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陈桂明1961年4月出生于江苏海安。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杂志总编,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
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制度等。主要代表作有:《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程序安定论》、《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的弱化及其效应》等。
“当时学校介绍说,西政是全国最强的,图书馆有30万册藏书,现在看来这个数量是很少的,我们经常借不到书,图书馆是空的,可看的书都被借走了。”
记者(下文简称“记”):您读大学之前的经历是怎么样的?
陈桂明(下文简称“陈”):我们这个年龄段的人经历都差不多,上大学之前接受的教育很简单,有的人没有上过高中。在“文革”期间,中学时代没有像样的课程,没有像样的教材,小地方也没有像样的老师,在课堂上大家也没有好好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接受教育是从大学开始的。
记:到了西政之后,您的第一印象是怎么样的?
陈:第一印象就是学校的办学条件非常简陋,此前完全想象不到,学校里的主要建筑除了一个老的教学楼外,就是刚盖的四个学生宿舍。当时学校介绍说,西政是全国最强的,图书馆有30万册藏书,现在看来这个数量是很少的,我们经常借不到书,图书馆是空的,可看的书都被借走了。
记:西政法律系课程设置和现在有什么区别吗?
陈:区别很明显。比如说“法理学”,当时学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部门法中刑事法律方面相对来说比较强,在本科阶段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刑法的总则、分则、各种罪名等都比较好理解。民事法律课程就相对弱一些,因为当时民事经济往来比较少且极为简单,当时没有商品经济的社会背景,有的老师也没有见过合同这样的东西,所以学的东西比较简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这类课程都没有开设。
记:您后来读研究生为什么选择了民诉专业呢?
陈:学法律和学民诉对我来说是很偶然的。当时考研考什么呢,就那么几门主要的课程,刑法、民法、诉讼法,招研究生的学校又很少,当时最强烈的愿望就是要读研究生,进一步深造,刑法、民法竞争性太强,所以选择了诉讼法。本科在西南政法,读研就想去北京,当时认为北大、人大应该竞争很激烈,所以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事后才知道中国政法大学其实竞争更激烈,因为很多人跟我想法是一样的),对民诉这个专业也没有太多的理解。人生中偶然的因素占很大的比重。
记:您留校工作,研究生的学历已经绰绰有余了,为什么又继续考博了呢?
陈:博士读的在职的,因为既然留校了,还需要对专业进行提升。中政大有诉讼法的博士点,是最早的博士点,也是唯一的一个,有了这个条件,而且觉得不耽误什么,有深造的机会学学也可以,所以就考了博士。我的导师陈光中先生是研究刑诉的,但教育部把诉讼法作为一个专业,所以他可以带民诉的学生,我读博士完全是他动员的。考博士也带有偶然性,如果当时陈教授不动员,我也就不考了。
“司法公正需要保障,但绝不能以‘司法公正’这个借口去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社会永远没
有安定。”
记:在您这么多年的学习、研究生涯中,很多观点与众不同而又很有说服力,您的主要学术观点有哪些,主要关注过哪些问题?
陈:部门法的研究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逐步的积累使得一门学科的理论越来越丰富,使得整个群体学科知识的积累越来越丰富,这是大家学习、教育、研究的结果。如果说我自己曾经对哪些问题关注过研究过,倒是可以说一说的。
一是关于诉讼模式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诉讼法一个很核心很重要的问题。我们的习惯是法官包办,当事人有了纠纷进了法院就由法院做主,这实际上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愿。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效果怎么样,必须与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比如有的家庭男女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的状态,男方的钱不往家里拿,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子女的抚育费。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诉讼要求,最后法官包办的结果就是判决双方离婚,判小孩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多少钱的抚育费。这就是最典型的职权主义。法官认为这样过下去还不如离婚呢,离婚之后他每个月支付钱给女方,不离婚也等于离婚了,而且还便于执行。这个是很典型的。对于法官来讲你认为这样是最好的,但符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呢?不排除有的夫妻就是不愿意离婚。在这个案子中,当事人的诉求中没有要求离婚,法官凭什么判决他们离婚呢。所以我一直主张改变中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二是关于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的关系问题。
过去很多法官调查取证,而不是由当事人举证,而且很多当事人也同意法官调查,但这并非好事。因为诉讼并不是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一个案件总是有些方面对被告有利,有些方面对原告有利,证据不由当事人来提供的话,就会产生很麻烦的问题。法官拿出证据的时候,对方会觉得不公平,也有对我有利的证据,你为什么没拿到呢?所以应该把这个权利还给当事人,对各自有利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举证,如果当事人拿不出证据,法官判他败诉,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当事人也会口服心服,这就是诉讼的规律。所以我主张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是关于诉讼契约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把诉讼法看成是公法,只有在私法领域才重视契约。其实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公法与私法衔接的部分,我们总体上把它定位于公法,但是这个公法解决的问题很特殊。民诉要解决的是民法上的问题,民法调整的是私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承认诉讼契约的存在,这样会使诉讼效果更好,更加节约、方便、快捷。
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比如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现在都在北京,但合同是在广东签订并履行的,为什么诉讼法一定要规定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才有管辖权?双方自愿在北京打官司,双方达成一个契约,这样方便快捷,法律上为什么不认可呢?诉讼中有很多是可以达成契约的,我觉得这是诉讼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是程序保障、程序的安定性问题。
程序保障实体,它是不能反复的,诉讼法的设计一定要以此为基础,如果经过正当程序解决的问题轻易地被颠覆了,那么司法就缺少安定性,整个社会就缺少安定性。人们发生了纠纷为什么愿意交给法院处理呢?因为经过法院处理之后这个纠纷就终结了。如果这个结果可以轻易地颠覆、推翻,那人们就不敢或不愿打官司了。所以我从理论上呼吁,建议从一系列法律制度上落实这个问题。司法公正需要保障,但绝不能以“司法公正”这个借口去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社会永远没有安定。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中国现实中存在这种问题。裁判不是不可以推翻,但必须讲出正当的理由来,比如二审否定一审,应当指出一审的错误所在,是事实认定错了,还是法律适用错了。但现在有的法院根本不讲一审有什么问题,就直接是“本院认为……”这样处理,这就违反了法的安定性。到了再审,应该更加严格,不能轻易地启动。但实际上,再审的启动太频繁,最高院现在设立两个立案庭来审查再审的立案问题,由150多位法官负责立案问题,这是很难理解的,这些都是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什么还要动用这么多的司法资源呢?这样就无法保障法的安定性,法律秩序不能稳定下来,最终将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给老百姓的印象就是根本没有最终的判决。案子可以翻过来,再翻回去。
记:您如何看待民诉“执行难”的问题?
陈:一个判决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执行,可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生效后在很长的时间内得不到履行或根本无法履行,那么还要这张判决书做什么用呢?大家关注的是怎样去解决这样一个现象,大量的研究在讨论怎么提高执行的比例、效率,在我看来问题的实质还是完善、健全立法的问题。我们的执行程序实在是太粗糙了,甚至可以说太落后了,应该在立法这个层面上去完善它。我建议在民诉法之外单独制定执行法,因为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不是简单的几个条文可以说清楚的,而且这也是立法体例的一种,比如日本和我国台湾都采用这种立法体制,这样可以使执行法更加详细、健全。作为一个学者,我看到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至于执行难的其他的东西,当然也很重要,但不是简单的采取什么方法就能解决的。法律人应当从法律制度上来考虑,社会引导有积极的一面,但在很大程度上要纠正、控制不诚信、非法、消极、黑暗的行为,这是法律制度的功能所在。我相信,如果立法得到完善,这种执行难的问题就会最大限度地得到解决,我认为这才是最根本的。
记:中国现在的民诉研究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大的差距在哪里?
陈: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诉讼法所构建起来的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从民诉角度来说是一个解决纠纷的体系,如何解决纠纷是与国家的传统、国情密不可分的。我们现在建立起来的这套诉讼制度,可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它的框架对中国来说是基本适用的,但是中外的差异性很大,这也是我们学者研究和制度创新时需要特别关注的角度。我认为我们对这种中外差异性的研究以及对这种差异性的创造性构建关注不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我觉得大家对出国学习应该持一个冷静的态度。”
记:您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教学方法,其中一个是“改革实践课”,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陈:我1987年留校,那个时候开始有教材了,但是非常简单,老师上课就是照本宣科,学生就被动地听、记。我觉得这种教育非常枯燥、死板,甚至有时候觉得完全没有必要。所以我就向学校提出开设一个改革性的课堂,改变一下以往的教学模式,考试也不按其他班那样考试。我带了一个小班,按照自己的方式讲课,给学生课堂讨论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考试也是采用不同的方法,我采用笔试加面试的方法,面试就是口头谈,也相当于讨论课,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准备的。现在看也没有多少新意了,但在当时也是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
记:您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的院长,一直在做国际学术交流这方面的工作。您对现在的出国热有什么看法?
陈:我是一个没有海外教育背景的人,谈这个话题有些心虚。但我觉得大家对出国学习应该持一个冷静的态度。我在国际学院主要负责教育交流,这不是一个行政机构,很多人误以为国际教育学院是把老师、学生派进派出,不是这样的。我之前做的一件事是把美国的硕士学位引进到中国,就是在中国读书,拿美国的学位。虽然出国会有一个好的环境,但你可能用不上,大家都很忙,你又有多少机会与美国的教师、同行交流呢?你的外语半生不熟,又有多少时间在图书馆、资料室查资料呢?从学校回来又是中国人扎堆,说汉语,谈中国的事情,这样学两年没有太大的意义,与其这样,还不如就在国内学,虽然不能说比美国学得更好,但是可以节约时间与成本。这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记:您认为现在学术规范执行的情况如何?
陈:学术规范不容乐观。一方面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普遍存在,法学界也发生过几个名案,很多学者包括我也有所感受,比如我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诉讼欺诈的论文,就被某法院的一个法官几乎全文抄袭,一万多字的论文他改了不到五百字,主要改了文章的开头和结尾,中间一个字不差,最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得了优秀论文二等奖。这种现象确实很严重,我们应该强化打击力度,现在教育部也很重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学研究的规范性如何进一步正规化的问题。教育部颁布了一套要求学报执行的注释体例,让大家哭笑不得,但也不敢反对,大家都不懂如何按照那个方法去引注,它给作者、读者、编者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而且没有多大的意义,完全是劳民伤财的事情。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
主要著作
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制度等。主要代表作有:《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程序安定论》、《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的弱化及其效应》等。
“当时学校介绍说,西政是全国最强的,图书馆有30万册藏书,现在看来这个数量是很少的,我们经常借不到书,图书馆是空的,可看的书都被借走了。”
记者(下文简称“记”):您读大学之前的经历是怎么样的?
陈桂明(下文简称“陈”):我们这个年龄段的人经历都差不多,上大学之前接受的教育很简单,有的人没有上过高中。在“文革”期间,中学时代没有像样的课程,没有像样的教材,小地方也没有像样的老师,在课堂上大家也没有好好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接受教育是从大学开始的。
记:到了西政之后,您的第一印象是怎么样的?
陈:第一印象就是学校的办学条件非常简陋,此前完全想象不到,学校里的主要建筑除了一个老的教学楼外,就是刚盖的四个学生宿舍。当时学校介绍说,西政是全国最强的,图书馆有30万册藏书,现在看来这个数量是很少的,我们经常借不到书,图书馆是空的,可看的书都被借走了。
记:西政法律系课程设置和现在有什么区别吗?
陈:区别很明显。比如说“法理学”,当时学的是“国家与法的理论”。部门法中刑事法律方面相对来说比较强,在本科阶段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刑法的总则、分则、各种罪名等都比较好理解。民事法律课程就相对弱一些,因为当时民事经济往来比较少且极为简单,当时没有商品经济的社会背景,有的老师也没有见过合同这样的东西,所以学的东西比较简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这类课程都没有开设。
记:您后来读研究生为什么选择了民诉专业呢?
陈:学法律和学民诉对我来说是很偶然的。当时考研考什么呢,就那么几门主要的课程,刑法、民法、诉讼法,招研究生的学校又很少,当时最强烈的愿望就是要读研究生,进一步深造,刑法、民法竞争性太强,所以选择了诉讼法。本科在西南政法,读研就想去北京,当时认为北大、人大应该竞争很激烈,所以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事后才知道中国政法大学其实竞争更激烈,因为很多人跟我想法是一样的),对民诉这个专业也没有太多的理解。人生中偶然的因素占很大的比重。
记:您留校工作,研究生的学历已经绰绰有余了,为什么又继续考博了呢?
陈:博士读的在职的,因为既然留校了,还需要对专业进行提升。中政大有诉讼法的博士点,是最早的博士点,也是唯一的一个,有了这个条件,而且觉得不耽误什么,有深造的机会学学也可以,所以就考了博士。我的导师陈光中先生是研究刑诉的,但教育部把诉讼法作为一个专业,所以他可以带民诉的学生,我读博士完全是他动员的。考博士也带有偶然性,如果当时陈教授不动员,我也就不考了。
“司法公正需要保障,但绝不能以‘司法公正’这个借口去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社会永远没
有安定。”
记:在您这么多年的学习、研究生涯中,很多观点与众不同而又很有说服力,您的主要学术观点有哪些,主要关注过哪些问题?
陈:部门法的研究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逐步的积累使得一门学科的理论越来越丰富,使得整个群体学科知识的积累越来越丰富,这是大家学习、教育、研究的结果。如果说我自己曾经对哪些问题关注过研究过,倒是可以说一说的。
一是关于诉讼模式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诉讼法一个很核心很重要的问题。我们的习惯是法官包办,当事人有了纠纷进了法院就由法院做主,这实际上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愿。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效果怎么样,必须与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比如有的家庭男女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的状态,男方的钱不往家里拿,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子女的抚育费。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诉讼要求,最后法官包办的结果就是判决双方离婚,判小孩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多少钱的抚育费。这就是最典型的职权主义。法官认为这样过下去还不如离婚呢,离婚之后他每个月支付钱给女方,不离婚也等于离婚了,而且还便于执行。这个是很典型的。对于法官来讲你认为这样是最好的,但符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呢?不排除有的夫妻就是不愿意离婚。在这个案子中,当事人的诉求中没有要求离婚,法官凭什么判决他们离婚呢。所以我一直主张改变中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二是关于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的关系问题。
过去很多法官调查取证,而不是由当事人举证,而且很多当事人也同意法官调查,但这并非好事。因为诉讼并不是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一个案件总是有些方面对被告有利,有些方面对原告有利,证据不由当事人来提供的话,就会产生很麻烦的问题。法官拿出证据的时候,对方会觉得不公平,也有对我有利的证据,你为什么没拿到呢?所以应该把这个权利还给当事人,对各自有利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举证,如果当事人拿不出证据,法官判他败诉,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当事人也会口服心服,这就是诉讼的规律。所以我主张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是关于诉讼契约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把诉讼法看成是公法,只有在私法领域才重视契约。其实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公法与私法衔接的部分,我们总体上把它定位于公法,但是这个公法解决的问题很特殊。民诉要解决的是民法上的问题,民法调整的是私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承认诉讼契约的存在,这样会使诉讼效果更好,更加节约、方便、快捷。
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比如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现在都在北京,但合同是在广东签订并履行的,为什么诉讼法一定要规定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才有管辖权?双方自愿在北京打官司,双方达成一个契约,这样方便快捷,法律上为什么不认可呢?诉讼中有很多是可以达成契约的,我觉得这是诉讼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是程序保障、程序的安定性问题。
程序保障实体,它是不能反复的,诉讼法的设计一定要以此为基础,如果经过正当程序解决的问题轻易地被颠覆了,那么司法就缺少安定性,整个社会就缺少安定性。人们发生了纠纷为什么愿意交给法院处理呢?因为经过法院处理之后这个纠纷就终结了。如果这个结果可以轻易地颠覆、推翻,那人们就不敢或不愿打官司了。所以我从理论上呼吁,建议从一系列法律制度上落实这个问题。司法公正需要保障,但绝不能以“司法公正”这个借口去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破坏程序的安定性,社会永远没有安定。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中国现实中存在这种问题。裁判不是不可以推翻,但必须讲出正当的理由来,比如二审否定一审,应当指出一审的错误所在,是事实认定错了,还是法律适用错了。但现在有的法院根本不讲一审有什么问题,就直接是“本院认为……”这样处理,这就违反了法的安定性。到了再审,应该更加严格,不能轻易地启动。但实际上,再审的启动太频繁,最高院现在设立两个立案庭来审查再审的立案问题,由150多位法官负责立案问题,这是很难理解的,这些都是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什么还要动用这么多的司法资源呢?这样就无法保障法的安定性,法律秩序不能稳定下来,最终将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给老百姓的印象就是根本没有最终的判决。案子可以翻过来,再翻回去。
记:您如何看待民诉“执行难”的问题?
陈:一个判决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执行,可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生效后在很长的时间内得不到履行或根本无法履行,那么还要这张判决书做什么用呢?大家关注的是怎样去解决这样一个现象,大量的研究在讨论怎么提高执行的比例、效率,在我看来问题的实质还是完善、健全立法的问题。我们的执行程序实在是太粗糙了,甚至可以说太落后了,应该在立法这个层面上去完善它。我建议在民诉法之外单独制定执行法,因为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不是简单的几个条文可以说清楚的,而且这也是立法体例的一种,比如日本和我国台湾都采用这种立法体制,这样可以使执行法更加详细、健全。作为一个学者,我看到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至于执行难的其他的东西,当然也很重要,但不是简单的采取什么方法就能解决的。法律人应当从法律制度上来考虑,社会引导有积极的一面,但在很大程度上要纠正、控制不诚信、非法、消极、黑暗的行为,这是法律制度的功能所在。我相信,如果立法得到完善,这种执行难的问题就会最大限度地得到解决,我认为这才是最根本的。
记:中国现在的民诉研究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大的差距在哪里?
陈: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诉讼法所构建起来的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从民诉角度来说是一个解决纠纷的体系,如何解决纠纷是与国家的传统、国情密不可分的。我们现在建立起来的这套诉讼制度,可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它的框架对中国来说是基本适用的,但是中外的差异性很大,这也是我们学者研究和制度创新时需要特别关注的角度。我认为我们对这种中外差异性的研究以及对这种差异性的创造性构建关注不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我觉得大家对出国学习应该持一个冷静的态度。”
记:您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教学方法,其中一个是“改革实践课”,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陈:我1987年留校,那个时候开始有教材了,但是非常简单,老师上课就是照本宣科,学生就被动地听、记。我觉得这种教育非常枯燥、死板,甚至有时候觉得完全没有必要。所以我就向学校提出开设一个改革性的课堂,改变一下以往的教学模式,考试也不按其他班那样考试。我带了一个小班,按照自己的方式讲课,给学生课堂讨论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考试也是采用不同的方法,我采用笔试加面试的方法,面试就是口头谈,也相当于讨论课,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准备的。现在看也没有多少新意了,但在当时也是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
记:您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的院长,一直在做国际学术交流这方面的工作。您对现在的出国热有什么看法?
陈:我是一个没有海外教育背景的人,谈这个话题有些心虚。但我觉得大家对出国学习应该持一个冷静的态度。我在国际学院主要负责教育交流,这不是一个行政机构,很多人误以为国际教育学院是把老师、学生派进派出,不是这样的。我之前做的一件事是把美国的硕士学位引进到中国,就是在中国读书,拿美国的学位。虽然出国会有一个好的环境,但你可能用不上,大家都很忙,你又有多少机会与美国的教师、同行交流呢?你的外语半生不熟,又有多少时间在图书馆、资料室查资料呢?从学校回来又是中国人扎堆,说汉语,谈中国的事情,这样学两年没有太大的意义,与其这样,还不如就在国内学,虽然不能说比美国学得更好,但是可以节约时间与成本。这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记:您认为现在学术规范执行的情况如何?
陈:学术规范不容乐观。一方面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普遍存在,法学界也发生过几个名案,很多学者包括我也有所感受,比如我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诉讼欺诈的论文,就被某法院的一个法官几乎全文抄袭,一万多字的论文他改了不到五百字,主要改了文章的开头和结尾,中间一个字不差,最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得了优秀论文二等奖。这种现象确实很严重,我们应该强化打击力度,现在教育部也很重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学研究的规范性如何进一步正规化的问题。教育部颁布了一套要求学报执行的注释体例,让大家哭笑不得,但也不敢反对,大家都不懂如何按照那个方法去引注,它给作者、读者、编者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而且没有多大的意义,完全是劳民伤财的事情。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