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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常常以TRIPS协议确定的一些原则为标准来研讨自己应遵守的执法标准,因此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及TRIPS协议的具体规定,对TRIPS协议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析和研究对于加快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执行尽快与国际接轨有着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TRIPS协议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一、前言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实施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单独关税区的高度重视。中国加入WTO后,将完全实施TRIPS协议,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还存在差距,目前,由于侵害著作权行为与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均具有显著的国际性,这就要求我国在研究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范时,应当注意对涉及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中相关规范的研究和借鉴。因此,WTO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具体规范对我国包括著作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二、对TRIPS协议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析
1.归责原则简述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①。由于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采取何种归责原则,表明了立法者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强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所谓的归责原则到底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当方式”探讨归责原则,还是仅仅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探讨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而言②。因此探讨归责原则应当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讨论。《民法通则》第118条对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等的规定更为明确,此处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而言的。
2.对TRIPS协议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规定,但明确区分了不同“场合”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协议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在哪些特殊场合有过错方才负侵权责任,或无过错就不负侵权责任。如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告诉我们,构成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此条款肯定了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为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另一方面,根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对此款规定的内容,作为成员方可以保留的选择性条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该款规定中作了两个限定:1.只有“在适当场合”才能实行;2.即使在“适当场合”,也“可以”而不是“应当”按该规定实行。通过以上对该款规定内容的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当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时,所负民事责任性质、范围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等是有限的。但笔者认为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过错原则的国际法依据。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以及TRIPS协议的具体规定,将TRIPS协议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理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奉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求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善意侵权人的无过错责任。因此,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程度虽已满足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但尚未达到该协议规定的较高保护水平。
三、TRIPS协议中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新要求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已经基本上达到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与专利法、商标法相比,著作权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是最大的,主要体现在对本国作品与外国作品实行的是“双重待遇”这一问题上。我国对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与TRIPS协议的要求差距不大,但对本国作品的保护与TRIPS协议的要求差距较大,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没有达到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研究对策。
四、结语
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来看,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定原则已有适用,而无过错责任还没有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究竟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应当以TRIPS协议中的一些基本理念为标准,并在这些基本理念之下,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也只有这样,才能确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保证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执行尽快与国际接轨。
注释: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7.
②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4):5.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1997.
[3]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5]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7]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关键词: TRIPS协议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一、前言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实施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单独关税区的高度重视。中国加入WTO后,将完全实施TRIPS协议,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还存在差距,目前,由于侵害著作权行为与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均具有显著的国际性,这就要求我国在研究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范时,应当注意对涉及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中相关规范的研究和借鉴。因此,WTO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具体规范对我国包括著作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二、对TRIPS协议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析
1.归责原则简述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①。由于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等,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采取何种归责原则,表明了立法者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也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强制性的利益分配方案。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所谓的归责原则到底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当方式”探讨归责原则,还是仅仅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探讨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而言②。因此探讨归责原则应当就所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讨论。《民法通则》第118条对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等的规定更为明确,此处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从这个角度讲,我国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就所有的民事责任而言的。
2.对TRIPS协议中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规定,但明确区分了不同“场合”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协议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在哪些特殊场合有过错方才负侵权责任,或无过错就不负侵权责任。如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告诉我们,构成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此条款肯定了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为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另一方面,根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对此款规定的内容,作为成员方可以保留的选择性条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该款规定中作了两个限定:1.只有“在适当场合”才能实行;2.即使在“适当场合”,也“可以”而不是“应当”按该规定实行。通过以上对该款规定内容的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当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时,所负民事责任性质、范围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等是有限的。但笔者认为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过错原则的国际法依据。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以及TRIPS协议的具体规定,将TRIPS协议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理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奉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求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善意侵权人的无过错责任。因此,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程度虽已满足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但尚未达到该协议规定的较高保护水平。
三、TRIPS协议中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新要求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已经基本上达到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与专利法、商标法相比,著作权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是最大的,主要体现在对本国作品与外国作品实行的是“双重待遇”这一问题上。我国对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与TRIPS协议的要求差距不大,但对本国作品的保护与TRIPS协议的要求差距较大,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没有达到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研究对策。
四、结语
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来看,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定原则已有适用,而无过错责任还没有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究竟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应当以TRIPS协议中的一些基本理念为标准,并在这些基本理念之下,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也只有这样,才能确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保证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执行尽快与国际接轨。
注释: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7.
②郑成思.中国侵权法理论的误区与进步[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4):5.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1997.
[3]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5]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7]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