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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期,本刊发表《呼吁!亟待建立儿童福利法》一文,意在支持法律界有识之士的呼声,促进创立儿童福利法;今年6月,南京发生的两名女童饿死案,再次证明了建立儿童福利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唯有法律完善,执法有力,才能切实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
案件回放: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某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
孩子的母亲乐某有吸毒史,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而孩子的父亲李某2013年年初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正在监狱服刑。他们的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抚养。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乐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明知两名幼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却在2013年4月底至6月21日案发未曾回过家。
审理后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呼吁:
首先,这个案件暴露出《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在女孩被饿死前,乐某就经常把两个年幼的孩子丢在家里,孩子经常挨饿,甚至去马桶喝水。这些情况邻居、居委会和公安机关是知情的,如果这时能够以遗弃罪追究乐某的刑事责任,悲剧本可以避免。但是通常情况下,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受害人没有严重后果的,一般很少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对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严重依赖,遗弃行为将直接威胁到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现行《刑法》对遗弃罪规定的是“情节恶劣”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情节恶劣”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对象为儿童的特殊因素,因此现行规定不利于追究遗弃儿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纵容了一部分监护人恶意不承担监护职责,而且直接威胁到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议细化遗弃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通过完善法律,向社会传达清晰的声音:凡是对儿童实施犯罪的,都要受到严惩,不能等到发生儿童死亡、伤残的恶果再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要及时斩断可能威胁儿童生命和健康的黑手。
其次,这个案件还暴露出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儿童福利制度,尤其是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支持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主要条款是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但是实践中几乎很少有案件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这与法律规定的提出申请主体不明确直接相关。虽然二十多年前,法律就规定了可以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但遗憾的是,尽管类似悲剧总在发生,司法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判决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没有人愿意提起诉讼、法院不敢受理案件、更不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为没有单位或个人愿意继续担负监护职责。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明确不合格的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由谁来继续承担监护职责。
本案的现实是两个女孩被活活饿死,没有机构出面把幼儿保护起来,是因为没有任何机构能强制剥夺乐某的监护权,直接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或把孩子送到愿意收养的人家。在乐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没有机构能够对这个不称职的母亲进行监督和指导。要及时有效地保护孩子在家庭中的权利,改写这些孩子的命运,不能靠父母的良心发现,只能靠国家在家长不能尽职时,为儿童提供托底的保障。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面对三亿多儿童以及每年发生的儿童悲剧案件,立法机关要担负起责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执行当前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尽快建立起对家庭监护的有效监督、干预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避免再发生类似悲剧案件。
(佟丽华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赵辉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编辑 朱璐 zhulu83@126.com
案件回放: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某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
孩子的母亲乐某有吸毒史,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而孩子的父亲李某2013年年初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抓,正在监狱服刑。他们的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抚养。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乐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明知两名幼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却在2013年4月底至6月21日案发未曾回过家。
审理后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呼吁:
首先,这个案件暴露出《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在女孩被饿死前,乐某就经常把两个年幼的孩子丢在家里,孩子经常挨饿,甚至去马桶喝水。这些情况邻居、居委会和公安机关是知情的,如果这时能够以遗弃罪追究乐某的刑事责任,悲剧本可以避免。但是通常情况下,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受害人没有严重后果的,一般很少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对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严重依赖,遗弃行为将直接威胁到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现行《刑法》对遗弃罪规定的是“情节恶劣”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情节恶劣”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对象为儿童的特殊因素,因此现行规定不利于追究遗弃儿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纵容了一部分监护人恶意不承担监护职责,而且直接威胁到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议细化遗弃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通过完善法律,向社会传达清晰的声音:凡是对儿童实施犯罪的,都要受到严惩,不能等到发生儿童死亡、伤残的恶果再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要及时斩断可能威胁儿童生命和健康的黑手。
其次,这个案件还暴露出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儿童福利制度,尤其是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支持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主要条款是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但是实践中几乎很少有案件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这与法律规定的提出申请主体不明确直接相关。虽然二十多年前,法律就规定了可以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但遗憾的是,尽管类似悲剧总在发生,司法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判决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没有人愿意提起诉讼、法院不敢受理案件、更不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为没有单位或个人愿意继续担负监护职责。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明确不合格的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由谁来继续承担监护职责。
本案的现实是两个女孩被活活饿死,没有机构出面把幼儿保护起来,是因为没有任何机构能强制剥夺乐某的监护权,直接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或把孩子送到愿意收养的人家。在乐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没有机构能够对这个不称职的母亲进行监督和指导。要及时有效地保护孩子在家庭中的权利,改写这些孩子的命运,不能靠父母的良心发现,只能靠国家在家长不能尽职时,为儿童提供托底的保障。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面对三亿多儿童以及每年发生的儿童悲剧案件,立法机关要担负起责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执行当前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尽快建立起对家庭监护的有效监督、干预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避免再发生类似悲剧案件。
(佟丽华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赵辉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编辑 朱璐 zhulu8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