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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罪因机制的类型性差异,界分出不同的犯罪人类型,进而予以相应的控制与预防,这是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键。这一思想在犯罪学鼻祖加罗法洛的时代已被确立。无差别杀人犯罪作为一个具有独特罪因机制的概念,应当有其区别于其他近似概念的"个性"。无差别杀人犯罪既非恐怖主义犯罪,也不等同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且与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等均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