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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当前农村地区土地承包中的几种常见纠纷为切入点,客观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并提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形式及思路,以资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土地承包;土地纠纷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1
一、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常见纠纷
1.因对外承包所引发的纠纷。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大力推动和发展工业经济,使得农民对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热情消退,农业经济逐渐受到冷落。再加上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长期低迷,使得愈来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资源发包给“外村人”或其他社会企业承包经营。然而,随着国家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被纳入了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农村土地资源再次成为了“香饽饽”,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兴趣被激活,便开始要求解除此前与“外人”的发包承包合同,从而引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激烈矛盾。
2.因承包方违约所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承包个人或企业签署的发包承包合同通常都载明了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缴纳土地承包费用,且承诺必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禁止从事任何会对土地资源造成永久损害的生产活动。但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包拖欠土地承包费用的问题,拖欠原因五花八门,有的是承包人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承包费用;有的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性利用;还有的就是承包人恶意拖欠,从而导致这一矛盾长期存在。
3.征地补偿问题所引发的纠纷。通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个人或社会企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都相对较长,基于对法律稳定可预期的信赖,承包人都会按照合同期限来进行大量资金物资的投产,以便于之后顺利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然而,后期征地政策的出现,促使双方承包合同不得不解除,而由此衍生的因合同解除所制定的补偿方案往往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形式及思路
1.解决形式
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协商形式。在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友好协商通常是最佳的解决方法。通过和平、公平的协商沟通,不仅能够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还能最大限度节约时间和物质资源。但现实中,难免也存在一些纠纷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唯有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二是调解形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可自愿选择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一般而言,村民自治组织和当地政府对于本地情况都有一定了解基础,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居中调解,最大限度保护双方正当权益,以便于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节约双方时间成本。
三是仲裁形式。即,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可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然,双方自纠纷产生时,不经协商或调解,也可直接选择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规定多停留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尚未出台全国通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规,因此,这就使得部分纠纷无法以仲裁形式得到解决。
2.解决思路
总结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全面落实对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管理。即,严格审查和监督土地承包活动中的各方行为。例如,对于但凡涉及土地承包的合同签署、协议约定,应当对双方主体资格、约定细项、权利义务等项目都展开重点审查,严格遵循法律约定进行发包;同时,强化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反馈调查,全程监管承包合同履行中的各环节操作,将土地承包纠纷扼杀于源头。其次,要将土地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之中。例如,针对部分涉及人数较多、发生时间较长应及时进行资料搜集和记录,切实消除土地纠纷发生的内在因素。
第二,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解决制度。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村民自治组织、调解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各部门、组织之间的通力协作,最大限度发挥这些部门、组织在土地承包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将纠纷化解于基层。其次,要求正视并重视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工作,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帮助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懂得守法,自觉护法,从自身个体出发,严格遵守法律指引,减少纠纷矛盾的发生。此外,地方司法部门也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活动中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土地承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外部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国家和党中央长期部署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中“三农”问题不仅關乎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同时影响农村经济的增长速率,因此,及时、正确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直接途径。然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非一日之功,也不能单凭一己之力,需要借助各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因此,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纠纷处理实践中,应当在认真、全面分析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原因及特点的基础上,对其中关键点展开深度剖析,找出根本节点,合理运用协商、调解和仲裁机制,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最大限度保障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目标。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黄丽华.努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5(13):320.
[3]邵殿江.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合法权益[J].吉林农业,2016(4):81.
[4]汪伍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悖论及出路[J].新农村:黑龙江,2017(17):69-70.
[5]李云奇,张树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解决对策[J].新农业,2017(11):45-47.
[6]徐刚,李春艳.农民维权的“绿色通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5周年综述[J].农村工作通讯,2015(19):35-37.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土地承包;土地纠纷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1
一、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常见纠纷
1.因对外承包所引发的纠纷。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大力推动和发展工业经济,使得农民对农业种植生产活动热情消退,农业经济逐渐受到冷落。再加上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长期低迷,使得愈来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资源发包给“外村人”或其他社会企业承包经营。然而,随着国家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被纳入了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农村土地资源再次成为了“香饽饽”,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兴趣被激活,便开始要求解除此前与“外人”的发包承包合同,从而引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激烈矛盾。
2.因承包方违约所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承包个人或企业签署的发包承包合同通常都载明了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缴纳土地承包费用,且承诺必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禁止从事任何会对土地资源造成永久损害的生产活动。但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包拖欠土地承包费用的问题,拖欠原因五花八门,有的是承包人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承包费用;有的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性利用;还有的就是承包人恶意拖欠,从而导致这一矛盾长期存在。
3.征地补偿问题所引发的纠纷。通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个人或社会企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都相对较长,基于对法律稳定可预期的信赖,承包人都会按照合同期限来进行大量资金物资的投产,以便于之后顺利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然而,后期征地政策的出现,促使双方承包合同不得不解除,而由此衍生的因合同解除所制定的补偿方案往往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形式及思路
1.解决形式
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协商形式。在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友好协商通常是最佳的解决方法。通过和平、公平的协商沟通,不仅能够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还能最大限度节约时间和物质资源。但现实中,难免也存在一些纠纷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唯有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二是调解形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可自愿选择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一般而言,村民自治组织和当地政府对于本地情况都有一定了解基础,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居中调解,最大限度保护双方正当权益,以便于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节约双方时间成本。
三是仲裁形式。即,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可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然,双方自纠纷产生时,不经协商或调解,也可直接选择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规定多停留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尚未出台全国通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规,因此,这就使得部分纠纷无法以仲裁形式得到解决。
2.解决思路
总结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全面落实对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管理。即,严格审查和监督土地承包活动中的各方行为。例如,对于但凡涉及土地承包的合同签署、协议约定,应当对双方主体资格、约定细项、权利义务等项目都展开重点审查,严格遵循法律约定进行发包;同时,强化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反馈调查,全程监管承包合同履行中的各环节操作,将土地承包纠纷扼杀于源头。其次,要将土地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之中。例如,针对部分涉及人数较多、发生时间较长应及时进行资料搜集和记录,切实消除土地纠纷发生的内在因素。
第二,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解决制度。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村民自治组织、调解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各部门、组织之间的通力协作,最大限度发挥这些部门、组织在土地承包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将纠纷化解于基层。其次,要求正视并重视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工作,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帮助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懂得守法,自觉护法,从自身个体出发,严格遵守法律指引,减少纠纷矛盾的发生。此外,地方司法部门也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活动中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土地承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外部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国家和党中央长期部署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中“三农”问题不仅關乎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同时影响农村经济的增长速率,因此,及时、正确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直接途径。然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非一日之功,也不能单凭一己之力,需要借助各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因此,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纠纷处理实践中,应当在认真、全面分析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原因及特点的基础上,对其中关键点展开深度剖析,找出根本节点,合理运用协商、调解和仲裁机制,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最大限度保障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目标。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黄丽华.努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5(13):320.
[3]邵殿江.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合法权益[J].吉林农业,2016(4):81.
[4]汪伍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悖论及出路[J].新农村:黑龙江,2017(17):69-70.
[5]李云奇,张树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解决对策[J].新农业,2017(11):45-47.
[6]徐刚,李春艳.农民维权的“绿色通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5周年综述[J].农村工作通讯,2015(19):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