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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纪检监察机关了解并掌握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对正确查办举报案件,发挥监督检查效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腐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至关重要。为此,本文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的步骤进行了梳理,以期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案件;查办
当前,举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举报工作也因此被称作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而广受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之一,因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理顺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基础。
一、举报材料的受理
举报材料的受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第一个程序,对后续处理程序是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两个问题:
1.明确举报案件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主要为党员、党组织,监察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则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才可以受理。
2.对举报材料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对需要查清反映的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涉及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交承办案件调查组;属于下级或其他有关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迅速交办或转办;内容不详或有其他情况的,应留存备查。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对举报案件涉及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了解、核查、证实,以确定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掌握方式方法
开展初步核实要做到及时、准确、认真、保密,确保有效实施。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行录像、拍照,或者将专门问题提请专门人员机构进行鉴定,但要限定在权限范围内,本着完整、准确、全面的原则收集证据资料,务必做到合法合规。
2.遵循程序
初步核实包括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四个步骤,第四步是相对比较繁琐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交叉路口,也是决定案件是否要立案、对被反映人如何处理的关键一环。
三、立案
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案件检查过程的过渡环节。这一过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立案需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未设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单位应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单位决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明确立案的条件
即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者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缺一不可。
2.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审查立案材料并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在充分听取汇报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后再审查批准立案,批准立案后将立案决定向相关人员、单位进行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备案。
四、调查
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确立被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现象以及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在调查前组织好调查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尽可能全面地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与前三个环节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9条等的相关规定,对被监察对象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
五、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在调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为确保处理意见有理有据无懈可击,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取证材料再次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保证据链条的真实、完整、协调一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认定后的违纪违法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交给被调查人阅知,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意见和申辩认真斟酌考虑,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为证明被调查人已经阅知,需要求被调查人在材料上进行签字或做文字说明,被调查人未签字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移送审理
案件需要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根据事实情节和党纪政纪的要求提出移送审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决定。移送审理主要侧重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处分建议的审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立案调查且调查终结;二是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七、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审理,对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不能越权审理。在案件审理要有经过承办人员接案审理、集体审议、谈话和征求意见、审批等过程,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主要是改组和解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办案件需要遵循的步骤,可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减少错误机率,但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情况复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李卫国.举报制度:架起公众监督的桥梁.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2]中纪委网站公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程序
作者简介:
王蒙蒙(1988-),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天津外国语大学。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案件;查办
当前,举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举报工作也因此被称作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而广受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之一,因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理顺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基础。
一、举报材料的受理
举报材料的受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第一个程序,对后续处理程序是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两个问题:
1.明确举报案件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主要为党员、党组织,监察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则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才可以受理。
2.对举报材料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对需要查清反映的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涉及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交承办案件调查组;属于下级或其他有关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迅速交办或转办;内容不详或有其他情况的,应留存备查。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对举报案件涉及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了解、核查、证实,以确定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掌握方式方法
开展初步核实要做到及时、准确、认真、保密,确保有效实施。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行录像、拍照,或者将专门问题提请专门人员机构进行鉴定,但要限定在权限范围内,本着完整、准确、全面的原则收集证据资料,务必做到合法合规。
2.遵循程序
初步核实包括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四个步骤,第四步是相对比较繁琐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交叉路口,也是决定案件是否要立案、对被反映人如何处理的关键一环。
三、立案
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案件检查过程的过渡环节。这一过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立案需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未设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单位应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单位决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明确立案的条件
即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者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缺一不可。
2.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审查立案材料并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在充分听取汇报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后再审查批准立案,批准立案后将立案决定向相关人员、单位进行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备案。
四、调查
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确立被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现象以及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在调查前组织好调查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尽可能全面地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与前三个环节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9条等的相关规定,对被监察对象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
五、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在调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为确保处理意见有理有据无懈可击,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取证材料再次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保证据链条的真实、完整、协调一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认定后的违纪违法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交给被调查人阅知,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意见和申辩认真斟酌考虑,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为证明被调查人已经阅知,需要求被调查人在材料上进行签字或做文字说明,被调查人未签字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移送审理
案件需要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根据事实情节和党纪政纪的要求提出移送审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决定。移送审理主要侧重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处分建议的审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立案调查且调查终结;二是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七、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审理,对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不能越权审理。在案件审理要有经过承办人员接案审理、集体审议、谈话和征求意见、审批等过程,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主要是改组和解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办案件需要遵循的步骤,可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减少错误机率,但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情况复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李卫国.举报制度:架起公众监督的桥梁.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2]中纪委网站公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程序
作者简介:
王蒙蒙(1988-),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天津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