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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业具有许多不同于外国的做法。其中被普遍运用的由企业、事业乃至行政部门代表其所辖人员进行投保的做法就是一个特征。例如由单位统一办理投保手续的团体职工养老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等。由于各个险种的办法不同,这些单位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所有不同。由所辖人员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收据的,经办单位仅是代理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