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是它的客观、独立地位。试想,如果司法在体制上受制于行政,甚至司法机关竟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会有真正的公正吗?
答案不言而喻。中国司法改革的全部前途,系于一句话:司法独立。改革的过程漫长而曲折,当前正在进行铁路司法机构改革,则是漫漫长路上的正确的一小步——尽管这是早就应该迈出的一步。
事实上,早在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做出过部署,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还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却始终未见实质性进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过停顿。去年3月,传出中共中央批准铁路司法机关全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也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将在去年6月之前完成我国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整建制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检察院、法院统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终并没有按时完成转制任务。
我国铁路司法体制积弊久远,已经积重难返。就现状而言,铁路系统长期政企不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而下辖的铁路局,则是企业性质。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但在机构体制上,它们却都归属于铁路企业,不仅财政、物资装备等受到铁路企业的管控和调配,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更没有像其他地方检察官和法官那样必须经过人大的正式任命才能履职。他们其实依然还是铁路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这样的机构体制和司法者的身份定位,确实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的确是“长期存在”过。但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长期存在”更不代表正确。铁路司法体制显然与国家宪政要求、法律规定以及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的规律出现了背离。它广受社会诟病,人们甚至完全有理由对这种“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某些怀疑和质疑。
而从现实状况看,由于人财物都受到铁路企业的管理和调度,而铁路司法机关又对案件实行“专业管辖”,因此,凡是涉“铁”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由铁路公安、检察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到铁路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往往很难摆脱本系统企业的影响甚至干扰,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常常受到非常强烈的怀疑。
因此,决定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应该说,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对于旧体制的革新,常常会触及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面对改革,有些部门和个人心存抵触,觉得“大权旁落”,进而情绪低落;有的心存侥幸,认为改革是“口头革命”,在具体工作上“只打雷,不下雨”,不积极推动具体工作;也有的甚至故意放大困难,不努力化解矛盾,造成改革“搁浅”。凡此种种,都是没有认清司法改革的目标乃至社会发展的大局,不仅存在理念上的障碍,同样是犯了行动上的错误。
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坚持改革,中国的司法才能不断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有了体制上的保障,我们的司法才会更加公正,也才有可能树立权威和取得公信。
改革终于有了艰难但却具有“破冰”意义的一小步。太原、成都等地的铁路运输检察院机关将整体移交地方检察院,实行彻底的属地化管理。
我希望,这些铁路检察机关陆续进行的整体转制,能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能不断推动本系统乃至铁路法院机构的加速改革。铁路司法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小步,这正确的一小步,能积跬步以至千里吗?让我们审慎地观察下去。(作者为知名法学家)
答案不言而喻。中国司法改革的全部前途,系于一句话:司法独立。改革的过程漫长而曲折,当前正在进行铁路司法机构改革,则是漫漫长路上的正确的一小步——尽管这是早就应该迈出的一步。
事实上,早在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做出过部署,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还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却始终未见实质性进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过停顿。去年3月,传出中共中央批准铁路司法机关全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也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将在去年6月之前完成我国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整建制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检察院、法院统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终并没有按时完成转制任务。
我国铁路司法体制积弊久远,已经积重难返。就现状而言,铁路系统长期政企不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而下辖的铁路局,则是企业性质。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但在机构体制上,它们却都归属于铁路企业,不仅财政、物资装备等受到铁路企业的管控和调配,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更没有像其他地方检察官和法官那样必须经过人大的正式任命才能履职。他们其实依然还是铁路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这样的机构体制和司法者的身份定位,确实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的确是“长期存在”过。但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长期存在”更不代表正确。铁路司法体制显然与国家宪政要求、法律规定以及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的规律出现了背离。它广受社会诟病,人们甚至完全有理由对这种“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某些怀疑和质疑。
而从现实状况看,由于人财物都受到铁路企业的管理和调度,而铁路司法机关又对案件实行“专业管辖”,因此,凡是涉“铁”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由铁路公安、检察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到铁路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往往很难摆脱本系统企业的影响甚至干扰,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常常受到非常强烈的怀疑。
因此,决定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应该说,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对于旧体制的革新,常常会触及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面对改革,有些部门和个人心存抵触,觉得“大权旁落”,进而情绪低落;有的心存侥幸,认为改革是“口头革命”,在具体工作上“只打雷,不下雨”,不积极推动具体工作;也有的甚至故意放大困难,不努力化解矛盾,造成改革“搁浅”。凡此种种,都是没有认清司法改革的目标乃至社会发展的大局,不仅存在理念上的障碍,同样是犯了行动上的错误。
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坚持改革,中国的司法才能不断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有了体制上的保障,我们的司法才会更加公正,也才有可能树立权威和取得公信。
改革终于有了艰难但却具有“破冰”意义的一小步。太原、成都等地的铁路运输检察院机关将整体移交地方检察院,实行彻底的属地化管理。
我希望,这些铁路检察机关陆续进行的整体转制,能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能不断推动本系统乃至铁路法院机构的加速改革。铁路司法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小步,这正确的一小步,能积跬步以至千里吗?让我们审慎地观察下去。(作者为知名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