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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八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社会政治秩序混乱的背景下对革命论的思考与反省背景下提出的,其作为当时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改革宪法,并非政治常态下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性宪法,而是从政治维度角度出发对现行宪法的演进进行的重新认知与修改,以单一的国家司法机制进行规范和约束无法充分发挥出其根本目的、作用与价值。“八二宪法”兼具着革命性与去革命性特性,是我国政治体制在革命影响下的去革命化宪制安排。“八二宪法”的代表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三元性,即党、人大及政协三部分,共同构成具有复合性的代表制。从时间角度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生命发展演进的逻辑主义。因此,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对“八二宪法”进行分析具有独特且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 政治宪法学 “八二宪法” 改革宪法 去革命化
作者简介:刘国利,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国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3-02
“八二宪法”的颁布距今已有三十多年,学界对其的期待与反思在不断深化,“八二宪法”的结构分析与宏观层面的科学解释在各派政治学家等的研究探讨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本文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对“八二宪法”的规范生成及发展进程进行分析。
一、 “八二宪法”的修宪背景分析
“八二宪法”是在修改“七八宪法”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的,并非对现行宪法的重新制定。从形式前提角度来看,这是由于其符合一般的修宪程序,在宪法修改相关规定的要求下启动了修改程序,并得到了多数统一,实现修宪的完成并增加了具体的相关修正案 。笔者从宪法修改的政治前提对“八二宪法”的修宪背景进行简述,即其属于政治宪法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性宪法,其修订不仅体现出形式修宪的内容及启动修宪程序的要求,更体现出政治宪法学视野下修宪的基本前提,从这一角度对“八二宪法”进行分析尤为关键。“八二宪法”的政治性修宪前提即基于“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之后在精神要素上体现出的革命激进主义之间的区别,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定的这两部宪法体现出激进化的政治结构,而“八二宪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和颁布的。
二、“八二宪法”的政治性内涵分析
“八二宪法”的结构相较于法律宪法结构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从实质上来看其属于政治宪法,其结构安排及权利与权力的宪法关系体现出政治宪法的根本性质,即政治性,其作为改革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直接体现出政治意志。“八二宪法”在“文化大革命”后以改革的形式通过树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主权转化为宪法话语,使得宪法的结构安排与体系得到了形塑。从政治宪法学视野分析可以看出“八二宪法”具有复调性,即其结构具有复合性,具有革命与去革命的双重性质,蕴含着两重政治性内涵,这也正是其作为改革宪法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复调结构体现。
三、“八二宪法”的结构分析
从结构的角度区别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可以总结出:政治宪法的结构从空间、时间上均以人民主权为中心展开,法律宪法作为司法救济,其在保障、制衡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而展开。
分析“八二宪法”的结构应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出发。从改革开放的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八二宪法”随着改革的步伐以政治宪法的结构将党的意志与决断转化为人民与国家的意志与决断,从宪法意义上实现了正当性、公正性,将其视为改革宪法体现出其内涵的真正力量。但是,正是其本身具有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即其作为宪法结构不能简单地实施,而是通过不断地修改、突破或违背现行宪法的某些条款及程序而实现其力量的。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制定“八二宪法”的目的旨在通过改革宪法实现社会、政治或宪法上的革命,然而,实际上由于其具有的去革命化特性防止了革命宪法如“文化大革命”的回潮。可以看出去革命化正是“八二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政治特性,一方面其政治结构实现了宪法修改,甚至于某种程度违背,而另一方面其又实现了革命回潮的抵御,这正是其最值得分析与关注的重点 。“八二宪法”的制定由于其具有去革命化的特定历史前提,决定了其肩负着完成宪政转型的重任,并通过改良、改革逐步实现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型,因此,其作为以实现宪政主义为目标的转型宪法具有临时性。
(一) 空间性的三元结构
从空间结构上分析“八二宪法”可以看出其以人民主权为中心,横向上将人民主权分权为具有中国共产党宪法性质的三种主体代表叠合的结构,具有复合性,田龙飞博士将其总结为:“基于真理的党的领导代表制、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
1.共产党领导代表制。从宪法学角度来看党的领导在制定宪法的历史中体现出新的政治神学蕴涵,人民主权的确立体现出人民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新主体,而基于真理宣示的党所具有的代表性体现出其绝对的领导权力,其代表制体现出新的政治神学内涵 。笔者认为“八二宪法”的制定体现出民主原则在我国宪法制定中逐渐恢复,个人专断的历史已经结束,政治宪法当前的领导地位已经体现出规范宪法意义,宪法力量的实施与统治已经突破了政治的约束。“八二宪法”的宪法改革意义也正是从领导原则及价值的转变体现出来,即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政的分离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等方针提出的基础。宪法治国是对党的领导及人民权益实现的保障与前提,改革开放的进程在这种形势下才能够启程。党和人民同时处于宪法之中被规范和约束,在党的领导下带领人民共同遵守宪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现代国家体制中人民主权最直接的体现方式,或议会制度。议会与人民主权之间的代表性关系各派宪法理论家及政治思想家从宪法学与政治学的角度都已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与探讨,笔者不再赘述。“八二宪法”是当前我国现行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根源,其改革特性在宪法整体制度结构及纲领中主要集中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机制的树立,而非对其规范性价值问题的实际解决。我国国家机构章第57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此可以看出,“八二宪法”对现行宪法最重要的影响及成就即使得以人民主权的代表性得到恢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新树立 。“八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之后制定并完成了扭转国家权力职能失效的情况,这就是其制定的根本目的。“八二宪法”制定的核心内容即对“文化大革命”之后出现的社会正常统治秩序混乱、政治状态失常的恢复,并以“五四宪法”为参考依据对当时国家宪法进行修订,从而实现宪法规范功能的恢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是人民主权代表性的体现,是宪法合法性、规范性与正当性的重塑。“八二宪法”至今实施已有30多年,其树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随后的实行过程中经历了四次修改,并逐渐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宪法意义的法律制度,如立法法、选举法等。 3.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可以看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具备时重要的地位。然而,自从国家颁布了“五四宪法”以来,其后的历次修宪均未在宪法的制定制度中包含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这就使得政治协商会议已并不具有正式的宪法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代了其重要作用 。
根据《共同纲领》与政治协商会议的早期建设思想可以看出,政协会议应当具备分享人民主权的功能。然而,在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后,政协会议是否已经无法分享主权,或是通过另一种形式分享主权,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作为单一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全面、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愿,而政治协商会议如何在未来可能的两院制中充分地发挥出其宪法性作用与功能等十分重要的问题均需要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改革的进程中进行重新明确。
因此,笔者认为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变迁不能脱离近百年中国历史变革的大背景。这不仅是一个关键的宪法性议题,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宪法学应当进行科学回答的结构性命题。
上述内容从我国宪法空间结构的角度对“八二宪法”在这一演进发展过程中的改革作用进行了分析,其在宪法结构性关系中体现出与三元结构之间的辩证有机统一关系。
(二)时间性的历史结构
在共产党制定与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历史主义是其重要的精神维度之一,体现出时间性的历史结构及明确的指向性。“八二宪法”的制定体现出革命主义的历史叙事时间性逻辑并不断发生了重要而又不易察觉的变革。究其原因,是由于“八二宪法”具有上文论述中的复调性,其改革特性决定了其核心理念是具有复合性的革命理念,同时具有革命与去革命的内涵。由于宪法是政治实体,其具有生命发展的特征,尤其在共产党宪制下其更具有政治神学意义,“八二宪法”在时间进行顺序中体现出生命发展结构主义的自我消解、变革及演进历史逻辑 。
综上所述,相较于法律宪法,政治宪法体现出历史生成性且同样受到历史主义的负面影响。“八二宪法”在其不断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其内在生成发展在时间逻辑上还需进一步研究,其作为宪政宪法的一部分是以如何的形式进入还需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角度对其变量进行反思,可以看出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对其进行分析是一个极具价值的理论视角。
注释:
林孝文.论“八二宪法”30年产权结构的变迁.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6).147-152.
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清华法学.2012,1(6).26-38.
赵娟.八二宪法结构性权力失衡症剖解——切脉吴英案.江苏社会科学.2013,23(2).147-154.
高全喜.革命、改革与宪制:“八二宪法”及其演进逻辑——一种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中外法学.2012,11(5).907-926.
田雷.超越文本:“八二宪法”框架内的宪法变革——从“八二宪法”有过多少次“修改”谈起.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5).57-62.
郭道晖.主题研讨 八二宪法三十年:历史与实践——中国宪法与宪政的几个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12,34(6).5-8.
关键词 政治宪法学 “八二宪法” 改革宪法 去革命化
作者简介:刘国利,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国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3-02
“八二宪法”的颁布距今已有三十多年,学界对其的期待与反思在不断深化,“八二宪法”的结构分析与宏观层面的科学解释在各派政治学家等的研究探讨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本文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对“八二宪法”的规范生成及发展进程进行分析。
一、 “八二宪法”的修宪背景分析
“八二宪法”是在修改“七八宪法”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的,并非对现行宪法的重新制定。从形式前提角度来看,这是由于其符合一般的修宪程序,在宪法修改相关规定的要求下启动了修改程序,并得到了多数统一,实现修宪的完成并增加了具体的相关修正案 。笔者从宪法修改的政治前提对“八二宪法”的修宪背景进行简述,即其属于政治宪法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性宪法,其修订不仅体现出形式修宪的内容及启动修宪程序的要求,更体现出政治宪法学视野下修宪的基本前提,从这一角度对“八二宪法”进行分析尤为关键。“八二宪法”的政治性修宪前提即基于“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之后在精神要素上体现出的革命激进主义之间的区别,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定的这两部宪法体现出激进化的政治结构,而“八二宪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和颁布的。
二、“八二宪法”的政治性内涵分析
“八二宪法”的结构相较于法律宪法结构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从实质上来看其属于政治宪法,其结构安排及权利与权力的宪法关系体现出政治宪法的根本性质,即政治性,其作为改革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直接体现出政治意志。“八二宪法”在“文化大革命”后以改革的形式通过树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主权转化为宪法话语,使得宪法的结构安排与体系得到了形塑。从政治宪法学视野分析可以看出“八二宪法”具有复调性,即其结构具有复合性,具有革命与去革命的双重性质,蕴含着两重政治性内涵,这也正是其作为改革宪法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复调结构体现。
三、“八二宪法”的结构分析
从结构的角度区别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可以总结出:政治宪法的结构从空间、时间上均以人民主权为中心展开,法律宪法作为司法救济,其在保障、制衡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而展开。
分析“八二宪法”的结构应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出发。从改革开放的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八二宪法”随着改革的步伐以政治宪法的结构将党的意志与决断转化为人民与国家的意志与决断,从宪法意义上实现了正当性、公正性,将其视为改革宪法体现出其内涵的真正力量。但是,正是其本身具有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即其作为宪法结构不能简单地实施,而是通过不断地修改、突破或违背现行宪法的某些条款及程序而实现其力量的。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制定“八二宪法”的目的旨在通过改革宪法实现社会、政治或宪法上的革命,然而,实际上由于其具有的去革命化特性防止了革命宪法如“文化大革命”的回潮。可以看出去革命化正是“八二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政治特性,一方面其政治结构实现了宪法修改,甚至于某种程度违背,而另一方面其又实现了革命回潮的抵御,这正是其最值得分析与关注的重点 。“八二宪法”的制定由于其具有去革命化的特定历史前提,决定了其肩负着完成宪政转型的重任,并通过改良、改革逐步实现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型,因此,其作为以实现宪政主义为目标的转型宪法具有临时性。
(一) 空间性的三元结构
从空间结构上分析“八二宪法”可以看出其以人民主权为中心,横向上将人民主权分权为具有中国共产党宪法性质的三种主体代表叠合的结构,具有复合性,田龙飞博士将其总结为:“基于真理的党的领导代表制、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
1.共产党领导代表制。从宪法学角度来看党的领导在制定宪法的历史中体现出新的政治神学蕴涵,人民主权的确立体现出人民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新主体,而基于真理宣示的党所具有的代表性体现出其绝对的领导权力,其代表制体现出新的政治神学内涵 。笔者认为“八二宪法”的制定体现出民主原则在我国宪法制定中逐渐恢复,个人专断的历史已经结束,政治宪法当前的领导地位已经体现出规范宪法意义,宪法力量的实施与统治已经突破了政治的约束。“八二宪法”的宪法改革意义也正是从领导原则及价值的转变体现出来,即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政的分离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等方针提出的基础。宪法治国是对党的领导及人民权益实现的保障与前提,改革开放的进程在这种形势下才能够启程。党和人民同时处于宪法之中被规范和约束,在党的领导下带领人民共同遵守宪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现代国家体制中人民主权最直接的体现方式,或议会制度。议会与人民主权之间的代表性关系各派宪法理论家及政治思想家从宪法学与政治学的角度都已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与探讨,笔者不再赘述。“八二宪法”是当前我国现行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根源,其改革特性在宪法整体制度结构及纲领中主要集中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机制的树立,而非对其规范性价值问题的实际解决。我国国家机构章第57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此可以看出,“八二宪法”对现行宪法最重要的影响及成就即使得以人民主权的代表性得到恢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新树立 。“八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之后制定并完成了扭转国家权力职能失效的情况,这就是其制定的根本目的。“八二宪法”制定的核心内容即对“文化大革命”之后出现的社会正常统治秩序混乱、政治状态失常的恢复,并以“五四宪法”为参考依据对当时国家宪法进行修订,从而实现宪法规范功能的恢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是人民主权代表性的体现,是宪法合法性、规范性与正当性的重塑。“八二宪法”至今实施已有30多年,其树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随后的实行过程中经历了四次修改,并逐渐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宪法意义的法律制度,如立法法、选举法等。 3.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可以看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具备时重要的地位。然而,自从国家颁布了“五四宪法”以来,其后的历次修宪均未在宪法的制定制度中包含政治协商会议制度。这就使得政治协商会议已并不具有正式的宪法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代了其重要作用 。
根据《共同纲领》与政治协商会议的早期建设思想可以看出,政协会议应当具备分享人民主权的功能。然而,在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后,政协会议是否已经无法分享主权,或是通过另一种形式分享主权,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作为单一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全面、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愿,而政治协商会议如何在未来可能的两院制中充分地发挥出其宪法性作用与功能等十分重要的问题均需要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改革的进程中进行重新明确。
因此,笔者认为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变迁不能脱离近百年中国历史变革的大背景。这不仅是一个关键的宪法性议题,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宪法学应当进行科学回答的结构性命题。
上述内容从我国宪法空间结构的角度对“八二宪法”在这一演进发展过程中的改革作用进行了分析,其在宪法结构性关系中体现出与三元结构之间的辩证有机统一关系。
(二)时间性的历史结构
在共产党制定与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历史主义是其重要的精神维度之一,体现出时间性的历史结构及明确的指向性。“八二宪法”的制定体现出革命主义的历史叙事时间性逻辑并不断发生了重要而又不易察觉的变革。究其原因,是由于“八二宪法”具有上文论述中的复调性,其改革特性决定了其核心理念是具有复合性的革命理念,同时具有革命与去革命的内涵。由于宪法是政治实体,其具有生命发展的特征,尤其在共产党宪制下其更具有政治神学意义,“八二宪法”在时间进行顺序中体现出生命发展结构主义的自我消解、变革及演进历史逻辑 。
综上所述,相较于法律宪法,政治宪法体现出历史生成性且同样受到历史主义的负面影响。“八二宪法”在其不断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其内在生成发展在时间逻辑上还需进一步研究,其作为宪政宪法的一部分是以如何的形式进入还需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角度对其变量进行反思,可以看出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对其进行分析是一个极具价值的理论视角。
注释:
林孝文.论“八二宪法”30年产权结构的变迁.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6).147-152.
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清华法学.2012,1(6).26-38.
赵娟.八二宪法结构性权力失衡症剖解——切脉吴英案.江苏社会科学.2013,23(2).147-154.
高全喜.革命、改革与宪制:“八二宪法”及其演进逻辑——一种政治宪法学的解读.中外法学.2012,11(5).907-926.
田雷.超越文本:“八二宪法”框架内的宪法变革——从“八二宪法”有过多少次“修改”谈起.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5).57-62.
郭道晖.主题研讨 八二宪法三十年:历史与实践——中国宪法与宪政的几个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12,3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