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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化合物是药物专利中最为重要的专利之一。在无效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合理认定“结构上接近的化合物”,才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药物化合物的创造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该对其质疑创造性的观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