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减刑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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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的规定过于原则,减刑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和1991年先后印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纪要》和《规定》)。笔者仅就上述法律规定和减刑制度中亟待明确与修改的几个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减刑制度中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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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毛泽东的实事求是观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毛泽东同志在认识和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时,是始终注意坚持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的。
<正> 本世纪20年代的"湖南自治运动"一直持续到1924年。在这个运动的初期,毛泽东不仅积极地参与其中,而且就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湖南共和国",提出了较系统的理论主张,力图通过完善合法的立宪程序,探求一个治理湖南和中国的理想方案,憧憬创设一种崭新的国家制度。毛泽东的这些重要思想,一般来说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应有重视。但在我们看来,毛
<正> 一、贿赂的立法比较自从有了贿赂罪的立法,就有了关于贿赂的规定。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考察贿赂的立法规定,对于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古代法律明确规定贿赂为财物。从字面上解释,贿者,财也;赂者,遗也。贿赂,用作名词,就是指用以行请托的财物。例如:《汉书·刑法志》载:"吏坐多赇枉法",《说文》解:
<正> 量刑的根据,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依据或前提。量刑的根据既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核心和焦点。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正>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是炎黄子孙历来具有之共识。当今,法学教育已成为建设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要素。特别是汪辜会谈,跨出了海峡两岸走向对话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向两岸法学界及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合作,如何培养两岸交流与共同繁荣所需要的法学人才等新问题,亟待我们携起手来,作进一步研究。
<正> 由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院发起、由日本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组织的"正当化与免责——德国与东亚刑法比较研究讨论会",在日本学术振兴会、社会科学国际交流江草基金会、益本学术育英财团、株式会社成文堂、德国科学研究基金会和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基金会的资助下,于1993年9月13日至17日在东京举行。与会代表来自中国(4人)、中国台湾省(3人,其中1人因公务未能到达,实到2人)、日本(9人)、韩国(6人)和德国(7人)。来自日本各地的16名刑法学者也列席了这次会议。这
<正> 一、外汇立法内容划分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根据外汇管理的不同环节来划分外汇立法的内容,而管理的不同环节是建立在外汇流通的不同环节基础上的。据此可将外汇立法划分为外汇管理机关方面的立法,外汇经营机构方面的立法,外汇集中(指将外汇集中于国家手中)方面的立法,外汇运用方面的立法包括支付(指对外支付)、外汇买卖、外汇进出口等等。
<正> 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制度,还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而滋生出许多干扰改革的因素,使经济体制改革在结构上处于诸多因素不相协调的状态,需要尽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重构金融法律制度,以适应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客观要求。
<正> 一、前言1947年12月25日"宪法"施行后,理应实行宪政,以建立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不料因发生内战而发布戒严令,国民大会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与政府可以"戡乱"之能力。"政府"迁至台湾,数次修改临时条款,使动员戡乱临时条款体制,愈加坚固,对于宪法之诸多规定,或予变更,或予冻结,以偏离宪法之实行。惟四十
<正> 从字面看,无被害人犯罪不难理解,但其具体内涵却很不一致。通常指那些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显的犯罪。有人以有无明显被害人为尺度,把现行刑法上规定的犯罪分为两类:有被害人的犯罪和无被害人的犯罪。认为前一类犯罪需要保留,后一类犯罪则应该废除,即使之非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