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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限对公路的损害令人发指,几成积重难返之势,已到了非严厉治理不可的程度。尽管有《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保障,但阻力也相当大。如福建、浙江等省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治理超限超载后,曾发生超限、超载车主与驾驶人员围攻检查站人员,并暴力殴打检查人员致人死伤的恶性事件。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统一领导下,超限超载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很多省市出现了路好走、车好跑、运输市场竞争规范、汽车生产结构趋向优化的良性发展势头。但由于种种原因,治超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若干问题不容回避
1.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具有超限超载能力的车辆。经过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暂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很多“大吨小标”车辆虽然“名誉上”恢复了吨位,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超限超载运输的“能力”,一旦管理松懈,这些车辆会重操旧业。而且,有些人根本没有从思想上放弃“利用超限超载运输方式挣钱的念头”,治理形势紧了,与检查队伍“打时间差”或绕道行驶;治理形势松了,大摇大摆,畅通无阻,全然不顾公路是否损坏。更何况,由于目前的经济处罚标准较低,即使接受处罚后,运输业户仍有利可图。
2.治理部门多,措施不到位。就山东省的情况看,从事公路“治超”的执法队伍有公安交警、公路路政、交通稽查。三者中只有公路路政与公路受损息息相关,因此,其他部门治理的积极性和卸载措施就难以完全到位,很容易出现只罚款、不卸载的情形,结果是公路照样受损。
3.检查形式单一,效果大打折扣。防止公路“三乱”一般要设固定点检查,这使治理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特别是地处平原的省份,公路四通八达,无法实现封闭式检查。况且,固定点检查如“守株待兔”,熟悉当地公路情况的都绕道而行,只有对道路不熟的车辆被检查和处罚,而且在非超限超载检查的时间通行的和强行闯关的车辆还“大有车在”。
4.特殊车辆太多,治理缺乏严肃性。治超以来,运输鲜活瓜果蔬菜的车辆、运输电煤的车辆都享受特殊待遇。对于运输瓜果蔬菜的车辆,原则上抓源头管理,途中实行“三不”(不检查、不罚款、不卸载)政策,但多数车辆在装货源头不超,往往在中途加载(驳载);电荒季节,紧急调运的运煤车辆因享受“三不”政策,会堂而皇之地超载运营。这样,治理政策不统一,部分丧失了治超执法的严肃性,“三不”政策充当了“保护伞”。
运力过剩是现实,为什么这时就不过剩了呢?这难道不是人为造成的吗?所以,从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坏的大局出发,有关部门应该统筹规划,提前运输,保有存量。不必每年总是临时抱佛脚—通过政府下文,以损坏公路为代价,利用超限超载来解决问题!
5.集装箱车辆超限超载,蒙混过关。许多集装箱运输企业,利用治理人员对集装箱运输行业规定不熟的缺陷,违法装载,以国际贸易集装箱、赶船期、有铅封无法卸载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接受检查,蒙混过关。检查中发现,有的车辆利用集装箱运输瓷砖、煤炭、矿粉等,车货总重轻则70吨左右、重的100多吨。
事实上,我国集装箱按使用范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现行国标《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外形尺寸最大和质量最重的集装箱是1A、1AA两种型号,其长、宽、高、重分别是12192毫米、2438毫米、2438毫米、30480千克和12192毫米、2438毫米、2591毫米、30480千克。可见,集装箱并不能任意装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治超工作中,无论政策、手段还是行业管理知识,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后治理工作任务繁重,形势不容乐观,要有效防止反弹。
面对久治未绝的超限超载运输现状,在今后的超限治理工作中,除运用现有的行政和经济手段外,非常有必要从《刑法》角度,追究运输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给有关责任者以沉痛打击,彻底根除多年来严重损坏公路的“顽疾”。
深入探讨长效对策
鉴于目前没有彻底取缔超限超载运输的现实情况,非常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长效“治超”对策,加大打击力度,以铁的手腕促使其自觉放弃违法运输的念头。
1.继续宣传教育。深入宣传有关法规和超载超限给公路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超限超载。同时,加大对违法车辆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宣传力度,震慑不法人员。
2.取消特殊车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中,也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治理初期,由于各方面计划、调度不够,短期内使得某些领域的货物供应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可以临时出台一些合情合理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对措施,但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多年以后,仍然因上述理由而要求放宽政策,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因此,建议在超限超载治理中,取消特殊车辆,一视同仁。并且进一步明确:对于运输卸载后不易保存、容易腐烂或无法卸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对于利用集装箱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使其无利可图。对于卸载后,不及时自行处理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全部由运输者自负,斩断无赖之徒纠缠执法部门的后路。
3.对“大吨小标”车辆彻底复位。对“大吨小标”车辆发出红色通告,规定复位期限,之后,在路查和年审过程中除责令强制复位外,还要依法严惩。对自行改装加强的结构部件予以拆除,恢复国家规定标准,促使“大吨小标”车辆从运载能力上彻底复位,消除其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能力。
4.运用经济手段,依法严厉处罚超限超载运输者。目前,顶风而上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除存有侥幸心理外,更重要的是现在执行的统一处罚标准太低,被处罚后仍有利可图。所以,应尽快按《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提高处罚标准,使其在经济帐上无利可图,促使广大运输业户,由侥幸超限超载运输转变为不敢或不愿超限超载。只有这样,运价才能稳定,“不超限就不赚钱”怪圈才能打破。
5.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除利用经济和行政的治理措施外,更应该进一步从刑事角度,严厉打击顶风而上、继续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依照共同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超限运输治理的有关情况做出司法解释。让货主、车主、驾驶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依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采取经济、行政、刑事三种责任的追究,真正使得货主不再要求车辆违法装载,车主不准许司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不敢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使得遵守公路法规、杜绝超限超载、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保证国家财产免遭超限超载之苦。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公路管理局)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统一领导下,超限超载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很多省市出现了路好走、车好跑、运输市场竞争规范、汽车生产结构趋向优化的良性发展势头。但由于种种原因,治超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若干问题不容回避
1.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具有超限超载能力的车辆。经过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暂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很多“大吨小标”车辆虽然“名誉上”恢复了吨位,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超限超载运输的“能力”,一旦管理松懈,这些车辆会重操旧业。而且,有些人根本没有从思想上放弃“利用超限超载运输方式挣钱的念头”,治理形势紧了,与检查队伍“打时间差”或绕道行驶;治理形势松了,大摇大摆,畅通无阻,全然不顾公路是否损坏。更何况,由于目前的经济处罚标准较低,即使接受处罚后,运输业户仍有利可图。
2.治理部门多,措施不到位。就山东省的情况看,从事公路“治超”的执法队伍有公安交警、公路路政、交通稽查。三者中只有公路路政与公路受损息息相关,因此,其他部门治理的积极性和卸载措施就难以完全到位,很容易出现只罚款、不卸载的情形,结果是公路照样受损。
3.检查形式单一,效果大打折扣。防止公路“三乱”一般要设固定点检查,这使治理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特别是地处平原的省份,公路四通八达,无法实现封闭式检查。况且,固定点检查如“守株待兔”,熟悉当地公路情况的都绕道而行,只有对道路不熟的车辆被检查和处罚,而且在非超限超载检查的时间通行的和强行闯关的车辆还“大有车在”。
4.特殊车辆太多,治理缺乏严肃性。治超以来,运输鲜活瓜果蔬菜的车辆、运输电煤的车辆都享受特殊待遇。对于运输瓜果蔬菜的车辆,原则上抓源头管理,途中实行“三不”(不检查、不罚款、不卸载)政策,但多数车辆在装货源头不超,往往在中途加载(驳载);电荒季节,紧急调运的运煤车辆因享受“三不”政策,会堂而皇之地超载运营。这样,治理政策不统一,部分丧失了治超执法的严肃性,“三不”政策充当了“保护伞”。
运力过剩是现实,为什么这时就不过剩了呢?这难道不是人为造成的吗?所以,从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坏的大局出发,有关部门应该统筹规划,提前运输,保有存量。不必每年总是临时抱佛脚—通过政府下文,以损坏公路为代价,利用超限超载来解决问题!
5.集装箱车辆超限超载,蒙混过关。许多集装箱运输企业,利用治理人员对集装箱运输行业规定不熟的缺陷,违法装载,以国际贸易集装箱、赶船期、有铅封无法卸载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接受检查,蒙混过关。检查中发现,有的车辆利用集装箱运输瓷砖、煤炭、矿粉等,车货总重轻则70吨左右、重的100多吨。
事实上,我国集装箱按使用范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现行国标《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外形尺寸最大和质量最重的集装箱是1A、1AA两种型号,其长、宽、高、重分别是12192毫米、2438毫米、2438毫米、30480千克和12192毫米、2438毫米、2591毫米、30480千克。可见,集装箱并不能任意装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治超工作中,无论政策、手段还是行业管理知识,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后治理工作任务繁重,形势不容乐观,要有效防止反弹。
面对久治未绝的超限超载运输现状,在今后的超限治理工作中,除运用现有的行政和经济手段外,非常有必要从《刑法》角度,追究运输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给有关责任者以沉痛打击,彻底根除多年来严重损坏公路的“顽疾”。
深入探讨长效对策
鉴于目前没有彻底取缔超限超载运输的现实情况,非常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长效“治超”对策,加大打击力度,以铁的手腕促使其自觉放弃违法运输的念头。
1.继续宣传教育。深入宣传有关法规和超载超限给公路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超限超载。同时,加大对违法车辆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宣传力度,震慑不法人员。
2.取消特殊车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中,也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治理初期,由于各方面计划、调度不够,短期内使得某些领域的货物供应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可以临时出台一些合情合理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对措施,但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多年以后,仍然因上述理由而要求放宽政策,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因此,建议在超限超载治理中,取消特殊车辆,一视同仁。并且进一步明确:对于运输卸载后不易保存、容易腐烂或无法卸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对于利用集装箱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使其无利可图。对于卸载后,不及时自行处理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全部由运输者自负,斩断无赖之徒纠缠执法部门的后路。
3.对“大吨小标”车辆彻底复位。对“大吨小标”车辆发出红色通告,规定复位期限,之后,在路查和年审过程中除责令强制复位外,还要依法严惩。对自行改装加强的结构部件予以拆除,恢复国家规定标准,促使“大吨小标”车辆从运载能力上彻底复位,消除其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能力。
4.运用经济手段,依法严厉处罚超限超载运输者。目前,顶风而上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除存有侥幸心理外,更重要的是现在执行的统一处罚标准太低,被处罚后仍有利可图。所以,应尽快按《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提高处罚标准,使其在经济帐上无利可图,促使广大运输业户,由侥幸超限超载运输转变为不敢或不愿超限超载。只有这样,运价才能稳定,“不超限就不赚钱”怪圈才能打破。
5.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除利用经济和行政的治理措施外,更应该进一步从刑事角度,严厉打击顶风而上、继续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依照共同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超限运输治理的有关情况做出司法解释。让货主、车主、驾驶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依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采取经济、行政、刑事三种责任的追究,真正使得货主不再要求车辆违法装载,车主不准许司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不敢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使得遵守公路法规、杜绝超限超载、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保证国家财产免遭超限超载之苦。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公路管理局)