并不赞成对代理人的“完全控制”,而是秉持“先授权,后监控”[8]的思想观念,一定程度上保障代理人的“自由裁量”权力与自主自由空间,为两者融合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可能。我国学者周志强、田银华、王克喜、邹新月等人紧扣两大理论的片面性,在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融合方面做出了突出建树。
三、本科教学评估的价值探讨:代理理论与管理理论融合视角
1.我国本科教学评估的转型现状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调适促了本科教学评估思路的转型。伴随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实现了三个转变: 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变为整体管理,由刚性管理变为弹性管理”[9]。正是基于政府角色转变的现实需求,政府与高校依存的环境因素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此,政府与大学紧绷的委托代理关系得到了调整。本科教学评估“五位一体”的布局、“审核评估”的突出特色,赋予大学“代理人”与“管家”的双重特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可知,审核评估的程序与任务主要包含五项内容,分别是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评估结果①。其中,政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评估空间。借助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分析,政府与高校松绑了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政府与高校的心理机制产生变动,两者之间信任感空前提升,目标与利益高度一致。正是这些不断变化的因素为本科教学评估提供了正确的指引。其中具体变化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评估信息由隔阂变为畅通
评估向度反映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信息平衡程度。一直以来,本科教学评估的基本程序是政府首先下达指令意见、执行方案,高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给定的等级标准,通过对过去做过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挖掘,如同命题作文一样地写出自评报告,被动地接受专家组进校考察”[10]。由此可知,我国以往的评估程序呈现高校向政府汇报的单向度信息流动。
评估是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流动与碰撞。从前的本科教学评估,从评估方案出台到评估方案执行,政府始终占据主动,全权把控。相应地,各个高校只能处于“接受评估”的被动局面,使得政府与大学之间出现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以高校向政府汇报信息为主,政府与大学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往复遭到阻隔。因此,一些高校为了在评估中更好地满足政府的评估标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相关评估报告中“动手脚”,促使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如今教育部倡行的审核评估,恰恰弥补了传统评估形式的不足。在审核评估中,政府与大学目标利益高度一致,双向信息交流得到保障。例如,高校在自评过程中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使高校的动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同时为政府与高校进行信息交流搭建平台。
(2)评估主体由政府易为高校
评估主体的选定直接决定评估质量。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其中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政府设定审核范围但是不设标准、不评等级,“在审核范围内,依据学校自设的目标与标准进行评估”[2]。高校切实获得评估的主动权,成为评估主体。
以往的“合格评估”“优秀评估”等评估形式,虽然能够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证评估活动的方向与速度,但是评估质量往往被无情忽视。将高校视为评估主体,一方面能够确保高校对于评估活动的积极态度和主动意愿,另一方面能够缓和政府与高校之间紧绷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两者贯通信任的桥梁。
(3)评估意愿由被动化为主动
评估流程的方向决定了高校评估意愿的主动性程度。“审核评估的流程是正向的,即先有计划、目标、标准,后有执行,最后审核验收”[10]。水平评估、合格评估的评估流程则是逆向的。高校对照政府的评估体系,对照评估标准,被动地撰写评估报告。以上情况即造成了高校评估意愿消极被动的局面。例如,在专家入校考察时,大多数高校都会在表面和形式上营造热情洋溢的迎评氛围,力争“优秀”,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面对评估专家,一些高校借助投机行为和隐秘伎俩,阻碍专家正常的考察工作。最终,教学评估成了资源严重浪费的一次性活动。
相反,审核评估激发了高校进行教学评估的意愿,高校一改往日的刻板观念。审核评估使高校成为教学评估的主角,高校在教育部的审核范围内自设标准,充分利用自己的尺子丈量自身长短,高度重视评估过程中自己的缺憾与不足,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真正实現“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理念宗旨。
2.两大理论融合对接本科教学评估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融合视角,对接我国本科教学评估,能够更加深入地诠释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现状与价值,与本科教学评估形成更加稳固的理论对接。
(1)高校双重属性的均衡考量
在本科教学评估活动中,政府界定高校时需要把握高校的双重属性。相对于政府主体,高校不仅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
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的必然态势,高校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高校为了获得长足发展,必不可少的首要问题即是开拓渠道,增加收入,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政府面对数量庞大的大学群体,不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办学资源必然会向评估活动中取胜的高校倾斜。高校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利益最大化,无形之中便会内化“经济人”自我服务、投机取巧的利己思想与行为。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高校这样的行为必然对各自发展稳固了物质保障。同时,高校作为“社会人”的人格属性永远不会褪色。首先,高校乐于奉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为社会培养人才、推进科研。同时,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中,政府的最终目的在于每一所参评院校都能认真领会评估结果,发挥所长、弥补不足,这与高校的评估目标高度一致。因此,当前的本科教学评估在综合考量高校的两种属性方面值得肯定。 (2)政府双重角色的正确调和
委托代理理论倡导“监督激励”的治理环境,管家理论倡导“信任授权”的治理环境。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构建不能陷于以上两级,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正确的行为,保证治理环境在上述两种情况的集合之内。那么,政府行为受何影响呢?
委托人的风险接受程度直接影响其行为选择。借助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内容可知,对于“风险规避型”人格的委托人,他们始终认为代理人具有投机主义的利己行为,因此他们更加倾向与管理者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规避风险;对于“风险偏好型”人格的委托人,他们对于风险无所畏惧,享受与管理者建立的彼此信任的依赖关系,相信集体的强大力量,因此他们更加倾向与管理者建立委托人-管家关系挑战风险。
不可否认,政府作为“委托人”,兼具“风险规避型”与“风险偏好型”双重人格。因此,面对复杂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政府必须正确面对风险,对于不可抗拒的风险应该直面挑战,而对于可以避免的风险,不能无谓地消耗成本来应付的风险。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为高校创建既有“监督激励”又有“信任授权”的评估环境。在当前的本科教学评估中,虽然政府将制定评估标准的主体权力让渡于高校,促进高校享有自主空间,但是政府依然主导着评估活动的命脉,例如拟定评估方案的范围、确定评审专家队伍、监控高校动态信息等主要评估程序。只有政府站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正确把关,以最大宽容度与信任度回应高校的自主发展,才能在降低评估成本、实现高效率监督激励的同时,提高评估活动的成效。
注释:
①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分为五个部分: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审核范围,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同时提交各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相关报告基础上,通过各种实践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3.评估报告内容。《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同时对相应内容做出评判和说明。4.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评估中心按年度向教育部报告。教育部审议后公布结果,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评估中心公开评估结论。5.评估结果。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参考文献:
[1]李志义,朱泓,刘志军.如何正确认识本科教学审核评估[J].中国大学教学,2012(10):4-8.
[2]李志义,朱泓,刘志军.审核评估范围结构及内涵解析[J].中国大学教学,2013(9):74-78.
[3]李志义.紧紧牵住“牛鼻子”审核评估就不会“跑偏”[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3,29(5):1-11.
[4]李志义,朱泓,刘志军.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方案设计与实施重点[J].中国大学教学,2013(8):72-77.
[5]袁益民.审核评估:如何有效使用专业的评审方法及技术[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4,30(1):16-24.
[6]刘海兰.本科教学审核評估的有效性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4(4):236-241.
[7]蒋媛媛,李雪增.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脉络发展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2):106-111.
[8]James H. Davis,F. David Schoorman,Lex Donaldson. Toward a Stewardship Theory of Management[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7,22(1):20-47.
[9]刘峻峰,钟云华.委托代理理论视野下的政校关系[J].湖湘论坛,2008(4):117-119.
[10]李汉邦,邢永昌. 把握核心精神 科学实施审核评估[J].中国高等教育,2014(Z2):31-33.
关键词: 本科教学评估 审核评估 委托代理理论 管家理论
一、引言
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历经多次变革。2002年,教育部在整合前期推行的“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的基础之上,开始试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此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颁布,《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的出台及相应评估方案的应用,更是多年以来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不断革新突破的权威彰显。
目前,学术界有关本科教学评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例如,沈阳化工大学校长李志义针对审核评估的“概念内涵”[1]、“范围结构”[2]、“基本原则”[3]、“评估方案的设计与实施”[4]等多个方面对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做出了详细深入的研究探索。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副院长袁益民则从审核评估的“评审方法及技术”[5]等角度对审核评估加以剖析和展思。
综观以往研究,鲜有运用相关理论视角阐释审核评估的情况。例如,学者刘海兰[6]借助响应式评估理论和建构主义方法论,表明审核评估中全员参与、协商交流、过程建构的重要性。然而,学术界相关成果较少,昭示着我国本科教学评估期待更加多样化的理论支撑。
笔者认为,正确融合的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立足政府与大学目标相左或者利益共赢的不同情形,能够为阐释当前我国本科教学评估的正确部署,尤其是审核评估的突出优势,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简析
1.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对比阐述
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界限与分歧更多源自两者“人性假设”的差异。
委托代理理论主张“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该理论认为代理人奉行个人主义的利己行为,易于受到外在的物质因素驱使,难与委托人产生依赖与信任。但是,由于委托代理理论无法涵盖所有人性假设与人类行为,现实社会需要更丰富的理论对其他行为结果做出解释。“管家理论”即是典型的代表。
管家理论认同“社会人”的人性假设,认为管理者信仰集体主义、偏好利他行为,与委托人秉承共同目标,将集体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更加期待精神认同与内在鼓励,恰与委托代理理论形成互补。
(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经济学与金融学领域,其中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由于所有者无法全力承担企业所有经营管理事项,致使企业不得不高薪聘请管理者、让渡经营管理权,以便实现企业更好地运营。最终通过签订契约,所有者成为企业事务委托人,管理者成为企业事务代理人。
“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运行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信息不对称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签约之后”[7]。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诱发“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无论事前还是事后,信息优势方均为代理人,信息劣势方均为委托人。“逆向选择问题”,即代理人在签约前利用信息优势,向委托人刻意隐瞒或者扭曲私人信息,从而诱使最终签订符合代理人利益的合约。“道德风险问题”,即由于委托人无法识别和判断代理人的所有管理行为,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以损害公司集体利益为代价,不断满足个人利益诉求。
目标相左、利益冲突是委托代理关系建构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基于代理人完全理性与机会主义的人性假设,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始终受到威胁,大量“代理成本”继而成为应对威胁不可避免的开销。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同时确保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需求形成调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应运而生。
(2)管家理论
管家理论发端于心理学与社会学领域,可以视作委托代理理论解释不足情形下的理论补充。Davis,Schoorman和Donaldson在1997年发表的“Toward a Stewardship Theory of Management”[8]一文,通过对比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对管家理论做出了更准确详细的界定和分析。其中,文章深入探索了影响管理者行为选择的心理机制与环境机制,另外在肯定委托代理理论存在价值的同时,希冀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之间实现互补与调和。
在所有者——管家关系中,所有者与管理者目标相同,利益一致。管家理论认为,管理者的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保持一致,集体目标的完成与否密切关乎管理者的个人成败。即使双方发生利益冲突,管理者也会首先考虑集体利益,确保组织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管理者热切希望能够在集体工作中施展个人才华,实现自我突破,同时促成组织目标利益的完成。因此,管理者更加享受协同促进和充分授权的治理结构,而非监督密集、控制严格的治理氛围。
2.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协同激励
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使双方形成协同激励,能够更好地弥补彼此的不足,为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行为做出更加合理的诠释。理想情境下,所有者与管理者拥有相同的行为角色时,可以实现更好的治理成效。如果所有者与管理者均倾向于建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那么更容易实现“成本最小化”;如果两者均倾向于建构委托人—管家的关系,更容易实现“效益最大化”。然而,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所有者与管理者可能同时拥有“经济人”与“社会人”的个性倾向。因此,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时,需要兼顾较多客观因素。
首先,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有效融合需要考虑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行为倾向的变化性。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并非指向稳定固化的存在状态,而是指代行为主体的决策判断与行为选择。Davis,Schoorman和Donaldson概括出影响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生成的三种心理因素,分别是心理动机、身份认同和权力使用。同时提出造成两者差异的三种环境因素,分别是管理哲学、文化氛围和权力距离。在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所有者与管理者形成各自的心理动机與行为选择。因此,两者的关系并非只有纯粹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和“委托人—管家”关系,实则还包含混合形态。一旦有“混合动机和行为”的出现,选择“管家”理念的一方就一定会遭受背叛,继而使两者关系变成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不论双方签约之时是怎样的关系状态,均需要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问题。 另外,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有效融合,需要充分考量所有者与管理者对于治理风险的承受程度及彼此的信任程度[8]。例如,风险规避型所有者更倾向于主张管理者自私自利的个性特征,因此更加偏好委托代理的治理模式。彼此信任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更加容易建立委托人—管家关系。因此,调和双方的风险态度、强化双方的风险认识,以及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与认同,对于融合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内核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融合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热点。很多委托代理理论研究者并不赞成对代理人的“完全控制”,而是秉持“先授权,后监控”[8]的思想观念,一定程度上保障代理人的“自由裁量”权力与自主自由空间,为两者融合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可能。我国学者周志强、田银华、王克喜、邹新月等人紧扣两大理论的片面性,在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融合方面做出了突出建树。
三、本科教学评估的价值探讨:代理理论与管理理论融合视角
1.我国本科教学评估的转型现状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调适促了本科教学评估思路的转型。伴随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实现了三个转变: 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变为整体管理,由刚性管理变为弹性管理”[9]。正是基于政府角色转变的现实需求,政府与高校依存的环境因素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此,政府与大学紧绷的委托代理关系得到了调整。本科教学评估“五位一体”的布局、“审核评估”的突出特色,赋予大学“代理人”与“管家”的双重特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可知,审核评估的程序与任务主要包含五项内容,分别是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评估结果①。其中,政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评估空间。借助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分析,政府与高校松绑了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政府与高校的心理机制产生变动,两者之间信任感空前提升,目标与利益高度一致。正是这些不断变化的因素为本科教学评估提供了正确的指引。其中具体变化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评估信息由隔阂变为畅通
评估向度反映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信息平衡程度。一直以来,本科教学评估的基本程序是政府首先下达指令意见、执行方案,高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给定的等级标准,通过对过去做过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挖掘,如同命题作文一样地写出自评报告,被动地接受专家组进校考察”[10]。由此可知,我国以往的评估程序呈现高校向政府汇报的单向度信息流动。
评估是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流动与碰撞。从前的本科教学评估,从评估方案出台到评估方案执行,政府始终占据主动,全权把控。相应地,各个高校只能处于“接受评估”的被动局面,使得政府与大学之间出现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以高校向政府汇报信息为主,政府与大学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往复遭到阻隔。因此,一些高校为了在评估中更好地满足政府的评估标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相关评估报告中“动手脚”,促使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如今教育部倡行的审核评估,恰恰弥补了传统评估形式的不足。在审核评估中,政府与大学目标利益高度一致,双向信息交流得到保障。例如,高校在自评过程中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使高校的动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同时为政府与高校进行信息交流搭建平台。
(2)评估主体由政府易为高校
评估主体的选定直接决定评估质量。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其中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政府设定审核范围但是不设标准、不评等级,“在审核范围内,依据学校自设的目标与标准进行评估”[2]。高校切实获得评估的主动权,成为评估主体。
以往的“合格评估”“优秀评估”等评估形式,虽然能够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证评估活动的方向与速度,但是评估质量往往被无情忽视。将高校视为评估主体,一方面能够确保高校对于评估活动的积极态度和主动意愿,另一方面能够缓和政府与高校之间紧绷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两者贯通信任的桥梁。
(3)评估意愿由被动化为主动
评估流程的方向决定了高校评估意愿的主动性程度。“审核评估的流程是正向的,即先有计划、目标、标准,后有执行,最后审核验收”[10]。水平评估、合格评估的评估流程则是逆向的。高校对照政府的评估体系,对照评估标准,被动地撰写评估报告。以上情况即造成了高校评估意愿消极被动的局面。例如,在专家入校考察时,大多数高校都会在表面和形式上营造热情洋溢的迎评氛围,力争“优秀”,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面对评估专家,一些高校借助投机行为和隐秘伎俩,阻碍专家正常的考察工作。最终,教学评估成了资源严重浪费的一次性活动。
相反,审核评估激发了高校进行教学评估的意愿,高校一改往日的刻板观念。审核评估使高校成为教学评估的主角,高校在教育部的审核范围内自设标准,充分利用自己的尺子丈量自身长短,高度重视评估过程中自己的缺憾与不足,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真正实現“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理念宗旨。
2.两大理论融合对接本科教学评估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融合视角,对接我国本科教学评估,能够更加深入地诠释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现状与价值,与本科教学评估形成更加稳固的理论对接。
(1)高校双重属性的均衡考量
在本科教学评估活动中,政府界定高校时需要把握高校的双重属性。相对于政府主体,高校不仅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
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的必然态势,高校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高校为了获得长足发展,必不可少的首要问题即是开拓渠道,增加收入,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政府面对数量庞大的大学群体,不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办学资源必然会向评估活动中取胜的高校倾斜。高校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利益最大化,无形之中便会内化“经济人”自我服务、投机取巧的利己思想与行为。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高校这样的行为必然对各自发展稳固了物质保障。同时,高校作为“社会人”的人格属性永远不会褪色。首先,高校乐于奉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为社会培养人才、推进科研。同时,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中,政府的最终目的在于每一所参评院校都能认真领会评估结果,发挥所长、弥补不足,这与高校的评估目标高度一致。因此,当前的本科教学评估在综合考量高校的两种属性方面值得肯定。 (2)政府双重角色的正确调和
委托代理理论倡导“监督激励”的治理环境,管家理论倡导“信任授权”的治理环境。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构建不能陷于以上两级,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正确的行为,保证治理环境在上述两种情况的集合之内。那么,政府行为受何影响呢?
委托人的风险接受程度直接影响其行为选择。借助委托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内容可知,对于“风险规避型”人格的委托人,他们始终认为代理人具有投机主义的利己行为,因此他们更加倾向与管理者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规避风险;对于“风险偏好型”人格的委托人,他们对于风险无所畏惧,享受与管理者建立的彼此信任的依赖关系,相信集体的强大力量,因此他们更加倾向与管理者建立委托人-管家关系挑战风险。
不可否认,政府作为“委托人”,兼具“风险规避型”与“风险偏好型”双重人格。因此,面对复杂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政府必须正确面对风险,对于不可抗拒的风险应该直面挑战,而对于可以避免的风险,不能无谓地消耗成本来应付的风险。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为高校创建既有“监督激励”又有“信任授权”的评估环境。在当前的本科教学评估中,虽然政府将制定评估标准的主体权力让渡于高校,促进高校享有自主空间,但是政府依然主导着评估活动的命脉,例如拟定评估方案的范围、确定评审专家队伍、监控高校动态信息等主要评估程序。只有政府站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正确把关,以最大宽容度与信任度回应高校的自主发展,才能在降低评估成本、实现高效率监督激励的同时,提高评估活动的成效。
注释:
①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分为五个部分: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审核范围,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同时提交各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相关报告基础上,通过各种实践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3.评估报告内容。《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同时对相应内容做出评判和说明。4.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评估中心按年度向教育部报告。教育部审议后公布结果,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评估中心公开评估结论。5.评估结果。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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