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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曾美琳,离异后结识了一个自称开了一家公司的男子陈军海。两人交往几个月后,曾美琳在对陈军海并不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与他同居。不久,曾美琳又稀里糊涂地用自己的房产,为陈军海的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陈军海15万元借款到手后,先是经常不与曾美琳照面,后来干脆彻底“失踪”。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将陈军海和曾美琳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曾美琳对陈军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美琳1985年8月出生在湖北潜江市,她高职毕业后,应聘到当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年初,曾美琳经熟人介绍,与同在企业工作的一名男青年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10月,两人结婚。婚后两年,曾美琳始终未能怀孕,夫妻俩去医院检查,曾美琳被检查出不能怀孕生育。由于丈夫家庭世代单传,曾美琳主动与丈夫办了离婚手续,丈夫把两人结婚时购置的一处房产留给了曾美琳。
曾美琳过了几年单身生活,于2014年3月的一个周末,在广场跳舞时认识了一位叫陈军海的中年男子。陈军海对曾美琳说,自己从湖南来,在潜江开办了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经常看到曾美琳从自己的公司门前走过。听陈军海这么一说,曾美琳知道自家附近确实有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
不知不觉两个月过去了,曾美琳和陈军海经过几次交往,彼此已相互熟悉。在接触中,曾美琳听陈军海讲,他由于长期在外做生意,顾不上家,耐不住寂寞的妻子红杏出墙,投入别人怀抱,他一气之下与妻子离了婚。这些年来,他一直孤身一人在外打拼。听陈军海这样说,曾美琳心里对他多了一份同情。
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曾美琳和陈军海又一次相聚在舞厅,两人跳到了曲终人散,陈军海拉着曾美琳的手,依依不舍地说:“美琳,我们去吃宵夜好吗?”曾美琳点了点头。
在夜市的一家小餐馆里,陈军海点了几盘曾美琳喜欢吃的菜,又要了酒。两人边吃边喝边聊,走出餐馆时,曾美琳已醉意朦胧。这天晚上,曾美琳留宿在陈军海租住的房子里……
此后,两人公开在曾美琳的房屋里过起同居生活。
2014年7月的一天,陈军海回到曾美琳的住处,对曾美琳说:“最近,我同湖南的一位朋友联系做一笔生意,还缺一些资金,想找熟人李富借一部分钱。李富虽同意借钱,但要求我找人提供担保。想来想去,这事只有麻烦你帮忙了。”
曾美琳说:“这些年来,我结婚离婚,现在也是单身一人,手头根本没有攒下钱,怎么帮你想办法呢?”
陈军海说:“你只需写一份担保书,用你现在的住房,为我的借款提供担保就行了。”
听陈军海这么一说,曾美琳想,现在两人已经同居在一起,将来彼此就是互相的依靠。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恋人的困难就是自己的困难。于是,她爽快地答应了。
第二天,陈军海和曾美琳找到李富,按照3人的商定,陈军海给李富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接着,曾美琳按李富和陈军海的要求,在陈军海写给李富的借条上写了担保证明,内容为:“我担保帮陈军海在约定的时间内还给李富现金15万元及利息。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李富。”写好之后,他们一起来到银行,李富将15万现金汇到了陈军海的银行账号里,陈军海将写有借款和担保的字据,以及曾美琳的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李富。
2014年12月上旬,曾美琳见陈军海拿到李富的15万元借款后,再没有谈过生意上的事,加上自从她给陈军海担保借款后,很难见到陈军海的人影,她有些不放心。一天晚上,曾美琳见陈军海回来了,问陈军海:“你拿了李富的十几万元出去做生意,不知道生意做得怎么样了?如果赚了钱,我看还是先把李富的借款还了,免得多付利息。”
陈军海说:“这事你就不用操心了,只要生意赚钱,多点利息算什么。”接着,陈军海又向曾美琳高谈了一番生意上的宏伟计划,他拍着胸脯对曾美琳保证道:“明年7月底之前,15万元现金和利息,保证一分不少到位,我还要给夫人再赚回来一套房。”说完,抱着曾美琳狠劲地亲了一口。
然而,这次见面后,曾美琳再也联系不到陈军海。她心中想象的美好愿望,很快就如肥皂泡般破裂了。
同居男子抽身而去,法院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7月,李富因找不到陈军海讨回15万元借款,将陈军海和曾美琳两人告上了潜江市人民法院。李富要求法院判令陈军海偿还借款15万元和利息,并由曾美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曾美琳是用自己的房屋产权做抵押替陈军海借的款,李富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查封曾美琳房屋的保全申请。
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后,曾美琳着急了,为自己当初作出的轻率担保深感后悔。但曾美琳也不知道陈军海的去向,此时的她彻底知道自己被骗了,后悔莫及。
不久,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陈军海偿还李富借款15万元及利息;曾美琳对陈军海应该偿还李富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美琳接到法院判决后,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法院判决曾美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她替陈军海还款后,尽管她有权继续向陈军海追偿所担保的款项,但陈军海跑到哪里去了,她一無所知,她到哪里去找陈军海追偿呢?
曾美琳轻率替他人担保,一下子就将十几万元的债务揽到了自己头上。如果还是找不到陈军海,法院就要执行曾美琳的房产。即便找到了陈军海,而陈军海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同样还会找曾美琳执行。如果曾美琳筹不到钱来还款,法院就会将查封的曾美琳的房产变卖,清偿她所担保的债务。
曾美琳在与他人交往中,在相互还不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以身相许,轻率地替他人担保,等她醒悟后悔时,一切都晚了……
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證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对此,法院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⑵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就本案来看,李富与陈军海之间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陈军海所借李富之款应当清偿。曾美琳为陈军海提供担保,明确约定保证人曾美琳“担保帮陈军海在约定的时间内还给李富现金15万元及利息。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李富”,并向李富出具担保书,李富已经接收且未提出异议,故该保证合同成立,并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到期后,陈军海没有还款且下落不明,李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曾美琳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前述分析,法院判决曾美琳对陈军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合法。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债务,因此,担保的风险大;而一般保证担保,必须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履行的那部分债务,才由担保人代为清偿,风险相对较小。所以,现实生活中,在给借款人当担保人时,一定要考察好,要深思熟虑,不可感情用事。为他人担保时,要量力而行,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一般保证担保。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插图:刘昌海)
离异女子跳舞时邂逅“爱情”
曾美琳1985年8月出生在湖北潜江市,她高职毕业后,应聘到当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年初,曾美琳经熟人介绍,与同在企业工作的一名男青年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10月,两人结婚。婚后两年,曾美琳始终未能怀孕,夫妻俩去医院检查,曾美琳被检查出不能怀孕生育。由于丈夫家庭世代单传,曾美琳主动与丈夫办了离婚手续,丈夫把两人结婚时购置的一处房产留给了曾美琳。
曾美琳过了几年单身生活,于2014年3月的一个周末,在广场跳舞时认识了一位叫陈军海的中年男子。陈军海对曾美琳说,自己从湖南来,在潜江开办了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经常看到曾美琳从自己的公司门前走过。听陈军海这么一说,曾美琳知道自家附近确实有一家未来科技开发公司。
不知不觉两个月过去了,曾美琳和陈军海经过几次交往,彼此已相互熟悉。在接触中,曾美琳听陈军海讲,他由于长期在外做生意,顾不上家,耐不住寂寞的妻子红杏出墙,投入别人怀抱,他一气之下与妻子离了婚。这些年来,他一直孤身一人在外打拼。听陈军海这样说,曾美琳心里对他多了一份同情。
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曾美琳和陈军海又一次相聚在舞厅,两人跳到了曲终人散,陈军海拉着曾美琳的手,依依不舍地说:“美琳,我们去吃宵夜好吗?”曾美琳点了点头。
在夜市的一家小餐馆里,陈军海点了几盘曾美琳喜欢吃的菜,又要了酒。两人边吃边喝边聊,走出餐馆时,曾美琳已醉意朦胧。这天晚上,曾美琳留宿在陈军海租住的房子里……
此后,两人公开在曾美琳的房屋里过起同居生活。
爽快为同居男子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4年7月的一天,陈军海回到曾美琳的住处,对曾美琳说:“最近,我同湖南的一位朋友联系做一笔生意,还缺一些资金,想找熟人李富借一部分钱。李富虽同意借钱,但要求我找人提供担保。想来想去,这事只有麻烦你帮忙了。”
曾美琳说:“这些年来,我结婚离婚,现在也是单身一人,手头根本没有攒下钱,怎么帮你想办法呢?”
陈军海说:“你只需写一份担保书,用你现在的住房,为我的借款提供担保就行了。”
听陈军海这么一说,曾美琳想,现在两人已经同居在一起,将来彼此就是互相的依靠。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恋人的困难就是自己的困难。于是,她爽快地答应了。
第二天,陈军海和曾美琳找到李富,按照3人的商定,陈军海给李富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接着,曾美琳按李富和陈军海的要求,在陈军海写给李富的借条上写了担保证明,内容为:“我担保帮陈军海在约定的时间内还给李富现金15万元及利息。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李富。”写好之后,他们一起来到银行,李富将15万现金汇到了陈军海的银行账号里,陈军海将写有借款和担保的字据,以及曾美琳的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李富。
2014年12月上旬,曾美琳见陈军海拿到李富的15万元借款后,再没有谈过生意上的事,加上自从她给陈军海担保借款后,很难见到陈军海的人影,她有些不放心。一天晚上,曾美琳见陈军海回来了,问陈军海:“你拿了李富的十几万元出去做生意,不知道生意做得怎么样了?如果赚了钱,我看还是先把李富的借款还了,免得多付利息。”
陈军海说:“这事你就不用操心了,只要生意赚钱,多点利息算什么。”接着,陈军海又向曾美琳高谈了一番生意上的宏伟计划,他拍着胸脯对曾美琳保证道:“明年7月底之前,15万元现金和利息,保证一分不少到位,我还要给夫人再赚回来一套房。”说完,抱着曾美琳狠劲地亲了一口。
然而,这次见面后,曾美琳再也联系不到陈军海。她心中想象的美好愿望,很快就如肥皂泡般破裂了。
同居男子抽身而去,法院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7月,李富因找不到陈军海讨回15万元借款,将陈军海和曾美琳两人告上了潜江市人民法院。李富要求法院判令陈军海偿还借款15万元和利息,并由曾美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曾美琳是用自己的房屋产权做抵押替陈军海借的款,李富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查封曾美琳房屋的保全申请。
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后,曾美琳着急了,为自己当初作出的轻率担保深感后悔。但曾美琳也不知道陈军海的去向,此时的她彻底知道自己被骗了,后悔莫及。
不久,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陈军海偿还李富借款15万元及利息;曾美琳对陈军海应该偿还李富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美琳接到法院判决后,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法院判决曾美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她替陈军海还款后,尽管她有权继续向陈军海追偿所担保的款项,但陈军海跑到哪里去了,她一無所知,她到哪里去找陈军海追偿呢?
曾美琳轻率替他人担保,一下子就将十几万元的债务揽到了自己头上。如果还是找不到陈军海,法院就要执行曾美琳的房产。即便找到了陈军海,而陈军海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同样还会找曾美琳执行。如果曾美琳筹不到钱来还款,法院就会将查封的曾美琳的房产变卖,清偿她所担保的债务。
曾美琳在与他人交往中,在相互还不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以身相许,轻率地替他人担保,等她醒悟后悔时,一切都晚了……
说法: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大,在给借款人担保时需谨慎
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證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对此,法院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⑵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就本案来看,李富与陈军海之间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陈军海所借李富之款应当清偿。曾美琳为陈军海提供担保,明确约定保证人曾美琳“担保帮陈军海在约定的时间内还给李富现金15万元及利息。否则,将以本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后用现金支付给李富”,并向李富出具担保书,李富已经接收且未提出异议,故该保证合同成立,并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到期后,陈军海没有还款且下落不明,李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曾美琳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前述分析,法院判决曾美琳对陈军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合法。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债务,因此,担保的风险大;而一般保证担保,必须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履行的那部分债务,才由担保人代为清偿,风险相对较小。所以,现实生活中,在给借款人当担保人时,一定要考察好,要深思熟虑,不可感情用事。为他人担保时,要量力而行,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一般保证担保。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插图: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