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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治理结构逐渐变的复杂化,尤其是在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本文从分析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客观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思考,以期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监事会;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概述
首先,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概念、特点、形成的理论基础的简单比较,从而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个较全面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公司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为对公司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过程或决策等经营活动实施客观及时的监控,所设计的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总称。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也不例外,也有着鲜明的一些特点。其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目的的一致性。其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对滞后性。其三,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权应该具有权威性。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降低代理成本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逐渐变的更加专业化,此时就需要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于是就有很多的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的管理人员,一个新时代的产物就顺应而生——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2、分散公司权力,避免出现“土皇帝”
作为现代公司的主要代表——上市公司,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履行监督职能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分权制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合理配置资源,进行民主和科学的管理,使公司所有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积极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监督体制。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的,这种新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我国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也展现出了其自身的特点和不足。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特点
1、股权结构比较集中
股权结构是指股权持有者所持股份的各种比例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关系。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中,占绝对优势的是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代表的“公家股”,而社会中的流通股比重较低,股权结构失衡,这种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2、内部监督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和推广性
由于我国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在实践中政府过多的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行进行干预。政府主导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一些无形的压力,要求上市公司既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又要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事,对上市公司来说略显苛刻。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所面临的困境
1、法律意识薄弱,公司内部人治大于法治
由于我国总体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再加上整体法律素质偏低,导致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很难发挥最大作用。在上市公司中,人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者以牺牲公司利益为前提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意识薄弱的经营者将一己私利放在首位,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二是公司内部的監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在掌握一些权力之后,受到官本思想和特权思想的影响,不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反倒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就构建自己的人际关系,使得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公司内部的人治思想更加浓厚。
2、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首先,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议事方式的规定相对较少,而将大量的内容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其次,职工代表很难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职工代表可以进入监事会听起来很民主,实则不然。最后,监事会在经济上的约束。
3、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中就像一个新生的婴儿,各方面的职能都刚刚起步,虽然在政府推广下较快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选任、职权、保障体制,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在立足于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制度理念,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公司法》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这些足以看出我国力图实现上市公司内部的科学合理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不懈,努力创新,在现有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框架下不断进行完善,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提高内部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
任何问题都是通过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形成的。强化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外因上,我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相对较少,没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内因上,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拔内部监督人员的时候,更注重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专业知识,忽略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完善监事激励约束制度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就是对董事会和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确保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实践中,监事会要想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能,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独立性。正所谓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为了确保监事能够充分发挥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规范和约束监事的行为,应该建立一套成熟完善的监事激励约束制度,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制衡作用。
(三)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我国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未取得所期望的效果,所以要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权区别。首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侧重点不同,监事会主要针对董事会和上市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其次,在立法上给予上市公司相应的权利,由上市公司内部协调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功能上相近,职权上也有一些重叠,这实践中很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相互“搭便车”的现象,阻碍了监督的有效进行。由此可见,只要能够合理的安排这两种制度,完全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
(四)注重公司文化的传承,实现人企合一
公司文化是公司形象的象征,是公司价值观念、处事原则和追求理念的表达,也是公司核心思想和管理理念的体现,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公司的软实力势必成为一种潮流。首先,增强公司文化的时代性。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要在不断巩固原有优秀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创新公司的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促进公司文化从观念到行为的转变。其次,提升公司文化的影响力。将公司的核心思想融入到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去,实现高效的员工管理,形成公司的共同理想,让每个员工都有一种身在大家庭的温馨感。同时要对公司文化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改进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提升员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达到人人为公司,公司为人人的和谐环境。(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页。
[2] 罗伯特-霍斯登:《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页。
[3] 青木昌宏、钱颖一著:《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4] 倪健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监事会;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概述
首先,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概念、特点、形成的理论基础的简单比较,从而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个较全面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公司监督机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为对公司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过程或决策等经营活动实施客观及时的监控,所设计的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总称。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也不例外,也有着鲜明的一些特点。其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目的的一致性。其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对滞后性。其三,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权应该具有权威性。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降低代理成本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逐渐变的更加专业化,此时就需要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于是就有很多的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的管理人员,一个新时代的产物就顺应而生——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2、分散公司权力,避免出现“土皇帝”
作为现代公司的主要代表——上市公司,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履行监督职能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分权制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合理配置资源,进行民主和科学的管理,使公司所有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积极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监督体制。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的,这种新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我国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也展现出了其自身的特点和不足。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特点
1、股权结构比较集中
股权结构是指股权持有者所持股份的各种比例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关系。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中,占绝对优势的是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代表的“公家股”,而社会中的流通股比重较低,股权结构失衡,这种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2、内部监督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和推广性
由于我国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在实践中政府过多的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行进行干预。政府主导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一些无形的压力,要求上市公司既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又要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事,对上市公司来说略显苛刻。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所面临的困境
1、法律意识薄弱,公司内部人治大于法治
由于我国总体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再加上整体法律素质偏低,导致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很难发挥最大作用。在上市公司中,人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者以牺牲公司利益为前提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意识薄弱的经营者将一己私利放在首位,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二是公司内部的監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在掌握一些权力之后,受到官本思想和特权思想的影响,不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反倒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就构建自己的人际关系,使得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公司内部的人治思想更加浓厚。
2、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
首先,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议事方式的规定相对较少,而将大量的内容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其次,职工代表很难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职工代表可以进入监事会听起来很民主,实则不然。最后,监事会在经济上的约束。
3、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中就像一个新生的婴儿,各方面的职能都刚刚起步,虽然在政府推广下较快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选任、职权、保障体制,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在立足于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制度理念,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公司法》也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这些足以看出我国力图实现上市公司内部的科学合理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不懈,努力创新,在现有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框架下不断进行完善,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提高内部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
任何问题都是通过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形成的。强化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外因上,我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相对较少,没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内因上,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拔内部监督人员的时候,更注重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专业知识,忽略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完善监事激励约束制度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就是对董事会和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确保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实践中,监事会要想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能,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独立性。正所谓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为了确保监事能够充分发挥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规范和约束监事的行为,应该建立一套成熟完善的监事激励约束制度,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制衡作用。
(三)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我国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未取得所期望的效果,所以要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权区别。首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侧重点不同,监事会主要针对董事会和上市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其次,在立法上给予上市公司相应的权利,由上市公司内部协调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功能上相近,职权上也有一些重叠,这实践中很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相互“搭便车”的现象,阻碍了监督的有效进行。由此可见,只要能够合理的安排这两种制度,完全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
(四)注重公司文化的传承,实现人企合一
公司文化是公司形象的象征,是公司价值观念、处事原则和追求理念的表达,也是公司核心思想和管理理念的体现,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公司的软实力势必成为一种潮流。首先,增强公司文化的时代性。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要在不断巩固原有优秀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创新公司的文化理念和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促进公司文化从观念到行为的转变。其次,提升公司文化的影响力。将公司的核心思想融入到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去,实现高效的员工管理,形成公司的共同理想,让每个员工都有一种身在大家庭的温馨感。同时要对公司文化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改进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提升员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达到人人为公司,公司为人人的和谐环境。(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页。
[2] 罗伯特-霍斯登:《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页。
[3] 青木昌宏、钱颖一著:《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4] 倪健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