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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亩林地转让后,以受欺骗签订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法律支持吗?[案例]辽西南岗子村村民刘义于1990年承包村委会荒山十亩,用于植树造林,并于当年10月办理林权证。2003年初,刘义因体力不足将该林地交由佟玉玲经营,并收取费用1000元。2014年3月20日,双方补签转让合同一份,内容为:“转包林地合同刘义将林地十亩左右,自愿永久性转包给佟玉玲,承包费已于2003年春一次交齐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3月20日补办。发包方刘义,承包方佟玉玲。2014年3月20日”,2019年初,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