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经历过2007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重要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道交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亟待与时俱进。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研究道交法(修订建议稿),涵盖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拟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与之前的两次修改相比,力度堪称空前。例如,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明确自动驾驶合法地位和管理方法、明確使用电子标识等重磅内容拟首次写入法律,意味着道路安全管理的法治将全面升级,加速向更安全、更智能、更便捷的未来之路行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研究道交法(修订建议稿),一个重要的进化方向是与时俱进,让法律随时而变,让措施与世相宜,让治理更有成效。长期以来,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许多新制度新措施,这些都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法律条文不与时俱进,就难以深化更高水平的法治,汽车社会的安全、通畅、和谐就会受到影响。
例如,研究道交法(修订建议稿),修改着力突出教育引导功能。坚持教育为主、体现行政处罚“轻轻重重”的原则,拟明确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提高处罚标准。拟加大对“毒驾”“代扣分”“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拟增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拟完善境外机动入境管理制度,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入境车辆可以由广东、福建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等。这些都是适应汽车社会发展变化、交通参与者合理需求和依法治国方向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升管理实效、深化法治建设、护航道路交通安全。
尤其是自动驾驶拟首次写入法律,是适应汽车社会和汽车产业向智能化转型的关键一招,是依法释放和调动产业赶超的重要抓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兼顾产业创新探索和汽车社会安全红线,能够避免自动驾驶进入法律盲区。“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这条,为更高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预留了接口,值得肯定。
马克思认为:“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中国式立法的互动精髓也在于最大限度吸收民意和民智。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中国汽车社会的快速发展,为道交法修改获得更广泛、更高水平的民意和民智支撑提供了厚重的土壤。从这个角度看,道交法(修订建议稿)只是勾勒出法治升级的大方向,未来,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民意和民智对很多修改细节进行调整和细化。新媒体时代,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利用各种新媒体传播平台,吸引广大交通参与者对道交法修改的关注,应当俯下身子,认真倾听民众对道交法修改的各种期盼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经历过2007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重要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道交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亟待与时俱进。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研究道交法(修订建议稿),涵盖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拟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与之前的两次修改相比,力度堪称空前。例如,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明确自动驾驶合法地位和管理方法、明確使用电子标识等重磅内容拟首次写入法律,意味着道路安全管理的法治将全面升级,加速向更安全、更智能、更便捷的未来之路行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研究道交法(修订建议稿),一个重要的进化方向是与时俱进,让法律随时而变,让措施与世相宜,让治理更有成效。长期以来,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许多新制度新措施,这些都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法律条文不与时俱进,就难以深化更高水平的法治,汽车社会的安全、通畅、和谐就会受到影响。
例如,研究道交法(修订建议稿),修改着力突出教育引导功能。坚持教育为主、体现行政处罚“轻轻重重”的原则,拟明确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提高处罚标准。拟加大对“毒驾”“代扣分”“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拟增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拟完善境外机动入境管理制度,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入境车辆可以由广东、福建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等。这些都是适应汽车社会发展变化、交通参与者合理需求和依法治国方向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升管理实效、深化法治建设、护航道路交通安全。
尤其是自动驾驶拟首次写入法律,是适应汽车社会和汽车产业向智能化转型的关键一招,是依法释放和调动产业赶超的重要抓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兼顾产业创新探索和汽车社会安全红线,能够避免自动驾驶进入法律盲区。“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这条,为更高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预留了接口,值得肯定。
马克思认为:“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中国式立法的互动精髓也在于最大限度吸收民意和民智。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中国汽车社会的快速发展,为道交法修改获得更广泛、更高水平的民意和民智支撑提供了厚重的土壤。从这个角度看,道交法(修订建议稿)只是勾勒出法治升级的大方向,未来,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民意和民智对很多修改细节进行调整和细化。新媒体时代,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利用各种新媒体传播平台,吸引广大交通参与者对道交法修改的关注,应当俯下身子,认真倾听民众对道交法修改的各种期盼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