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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继续研究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科学配置,找准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合理定位,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