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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修订的刑诉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了许多的挑战。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部门,刑诉法的修改与公诉工作密切相关。它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本文将从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问题以及简易程序出庭问题、庭审简化问题等方面着手,探讨检察院公诉工作应当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
关键词 刑诉法修改 非法证据排除 简易程序出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多重挑战,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部门,公诉工作与刑诉法最为密切相关。检察院公诉工作应当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与被害者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以采取宽严相济的措施,对于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也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建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是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和提高公诉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双重目标的重要途径,是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立法原则的重大体现,更是公诉工作的使命和职责所在。因此,在审查起诉中要严格执行两个证据的排除,应强化以下措施,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1、引导侦查、规范取证。防范于先,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把可能滋生的非法证据灭失在萌芽状态,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本之策。我们要思维前瞻,工作前置,根据办案实践和刑诉制度的发展要求,总结制定体现立法原则、便于操作的《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标准》,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标准》不仅使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做到全面无遗漏、准确无偏差,而且保证了侦查机关的采集证据的程序、方式无违法现象。
2、加强提审,挖掘疑点。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工作。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讯问中,不仅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而且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注重讯问侦查环节是否有违法取证和诱供的现象发生。通过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讯问中,发现非法证据疑点,挖掘非法证据疑点,减少避免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3、强化审查,察微析疑。强化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中之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案卷时,要着重从六个方面加强审查,以期发现非法证据,判别非法证据。一是审查证据来源,从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可信性程度上判别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二是审查取证环境,从取证环境判别采集证据有无违法取证现象发生。三是审查取证方式,判别取证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三、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问题
公诉人在参加庭前会议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是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是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是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是列好答辩提纲,准备辩论意见。公诉人接案后,便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阅卷应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每个细节。只有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
四、简易程序出庭问题以及庭审简化问题
新诉讼法中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需出庭支持公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新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种类大大增加,同时这也使得案件复杂程度较之以前有所增加,所以在新的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该成为常态。二是诉讼构造的要求。在公诉案件中,只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从结构上保证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三是法律监督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如果不出庭支持公诉,难以发现和纠正审判违法情形,从而形成监督缺位。四是法庭教育的需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感化矫正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还具有普法宣传功能,有利于预防犯罪。
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公诉人一律出庭支持公诉,将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巨大压力,要应对检察机关出庭公诉难度加大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科学简化简易程序,如适当简化案件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审批程序等,适当省略庭审中无争议的方面。二是建立集中审查和集中出庭机制,发挥专人办理各类型简易程序案件的优势,可以将简易程序案件相对固定地交由几名办案人员来办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发挥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一旦被告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代表其自愿认罪,从而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但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是否确实出于本意,需要律师及时有效地沟通。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一方面有利于简易程序的健康发展,防止威胁、欺骗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简易程序的安定,避免被告人当庭翻供、反复无常,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诉法修改 非法证据排除 简易程序出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多重挑战,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部门,公诉工作与刑诉法最为密切相关。检察院公诉工作应当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与被害者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以采取宽严相济的措施,对于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也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建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是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和提高公诉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双重目标的重要途径,是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立法原则的重大体现,更是公诉工作的使命和职责所在。因此,在审查起诉中要严格执行两个证据的排除,应强化以下措施,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1、引导侦查、规范取证。防范于先,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把可能滋生的非法证据灭失在萌芽状态,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本之策。我们要思维前瞻,工作前置,根据办案实践和刑诉制度的发展要求,总结制定体现立法原则、便于操作的《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标准》,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标准》不仅使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做到全面无遗漏、准确无偏差,而且保证了侦查机关的采集证据的程序、方式无违法现象。
2、加强提审,挖掘疑点。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工作。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讯问中,不仅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而且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注重讯问侦查环节是否有违法取证和诱供的现象发生。通过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讯问中,发现非法证据疑点,挖掘非法证据疑点,减少避免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3、强化审查,察微析疑。强化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中之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案卷时,要着重从六个方面加强审查,以期发现非法证据,判别非法证据。一是审查证据来源,从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可信性程度上判别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二是审查取证环境,从取证环境判别采集证据有无违法取证现象发生。三是审查取证方式,判别取证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三、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问题
公诉人在参加庭前会议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是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是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是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是列好答辩提纲,准备辩论意见。公诉人接案后,便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阅卷应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每个细节。只有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吃透案件。
四、简易程序出庭问题以及庭审简化问题
新诉讼法中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需出庭支持公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新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种类大大增加,同时这也使得案件复杂程度较之以前有所增加,所以在新的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该成为常态。二是诉讼构造的要求。在公诉案件中,只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从结构上保证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三是法律监督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如果不出庭支持公诉,难以发现和纠正审判违法情形,从而形成监督缺位。四是法庭教育的需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感化矫正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还具有普法宣传功能,有利于预防犯罪。
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公诉人一律出庭支持公诉,将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巨大压力,要应对检察机关出庭公诉难度加大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科学简化简易程序,如适当简化案件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审批程序等,适当省略庭审中无争议的方面。二是建立集中审查和集中出庭机制,发挥专人办理各类型简易程序案件的优势,可以将简易程序案件相对固定地交由几名办案人员来办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发挥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一旦被告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代表其自愿认罪,从而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但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是否确实出于本意,需要律师及时有效地沟通。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一方面有利于简易程序的健康发展,防止威胁、欺骗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简易程序的安定,避免被告人当庭翻供、反复无常,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