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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推定,妇女生育与否,完全依赖于妇女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他人无权干涉。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自此法律首次明确的规定了男性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意见无法统一时,基于平等的权利冲突所留给法律解决的问题相当棘手。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之争中出现的情况,进而提出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