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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会因某些原因产生法律纠纷。通过分析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因交通事故致使生命权益受损的典型案例,阐释审判机关对于此类法律问题的价值取向。由此探讨各个法律主体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案例分析;法律纠纷
职业院校的办学性质决定了在校学生必须进行一定学时学段的实习实训。实训则是让职校学生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进行训练,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这一模拟训练的过程既可以在学校内部组织,也可以在与学校存在合作關系的企业中进行。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顶岗实习指的是“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其中,尤以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多见且复杂。
看似相同的案例,因具体细节的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案例剖析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常用方式。通过分析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可以对某一类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将在后文中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分析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受害人陈某系甲职业学院学生。2014年6月30日,陈某与甲职业学校、乙广告公司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同日,陈某与甲职业学校签订了《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2014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陈某从丙工地返回途中,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某一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防护墩,造成陈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各种证据证实:陈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014年11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驾驶过的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何某。2014年11月19日,某市机动车修理厂作出针对此摩托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该车制动系不合格,转向系、灯光系合格。2014年6月30日,乙广告公司出具《接受分散顶岗实习单位函》,证明陈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在乙广告公司设计部设计师岗位顶岗实习,联系人为何某,指导教师为肖某。乙广告公司向陈某发放实习补贴,金额为每月1500元。甲职业学校在庭审中承认不知道陈某何时到乙广告公司工作。而陈某到乙广告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职位为设计师。
二、审判实务中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定方式
上述案例中的乙公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例的一审判决如下:陈某承担60%的法律责任,乙广告公司承担20%的法律责任,何某承担15%的法律责任,甲职业院校承担5%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这样的:第一,陈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存在违规驾驶的情形。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第二,乙广告公司和陈某、甲职业院校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意味着在向陈某提供实习岗位的同时应当履行保障陈某工作安全的义务。但是,乙广告公司为陈某安排的实习联系人何某,未尽到对陈某进行安全监管的责任,致使陈某的人身权益在工作期间遭受侵害。第三,何某为乙广告公司的股东且为陈某的实习联系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陈某的安全监管责任。但是,何某向陈某提供了自己所有的制动系统存在瑕疵的摩托车,且未对该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第四,虽然甲职业院校在和陈某签订的《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中,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但是,顶岗实习作为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甲职业院校仍对陈某在实习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落实的义务。而事实上,作为责任主体的甲职业院校对于陈某具体于何时到乙广告公司开始顶岗实习并不知情,且在陈某顶岗实习期间并未向乙广告公司了解陈某的具体表现。显然,甲职业院校对于陈某的实习过程存在监督检查、跟踪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有一定过错。
三、审判机关关于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决所体现的价值取向
从上述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司法实务界对于上述典型案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价值判断。
第一,让陈某承担60%的法律责任意味着主要过错责任人在具体的法律纠纷中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行为人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需要承担何种比例的责任,取决于自身所存在的过错的比例。在上述典型案例中,陈某在驾驶摩托车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驾驶,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让乙广告公司承担20%的法律责任意味着顶岗实习的接受单位应当全面履行自身的安全监管义务。在正式地进行顶岗实习之前,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应当和职业学校、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健康。但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乙广告公司为陈某指派的实习联系人何某向被害人提供了制动系统存在不足的摩托车。这是安全监管意识不强的表现。
第三,让何某承担15%的法律责任意味着负责对实习生履行具体安全监管义务的人和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间,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在本案中,何某作为陈某的实习联系人,应当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但是,何某在陈某从事实习工作期间,向陈某提供了制动系统存在问题的摩托车。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于陈某人身安全监管的疏忽大意。再者,该摩托车系何某所有。何某对摩托车的状态,即制动系统状况、是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等具有知悉的责任。再者,何某是乙广告公司的股东,在与陈某的关系中代表着乙广告公司,应当尽到安全监督职责。正是何某的多重角色以及这些角色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使得何某在未对陈某尽到安全监督义务时,需要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甲职业院校承担5%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学校应当积极履行跟踪学生实习动态、落实安全监督的义务。如若对此应尽义务的履行消极怠慢,则会被法律认定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与此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教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仍然接收职业院校的管理,同时应受到职业院校对其生命权益的保障。基于此,职业院校对处于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应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指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职业院校应尽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约定义务是学生、学校、实习企业三者间签订的关于顶岗实习的协议中,关于职业院校应尽的义务。审判机关在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判决,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对职业院校应尽的上述义务进行了界定和指引。
四、典型案例给予不同法律主体的启示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审判实务进行指导。对于审判机关在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判决,不同法律主体可以借此对之后的行为方式进行经验的借鉴和教训的总结。
第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认真学习学校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安全重于泰山。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学生注重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孝敬父母的表现。《孝经》有言:“身之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孝之始也。”现在的在校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对于家长而言,子女的生命和健康是第一位的。如若子女的身心受到了创伤,即使得到了经济补偿,心灵的创伤也是无法被治愈的。其次,学生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利于培养自身规则意识。“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规则的集体会实现自己的目标。作为即将离开学校正式步入社会的学生,应该有效地利用在实习企业参加生产的机会,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渐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如此,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可以让自己适应在规则下生活和工作的状态。因为,生活中处处都需要按规则支配自己的行为。
第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侵权法关于责任主体过错责任的分配,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据此,学校若要降低在學生实习实训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首先,学校应当对处于实习阶段的学生保持持续的全程的跟踪和监督。于2016年4月11日开始实行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就对职业学校在学生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上述典型案例正是这一项规定的反面例证。其次,职业学校应当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是一种需要经过长期塑造才能养成的思维意识。职业学校应当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向学生渗透安全意识,而非在即将进入实习实训阶段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企业应当给予实习生足够的关怀。学生在进入企业实习实训之前无实践经验,初次面对实际的工作环境会不适应。为了让学生能够尽快地进入应有的状态,企业应当对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的培训。这种培训不应当只是流于形式,而是应当将此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实践当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为实习实训的学生安排工作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的员工,让这些员工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如此,既可以让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得到最多的收获,又可以减少因业务不熟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五、结论
“理论总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法律条文是“灰色”的,而法律实践是繁复多样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使得无法穷尽列举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但是,典型案例所能带给各个法律主体的启示,是值得深思和借鉴的。
法律的补偿具有救济性。当严重的后果发生后,人们是无法通过法律来挽回所有的损失的。特别是当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的这一缺陷就更加明显。因此,为了减少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企业都应当严格地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吴志先,许少波.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分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175-178.
[2]明黎.高职学生实习带给学校的风险及对策[J].北京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9):54-57.
[3]潘久政,钟洪燕.法律视角下顶岗实习的风险与管理对策[J].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报.2008,(4).
[4]陈萍.高校学生顶岗实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11(6):34.
作者简介:
林耿林,惠州工程技术学校(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讲师,主要获奖情况:曾荣获惠州市教坛新秀、惠州市优秀教师,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职德育课堂)一等奖等荣誉。
关键词: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案例分析;法律纠纷
职业院校的办学性质决定了在校学生必须进行一定学时学段的实习实训。实训则是让职校学生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进行训练,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这一模拟训练的过程既可以在学校内部组织,也可以在与学校存在合作關系的企业中进行。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顶岗实习指的是“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其中,尤以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多见且复杂。
看似相同的案例,因具体细节的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案例剖析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常用方式。通过分析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可以对某一类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将在后文中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分析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受害人陈某系甲职业学院学生。2014年6月30日,陈某与甲职业学校、乙广告公司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同日,陈某与甲职业学校签订了《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2014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陈某从丙工地返回途中,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某一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路边防护墩,造成陈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各种证据证实:陈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014年11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驾驶过的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何某。2014年11月19日,某市机动车修理厂作出针对此摩托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是该车制动系不合格,转向系、灯光系合格。2014年6月30日,乙广告公司出具《接受分散顶岗实习单位函》,证明陈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在乙广告公司设计部设计师岗位顶岗实习,联系人为何某,指导教师为肖某。乙广告公司向陈某发放实习补贴,金额为每月1500元。甲职业学校在庭审中承认不知道陈某何时到乙广告公司工作。而陈某到乙广告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职位为设计师。
二、审判实务中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定方式
上述案例中的乙公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例的一审判决如下:陈某承担60%的法律责任,乙广告公司承担20%的法律责任,何某承担15%的法律责任,甲职业院校承担5%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这样的:第一,陈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存在违规驾驶的情形。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第二,乙广告公司和陈某、甲职业院校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意味着在向陈某提供实习岗位的同时应当履行保障陈某工作安全的义务。但是,乙广告公司为陈某安排的实习联系人何某,未尽到对陈某进行安全监管的责任,致使陈某的人身权益在工作期间遭受侵害。第三,何某为乙广告公司的股东且为陈某的实习联系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陈某的安全监管责任。但是,何某向陈某提供了自己所有的制动系统存在瑕疵的摩托车,且未对该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第四,虽然甲职业院校在和陈某签订的《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中,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但是,顶岗实习作为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甲职业院校仍对陈某在实习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落实的义务。而事实上,作为责任主体的甲职业院校对于陈某具体于何时到乙广告公司开始顶岗实习并不知情,且在陈某顶岗实习期间并未向乙广告公司了解陈某的具体表现。显然,甲职业院校对于陈某的实习过程存在监督检查、跟踪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具有一定过错。
三、审判机关关于上述典型案例的判决所体现的价值取向
从上述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司法实务界对于上述典型案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价值判断。
第一,让陈某承担60%的法律责任意味着主要过错责任人在具体的法律纠纷中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行为人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需要承担何种比例的责任,取决于自身所存在的过错的比例。在上述典型案例中,陈某在驾驶摩托车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驾驶,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让乙广告公司承担20%的法律责任意味着顶岗实习的接受单位应当全面履行自身的安全监管义务。在正式地进行顶岗实习之前,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应当和职业学校、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健康。但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乙广告公司为陈某指派的实习联系人何某向被害人提供了制动系统存在不足的摩托车。这是安全监管意识不强的表现。
第三,让何某承担15%的法律责任意味着负责对实习生履行具体安全监管义务的人和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间,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在本案中,何某作为陈某的实习联系人,应当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但是,何某在陈某从事实习工作期间,向陈某提供了制动系统存在问题的摩托车。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于陈某人身安全监管的疏忽大意。再者,该摩托车系何某所有。何某对摩托车的状态,即制动系统状况、是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等具有知悉的责任。再者,何某是乙广告公司的股东,在与陈某的关系中代表着乙广告公司,应当尽到安全监督职责。正是何某的多重角色以及这些角色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使得何某在未对陈某尽到安全监督义务时,需要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甲职业院校承担5%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学校应当积极履行跟踪学生实习动态、落实安全监督的义务。如若对此应尽义务的履行消极怠慢,则会被法律认定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与此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教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仍然接收职业院校的管理,同时应受到职业院校对其生命权益的保障。基于此,职业院校对处于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应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指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职业院校应尽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约定义务是学生、学校、实习企业三者间签订的关于顶岗实习的协议中,关于职业院校应尽的义务。审判机关在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判决,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对职业院校应尽的上述义务进行了界定和指引。
四、典型案例给予不同法律主体的启示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审判实务进行指导。对于审判机关在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判决,不同法律主体可以借此对之后的行为方式进行经验的借鉴和教训的总结。
第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认真学习学校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安全重于泰山。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学生注重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孝敬父母的表现。《孝经》有言:“身之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孝之始也。”现在的在校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对于家长而言,子女的生命和健康是第一位的。如若子女的身心受到了创伤,即使得到了经济补偿,心灵的创伤也是无法被治愈的。其次,学生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利于培养自身规则意识。“无规矩,不成方圆。”“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规则的集体会实现自己的目标。作为即将离开学校正式步入社会的学生,应该有效地利用在实习企业参加生产的机会,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渐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如此,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可以让自己适应在规则下生活和工作的状态。因为,生活中处处都需要按规则支配自己的行为。
第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侵权法关于责任主体过错责任的分配,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据此,学校若要降低在學生实习实训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首先,学校应当对处于实习阶段的学生保持持续的全程的跟踪和监督。于2016年4月11日开始实行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就对职业学校在学生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上述典型案例正是这一项规定的反面例证。其次,职业学校应当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是一种需要经过长期塑造才能养成的思维意识。职业学校应当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向学生渗透安全意识,而非在即将进入实习实训阶段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企业应当给予实习生足够的关怀。学生在进入企业实习实训之前无实践经验,初次面对实际的工作环境会不适应。为了让学生能够尽快地进入应有的状态,企业应当对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的培训。这种培训不应当只是流于形式,而是应当将此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实践当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为实习实训的学生安排工作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的员工,让这些员工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如此,既可以让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得到最多的收获,又可以减少因业务不熟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五、结论
“理论总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法律条文是“灰色”的,而法律实践是繁复多样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使得无法穷尽列举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但是,典型案例所能带给各个法律主体的启示,是值得深思和借鉴的。
法律的补偿具有救济性。当严重的后果发生后,人们是无法通过法律来挽回所有的损失的。特别是当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的这一缺陷就更加明显。因此,为了减少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企业都应当严格地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吴志先,许少波.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分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175-178.
[2]明黎.高职学生实习带给学校的风险及对策[J].北京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9):54-57.
[3]潘久政,钟洪燕.法律视角下顶岗实习的风险与管理对策[J].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报.2008,(4).
[4]陈萍.高校学生顶岗实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11(6):34.
作者简介:
林耿林,惠州工程技术学校(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讲师,主要获奖情况:曾荣获惠州市教坛新秀、惠州市优秀教师,广东省第二届优秀教学成果展示活动(中职德育课堂)一等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