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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结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特点、原因及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关键词 侵害 未成年人 权益
作者简介:王剑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9-02
2010年至2013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共提起公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18件22人,涉及案件类型包括强奸、猥亵、强迫卖淫、伤害、绑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阻碍“中国梦”的实现。
一、案件特点
(一)性侵害案件数量大、次数多、时间长
上述案件中,性侵害案件14件14人,分别占77.8%和63.6%。如2011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副食楼二栋旁门房的暂住地内,趁被害人许某(女,1996年出生)酒后无力反抗之机,采取言语威胁、扒衣服、按身体、挥舞菜刀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致徐某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性侵害案件超过半年以上的有3件,占21.4%,性侵害超过两次以上的有7件,占到了50%。如,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女,1993年10月出生,经鉴定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智力低下,采取哄骗、威胁手段,在石景山区衙门口南街11号的家中、河南省南阳市其租住地,先后五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二)性侵害案件熟人作案比例高
上述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件5人,占35.7%,甚至包括监护人作案。如,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福寿岭一号的租住房内,多次趁家中无人之机,对被害人岳某(李某继女,1999年5月出生)实施奸淫行为。
(三)出现未成年人被迫提供卖淫行为
此类案件有1件2人。2009年10月至2010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伙同尹某某等人先后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迫赵某(女、17岁)、王某某(女、15岁)在石景山区北辛安一宾馆、丰台区某歌厅、海淀区某歌厅从事卖淫活动。
(四)校园周边易发生伤害、绑架等案件
上述案件中,共有此类案件4件7人。占22.2%和31.8%如,2011年3月30日中午,刘某某驾驶租用车辆,在首钢某子弟学校附近,欲对被害人高某(女,14岁)实施绑架,但未能得逞。当日十五时三十分许,刘海民再次驾车在河北省迁安市首钢迁安矿区居民区内,首钢某子弟学校东门外,采用诱骗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0岁)绑架,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张某某之父索要赎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较多
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共有34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有9人,占26.5%。如,2011年1月16日,被告人尹成先后两次将被害人万某(女,案发时6岁)带至位于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上街的其租住房内,脱掉万某裤子后用手抠摸万某臀部、外阴部等处。
(六)发生在未成年在校学生之间伤害案件高发
上述案件中,发生在在校学生案件有3件6人。未成年在校学生易因琐事引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如,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其女友马某某与同学李某(男,17岁)之间有矛盾,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带领30余人在某职业高中宿舍区附近,与李某纠集的刘某某等人持械殴斗。其间,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持武装带、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伤,致李某等人轻伤。
二、案发原因
(一)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
有的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存在漏洞。如,2011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景山区某职业高中宿舍楼224号,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某持刀将赵某某扎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漏洞,对周边环境监控不力,以致存在聚众斗殴等行为。如,2010年7月,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高某等多人到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地铁技校门前,持棍对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多人轻伤或者轻微伤。
(二)家庭保护力度不足
有的监护人缺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不能有效防范犯罪侵害。有的监护人因工作等原因,疏于未成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如,2010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石景山区某小区,尾随丛某某(女,11岁)、朱某某(女,12岁)独自乘坐电梯时,故意用手隔着衣服抚摸丛某的臀部、腹部等。
(三)网吧、宾馆等社会场所管理不严
有的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经常去网吧等娱乐场所,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有的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遭遇强奸等犯罪。有的宾馆对于未成年人入住缺乏有效管理,如上述案件中,有4件在宾馆发生性侵害案件。
(四)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有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不能意识自己处于危险之中,自身权益面临极大危害。如,上述案件中,有3名未成年被害人酒后遇到性侵害,行为人趁被害人酒后无力反抗之机实施犯罪。
三、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难点
(一)取证困难,建议进一步完善取证方式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比一般性侵害案件的取证更难,不仅在于证据少,也在于未成年人因年龄小,作为被害人的陈述效力以及取证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都会影响未成人年保护工作的开展。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采取比较秘密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未成年人保护力量较为分散,建议整合相关部门力量 未成年人保护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团委、法院、公安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建立、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律援助等配套工作机制,统一建立协调机构,分解工作任务,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一体化、社会化建设。
(三)家庭内部案件较为隐蔽,建议规定强制举报义务
有的案件是家庭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往往犯罪时间长、隐蔽性强。家庭其他人员,可能会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不主动报案,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伤害。建议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发生相关犯罪迹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建议科学设置普及安全防范知识
不论是学校、家庭安全防范教育,往往不能真正适应未成年的需要,无法有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因此鉴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建议借鉴相关国家经验,采取漫画教学、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增长自我防护经验,针对问题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帮教引导,促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四、防范对策
(一)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打击力度
尤其要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不断增强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打击合力。同时,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各保护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使各机构和组织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二)学校建立完善相关校内、校外安全防范机制
校园是未成年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对中小学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成为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有力渠道。通过建立相关机制,不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普及防范知识,强化安保措施,通过以案说法、检察官进学校等方式,让学生了解相关犯罪的危害和特点,预防校内、校外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暴力犯罪等。
(三)加强家庭监护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要以“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进行系统的文化理论知识、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家长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与道德水平,增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感,使家长掌握教育规律、强化父母在家庭中的职能,督促他们更加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为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真正促使未成年人掌握自我保护技能。尤其是要保障学校家庭“两点一线”的安全,努力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 侵害 未成年人 权益
作者简介:王剑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9-02
2010年至2013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共提起公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18件22人,涉及案件类型包括强奸、猥亵、强迫卖淫、伤害、绑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阻碍“中国梦”的实现。
一、案件特点
(一)性侵害案件数量大、次数多、时间长
上述案件中,性侵害案件14件14人,分别占77.8%和63.6%。如2011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副食楼二栋旁门房的暂住地内,趁被害人许某(女,1996年出生)酒后无力反抗之机,采取言语威胁、扒衣服、按身体、挥舞菜刀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致徐某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性侵害案件超过半年以上的有3件,占21.4%,性侵害超过两次以上的有7件,占到了50%。如,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女,1993年10月出生,经鉴定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智力低下,采取哄骗、威胁手段,在石景山区衙门口南街11号的家中、河南省南阳市其租住地,先后五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二)性侵害案件熟人作案比例高
上述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件5人,占35.7%,甚至包括监护人作案。如,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福寿岭一号的租住房内,多次趁家中无人之机,对被害人岳某(李某继女,1999年5月出生)实施奸淫行为。
(三)出现未成年人被迫提供卖淫行为
此类案件有1件2人。2009年10月至2010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伙同尹某某等人先后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迫赵某(女、17岁)、王某某(女、15岁)在石景山区北辛安一宾馆、丰台区某歌厅、海淀区某歌厅从事卖淫活动。
(四)校园周边易发生伤害、绑架等案件
上述案件中,共有此类案件4件7人。占22.2%和31.8%如,2011年3月30日中午,刘某某驾驶租用车辆,在首钢某子弟学校附近,欲对被害人高某(女,14岁)实施绑架,但未能得逞。当日十五时三十分许,刘海民再次驾车在河北省迁安市首钢迁安矿区居民区内,首钢某子弟学校东门外,采用诱骗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0岁)绑架,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张某某之父索要赎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较多
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共有34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有9人,占26.5%。如,2011年1月16日,被告人尹成先后两次将被害人万某(女,案发时6岁)带至位于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上街的其租住房内,脱掉万某裤子后用手抠摸万某臀部、外阴部等处。
(六)发生在未成年在校学生之间伤害案件高发
上述案件中,发生在在校学生案件有3件6人。未成年在校学生易因琐事引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如,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其女友马某某与同学李某(男,17岁)之间有矛盾,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带领30余人在某职业高中宿舍区附近,与李某纠集的刘某某等人持械殴斗。其间,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持武装带、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伤,致李某等人轻伤。
二、案发原因
(一)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
有的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存在漏洞。如,2011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景山区某职业高中宿舍楼224号,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矛盾,后李某某持刀将赵某某扎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漏洞,对周边环境监控不力,以致存在聚众斗殴等行为。如,2010年7月,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高某等多人到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地铁技校门前,持棍对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多人轻伤或者轻微伤。
(二)家庭保护力度不足
有的监护人缺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不能有效防范犯罪侵害。有的监护人因工作等原因,疏于未成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如,2010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石景山区某小区,尾随丛某某(女,11岁)、朱某某(女,12岁)独自乘坐电梯时,故意用手隔着衣服抚摸丛某的臀部、腹部等。
(三)网吧、宾馆等社会场所管理不严
有的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经常去网吧等娱乐场所,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有的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遭遇强奸等犯罪。有的宾馆对于未成年人入住缺乏有效管理,如上述案件中,有4件在宾馆发生性侵害案件。
(四)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有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不能意识自己处于危险之中,自身权益面临极大危害。如,上述案件中,有3名未成年被害人酒后遇到性侵害,行为人趁被害人酒后无力反抗之机实施犯罪。
三、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难点
(一)取证困难,建议进一步完善取证方式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比一般性侵害案件的取证更难,不仅在于证据少,也在于未成年人因年龄小,作为被害人的陈述效力以及取证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都会影响未成人年保护工作的开展。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采取比较秘密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未成年人保护力量较为分散,建议整合相关部门力量 未成年人保护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团委、法院、公安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建立、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律援助等配套工作机制,统一建立协调机构,分解工作任务,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一体化、社会化建设。
(三)家庭内部案件较为隐蔽,建议规定强制举报义务
有的案件是家庭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往往犯罪时间长、隐蔽性强。家庭其他人员,可能会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不主动报案,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伤害。建议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发生相关犯罪迹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建议科学设置普及安全防范知识
不论是学校、家庭安全防范教育,往往不能真正适应未成年的需要,无法有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因此鉴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建议借鉴相关国家经验,采取漫画教学、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增长自我防护经验,针对问题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帮教引导,促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四、防范对策
(一)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打击力度
尤其要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不断增强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打击合力。同时,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各保护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使各机构和组织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二)学校建立完善相关校内、校外安全防范机制
校园是未成年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对中小学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成为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有力渠道。通过建立相关机制,不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普及防范知识,强化安保措施,通过以案说法、检察官进学校等方式,让学生了解相关犯罪的危害和特点,预防校内、校外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暴力犯罪等。
(三)加强家庭监护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要以“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进行系统的文化理论知识、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家长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与道德水平,增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感,使家长掌握教育规律、强化父母在家庭中的职能,督促他们更加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为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真正促使未成年人掌握自我保护技能。尤其是要保障学校家庭“两点一线”的安全,努力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